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在讲话中强调,要加强纪律建设,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干部关于党员十个行为底线发言稿,希望能够帮到你。
干部关于党员十个行为底线发言稿篇1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从严治党是我们党在新形势下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的根本保证。全面从严治党,要害是严,关键在治。《准则》和《条例》的颁布实施,表明了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依规管党治党的坚定决心。
党章党规党纪只有被党员信仰,成为坚定的信念,才能内化为行为准则。一些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之所以出这样那样的问题,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对党纪条规学不入心、信得勉强,不能严格约束自己的行为,甚至漠视党纪党规,从而由“破纪”走向“破法”,最终坠入违法犯罪的深渊。
党规党纪只有被严格执行,才能真正发挥作用。从军地查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情况看,有的漠视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有的滥用职权任人唯亲唯利,有的不择手段疯狂敛财,有的顶风违纪毫无顾忌,有的玩物丧志声色犬马,暴露出的问题十分严重,影响极为恶劣。究其根源,就是有的党组织执行党规党纪失之于宽、失之于软,没有给党纪条规通上“高压电”,没有真正让铁纪发力、铁规生威。
从严治党关键在严格执纪。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再好的制度不执行、形同虚设,就一定会形成“破窗效应”。习总书记强调:“党要管党、从严治党,靠什么管,凭什么治?就要靠严明纪律。”严明二字强调的就是提高执行力,要说到做到,执纪必严,违纪必究。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带头遵守党规党纪。
作为纪检监察干部要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敢于担当、敢抓敢管,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坚决同违反党纪的行为作斗争,确保党规党纪的刚性约束。要抓早抓小,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防止小错酿成大错,以铁的纪律保持党的先锋队性质和先进性纯洁性。
我们要冷静清醒地认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保持坚强政治定力,坚定必胜信心,坚持不懈地抓下去,让人民群众不断看到实实在在的成效和变化,回应群众期盼、赢得党心民心。
总之,工作实践中我们要提高对党的纪律和规矩的认识,不仅要带头守纪律,更要带头讲规矩。要坚持从我做起,向我看齐,按规矩办事、按规矩用权,切实树立标杆、做出表率。
干部关于党员十个行为底线发言稿篇2
党要管党、从严治党,首要的是严明纪律。新修订颁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将党的纪律整合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六大纪律”,开列了党规党纪的“负面清单”,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纪律“底线”,体现了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坚定决心,对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现在,我们党正带领全国人民为实现民族伟大复兴奋斗,面对复杂的国际形势和艰巨繁重的任务,我们党要完成历史使命,带领人民取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的新成就,必须全面从严治党、夯实党的执政基础、提升党的执政能力。如何在新形势下仍然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回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党中央立足于对执政规律和党的建设规律的深刻把握,系统总结实践经验,修订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两项法规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强有力的法规依据和制度支撑,为党员干部明确了标准和底线。
《准则》是党员的道德标准。我们党培养、使用干部强调德才兼备、以德为先。革命年代千百万英雄先烈和雷锋、焦裕禄、孔繁森等建设与改革时期的楷模,都以其强大的道德力量影响了时代。他们所展现的优秀道德品质,集中体现了共产党的无产阶级先锋队性质,感召、吸引和凝聚了广泛的社会力量参与我们党领导的事业。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一些党员干部经不住诱惑,违规违纪甚至违法犯罪,破坏了党员干部形象,损害了党的公信力。新形势下,《准则》聚焦于廉洁,以廉强化党的威信。从正面角度,用四个“必须”重申了理想信念、根本宗旨、优良传统作风和高尚情操的原则,用四个“坚持”言简意赅地点明了共产党员在“公与私”“廉与腐”“俭与奢”“苦与乐”四个关系中应该坚持的态度,用四个“自觉”指出了共产党员领导干部在公仆本色、行使权力、品行操守、良好家风方面应该坚持的追求,解答了“我是谁”“为了谁”“怎么办”的问题,讲出了修身齐家、治国理政、为人处世、干事创业的道理,指明了成长为具有坚定理想信念、高尚道德品格、突出人格魅力的好党员、好干部的目标和途径。《准则》是向全党发出的道德宣示,是我们党向全国人民作出的保持清正廉洁政治本色的庄严承诺,为所有党员干部明确了看得见、够得着的“高线”标准。知易行难,做到《准则》要求,需要我们以之为镜子时时比照、自省,不断寻找差距、改进不足、成长进步。
