目前,一些项目的开发商在入住时向业主收取水、电、气等入户费,这种做法是否合理,我国各地的规定并不相同。下面我们以广州为例谈一下这个问题。
在广州,广州市物价局1999年7月23日发布的《关于明确广州市物业管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在销售商品房合同未有明确配套而新增加的设施,可收取下列费用,已明确的配套项目不得重复收取。
(1)公共防盗门费:按实际支出分摊,并需出示有关费用凭证。
(2)有线电视初装费:300元/户。
(3)管道煤气初装费:多层住宅3000元/户;高层住宅3500元/户。上述收费,物业公司必须向分管物价管理部门申报批准后,领取《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始得收取,并接受业主及物价管理部门的监督。因此,在广州对于合同中没有明确配套的设施,开发商收取相关费用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