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合法票据 商业交易中取得并使用合法有效票据的方法

票据是按照一定形式制成﹑写明有付出一定货币金额义务的证件,是出纳或运送货物的凭证。在商业交易中,票据是很重要的东西,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票据的相关法律知识。

商业交易中取得并使用合法有效票据的方法:

一、对价取得票据原则

票据作为付款的一种手段,除非税收、继承、赠与情形之外,取得票据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遵循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在真实的交易关系中,必须给付双方当事人认可的对价。拾得的票据、盗窃的票据以及欺诈、胁迫方式获得的票据,没有真实的交易关系,也没有付出相应的价值,所以不是对价取得。不是对价取得的票据,不享有票据权利。

二、票据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形式和记载事项必须合法

1、汇票

根据票据法第二十二条 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汇票”的字样;

未取得合法票据 商业交易中取得并使用合法有效票据的方法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收款人名称;

(六)出票日期;

(七)出票人签章。

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2、本票

根据票据法第七十五条 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本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三)确定的金额;

(四)收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

本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本票无效。

3、支票

根据票据法第八十四条 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支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

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三、取得持票人就是收款人的票据

票据由出票人签发,第一个取得票据的就是收款人,这时持票人就是收款人。收款人除审查票据形式的合法性之外,还应该注意票据记载事项。影响票据记载事项无效的情形,最重要的就是票据金额、日期和收款人名称,而且不得更改,更改的无效。票据金额必须大小写一致,同时记载。大小写记载不一致的无效。这里的日期,是指出票日期。如果以上记载事项有瑕疵的票据,应该要求出票人记载完全,否则就有无效的风险。由此可见,空白票据是不能取得的,取得后也是无效的。

四、取得经过背书的票据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签章不可取少,而且必须在票据或粘单上签章,不在票据或粘单上签章的,不是票据背书。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票据法虽然规定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但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未记载的,持票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里的持票人,是否是被背书人本人,没有规定。

票据可以多次背书。多次背书的,背书应该连续。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背书的行为无效。背书转让后的受让人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质押的,通过贴现、质押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这里的不承担保证责任是指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质押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其后手再背书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

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经过质押的,不得再背书。这一点票据法虽然没有规定,但根据司法解释精神,是不得再行背书的。其后手再背书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

五、票据的保证责任

票据保证必须在票据或粘单上记载,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票据保证是一种连带保证责任。

六、票据的承兑

关于提示承兑的期限: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三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还应当向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回单上应当记明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以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三日内期限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

七、票据的付款

提示付款的期限:(一)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二)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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