《条例》划定了党员的底线。《条例》呼应《准则》,是对《准则》的反面阐述。《准则》从正面立标杆,明示党员干部;《条例》从反面定规矩,警戒党员干部。《准则》告诉党员干部哪些是好的,是原则性的,需要深刻领会、矢志不渝追求;《条例》告诉党员干部哪些是坏的,是禁令性的,要求时刻警醒、不容碰触。《条例》规定的处分严格,体现出党纪严于国法,党纪挺于前、国法立于后。对于《条例》规定,我们必须熟知熟记,铭记于心,以之作为行为的戒尺。
在所有党的纪律和规矩中,第一位的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党内不能存在形形色色的政治利益集团,也不能存在党内同党外相互勾结、权钱交易的政治利益集团。党中央坚定不移反对腐败,就是要防范和清除这种非法利益关系对党内政治生活的影响,恢复党的良好政治生态。
落实两项法规的关键在于遵守和执行。任何制度只有得到了切实有效的遵守和执行才能发挥其作用。我们要深入学习贯彻两项法规,做到严格标准、坚守底线,有规矩、品格高。
要守住行为底线。守住底线就要敬畏党规党纪,党纪严于国法,触犯必有处罚,要熟知并严格遵守党的各项纪律规定,做到在纪律规定范围内“随心所欲而不逾矩”。守住底线就要提高自我要求,加强自我修养,把对自己的最低要求提高到有关纪律规定之上,保证自己的行为不触及纪律规定的底线。
要化为信仰追求。落实两项法规,最根本的是使每位党员干部将之内化于心,成为有高尚道德情操的人。《准则》所明确的道德标准,融合了中华民族传承的优良品格和共产党员的崇高使命。中国共产党是无产阶级先锋队,同时也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共产党员要把《准则》要求内化为信仰,筑牢自己内心的道德防线,严格内心的自我约束,自警自省、孜孜追求、不断砥砺。
干部关于党员十个行为底线发言稿篇3
纪律和规矩是党员干部必须遵循的行为底线。领导干部要知古鉴今、心存敬畏和戒惧。现在,有的领导干部忘记了自己是党的干部,不知不学党规党纪,无视规制、不讲廉耻,根本不把国法党规当回事,没有戒惧之心。党的十八大以来查处的党员领导干部案例,没有一个不是在违法之前首先违纪的。古人云:“自作孽,不可活。”广大党员干部必须信守宗旨、心存敬畏、慎独慎微,讲规则、守戒律,决不能无法无天、胆大妄为。
一、要敬畏法律法规
国无法不治,民无法不立,法律法规是治国理政最重要最基本的规矩。从世界范围来说,作为人类现代文明进步基石的法律法规,本身就是人类道德伦理的高度概括和抽象,这种高度概括和抽象又充分体现了一种契约精神,而契约精神本质上就是讲规矩、守信誉和重诺言,忠实地履行和遵守双方共同认可的条约或规则。就我们国家来说,依法治国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党的十八以来更是强化了这一点。全面依法治国的实质就是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来治理国家,管理社会事务。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敬畏法律法规是最基本的底线。
(一)敬畏法律法规的平等性。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是法律的基本属性,不管你是党员还是公民,不管你是公职人员还是普通百姓,任何人都没有超越法律法规之上的权利。而现在有些领导干部之所以会频频出事,就在于自己喜欢凌驾于法律之上,总认为自己是“老子天下第一”,高于人一等,有权就“任性”,喜好大权独揽,独断专行,我行我素,不把法律法规当作一回事。究其原因就是内心特权思想在作祟,无视于法律法规的平等性,无视于人与人的平等性,认为可以人大于法、权大于法、言大于法和行大于法,不把班子成员和他人当一回事,结果不是出现决策失误,就是触犯刑律成为阶下之囚,这种现实版的事例是很多很多。
(二)敬畏法律法规的人民性。现在许多领导干部常常误读手中权力的来源,总认为自己的升迁和提拔是自己努力或自己善于周旋的结果,往往归功于或感恩戴德某一个直接提拔的上司,喜欢拉帮结派,唯独忘却了包括他的直接上司和自己的权力都来自人民的赋予,都是党的各级组织集体的精心培养和帮助的结果,并不意味哪个个人有什么施舍的权力。事实上不管是党务政务,不管是事业单位还是国有企业,不管权大权小,最终权力都是来自于法律法规或制度的授权。我们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才是依法治国的主体。依法治国的所依之法,就是规范化了的人民意志之法,依法治国的过程就是维护人民主人翁地位的过程,况且我们的宗旨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敬畏法律法规,归根结底就是敬畏人民主人翁地位,敬畏人民所赋予的权力属性。
(三)敬畏法律法规的公有性。作为一个拥有8600多万党员的执政党,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已经在各行各业中承担了治国理政的大任,这些人的手中或多或少都拥有一定的大小权力,这种权力绝不是私权,而是公权。公权只能公用,公权只能用于公事,公权只能是集体酝酿和科学决策的成果,公权只能在公开透明中有序运转,这是公权不能私用的最基本常识。在这里,党员领导干部有别于普通党员或群众的地方,就是依法有序运用公权来为人民服务,造福于人民。敬畏法律法规的公有性,就是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在使用权力过程中只能大公无私、公而忘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绝不能把公权当作私权私器,用公权来设租、寻租和招租,用公权来进行权权、权钱和权色交易。敬畏权力的公有性也是对全体党员提出的要求,如果我们的党员都能对权力心存敬畏,那么就会懂得感恩感念,懂得感谢周边的人与事,懂得珍惜权力、慎用权力,不敢怠慢百姓,不敢侵扰百姓。
(四)敬畏遵纪守法的表率性。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国家已经建立健全了较为完备的法律和法规体系,这是历史的进步,现恰恰不是无法可依或无章可循,而是出现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或藐视法律的情况,甚至出现有些领导干部台面上讲法律,会议上学法律和发表文章上强调法律,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不按法律法规办事,处处规避法律法规,有的还喜欢在自由裁量权上做足文章。正因为如此,敬畏遵纪守法的表率性,就是要求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在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上做楷模起表率,能带头学法懂法用法守法,牢固树立法治观念和依法执政的理念,自觉学会用法律法规约束自己,规范自己的言行,使自己成为真正“懂规矩”的人。
二、要敬畏党纪政纪
与其说敬畏法律法规是对包括党员在内的全体公民来讲的,倒不如说敬畏党纪政纪是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特殊要求,这也是有别于普通公民的重要标志。实际上从党的历史上看,严守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这也是我们党立于不败之地的重要政治优势。那么如何使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更好地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自觉地敬畏党纪政纪,我们认为至少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一)要敬畏党章。党章是我们党的总章程,是党内的宪法,集中体现了党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规范要求,也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必须遵守的准则,更是是制定党内其他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的依据所在。现在问题是有不少党员领导干部并没有把党章当作一回事,早把党章中所规定的党员权力和义务等规定抛在了脑后,对党章缺乏应有的敬畏之心,对学习了解党章、遵守党章缺少自觉性和能动性,这显然是党性不强的表现。对于全体党员来说,如果说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是基本义务,那么学习和遵守党章则是高于普通公民的一种特殊要求,因为党章中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哪些能做,哪些不能做都已经规定得很清楚,这实际上是一条贯穿于党内各种规章制度的“大红线”,“党内纪律处分条例”、“廉政准则”等各种党纪政纪也是根据党章制定的,这是敬畏的源头活水,掌握了党章,其他党纪政纪也就更为容易理解消化。因此,党员领导干部应该成为敬畏党章、忠于党章、学习党章、维护党章和遵守党章的榜样和标兵。
(二)要敬畏党纪政纪。以往在我们的监督、执纪和问责过程,有些党组织往往把党的纪律当作保护党员领导干部的一道“天然屏障”,有的还成为违法乱纪者讨价还价和抵消法律处罚的砝码,甚至还被人误认为纪律处分是保护党员领导干部的一种手段。而现在不行,党纪政纪已经回归本源,纪律已经成为先于、高于和严于法律的对党员干部的刚性约束。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最近提出的“四个全面”,其中最为重要的“全面”就是要“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党”的关键就是要求我们的党员领导干部要敬畏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提出要把“纪律挺在前面”,要让纪律立起来、严起来和执行起来。党的纪律包括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生活纪律等,显然我们要敬畏的就是这些纪律,其中最重要、最根本、最核心和最关键的是要敬畏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这是敬畏所有党纪政纪条规的底线,也是保护自己的最有效方法。“全面从严治党”和“把纪律挺在前面”,就是要求各级党组织真正做到纪律严于、高于和先于法律,从法律的零容忍到纪律的零容忍,让纪律树立公信权威,让纪律通上高压电,做到令行禁止,用纪律管住大多数党员,把从严治党落实到关键点和实处。
(三)要敬畏党的政治规矩。党的政治规矩,就是那些“经过实践检验、约定俗成、行之有效的不成文的自我约束的规矩”,这也是“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和规则,是党的生命线”。现在的确存在有少数党员领导干部甚至党的高级领导干部搞“山头主义”,不任人唯贤、只任人唯亲,有的排斥异己、搞团团伙伙,有的阳奉阴违、当面一套、背后一套,违反党的政治规矩带头传播小道消息妄议中央等,这对党的思想统一、对党的团结和党的形象破坏性是非常大的,也是酿成腐败的根源所在。因此当前特别要强化敬畏党的政治规矩,这就是要遵守“五个必须”,坚决在政治上保持与党中央一致,不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维护党的团结,要敬畏组织原则、组织程序和组织决定,切实管好自己亲属,不做庸官贪官裸官,不搞特权,不以权谋私。也就是说,敬畏党的政治规矩就是要树立政治意识、团结意识、程序意识、组织意识、原则意识。
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最前面。“破法”无不始自“破纪”,党员守住了纪律底线,就不会滑向违法犯罪的深渊。《条例》着力破解党规混同国法、套用“法言法语”等积弊,并将纪律防线从法律防线中剥离出来、推向前去,实现了党纪相对于国法的整体前移。其中,凡是国家法律已有的内容,就不再重复规定,共去除70余条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重复的内容。同时,锁住纪律审查中发现的问题清单,体现了“更早更小,更严更实”的执纪问责理念,集中表现为正风肃纪新实践的“固化条款”,即关于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不请示报告、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违纪条款,既固化了抓早抓小的实践导向,也强化了越往后执纪越严、处分越重的治理理念。这就拉高了纪律标准,使过去没人管的事、不愿问的责有人管、有人问,避免党员退守到公民底线上,甚至等到“破法”再去“执纪”,为倒逼“不敢腐”、强化“不能腐”、实现“不想腐”提供了长远的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