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成功的社会人要具备三点:一个好口才,一手好字,一种好心态。对于律师来说,口才真的太重要了,下面小编来告诉你律师要如何用口才取得法官的欢心。
律师实用口才1、简洁律师的口才艺术中,最令法官感到喜欢的是语言的简洁。在现实生活中,律师与法官的工作特点不同,导致律师和法官有时候出现互不满意的情况,于是便有律师说法官听不进律师的辩护,独断专行等等。其实,法官们并非什么话也听不进去,如果你的辩护简洁明了,论点突出,那么法官们也是真诚地希望从你的辩护中学到点东西的;然而,许多律师却无法使法官信服他们的论点,因为他们的辩护是那么冗长、晦涩,而在口头辩论中则犯差不多同样的毛病——论点模糊。法官们每周要聆听许多次法庭辩论,阅读许多的辩护词。另外,每个月还要接待许许多多的直接上诉和二审诉讼,还有一大堆的司法申请,因此每一位法官都认为,会见律师的语言的简洁是非常重要的。例如,有位法官就曾说:“冗长的语言常常使我心烦意乱,疲惫不堪。”
简洁是智慧的灵魂,它也是一个律师成功的一个重要因素。简洁能给人产生极深的印象,它能使法官吸取所说的一切而无一遗漏。简练的语言要比冗长拖沓的讲话更为有效,但要作到简洁却是不易的。对案件的准备时间越长,会见和辩论的时间反而会越短,反之,在案件的准备中没有花费足够的时间,辩论就会是冗长而模糊的。这种冗长模糊的讲话当然不会产生理想的效果。讲话拖得太长,自身的弱点反倒容易暴露,漏洞也易引起人们的注意,而关键的重点反倒得不到应有的强调。某些以简洁著称的律师习惯于反复思考之后再发表意见,他们选择那种能留下深刻印象的语词来表达自己的意思。另一些著名的律师则是以平和、谦逊以及相对缓慢步步为营的方式来达到他们的目的的。整个谈话一环紧扣一环,直至在不知不觉中形成了整个链条。但是无论采取何种谈话的方式和态度,一个有效的谈话都会使谈话人居于一个非常有利的地位。
律师实用口才2、有条理有一个原则是普遍适用的,即任何优秀的律师在他会见法官进行阐述时必定是有条理的。以下是一个普遍为人所知的事实:只要对案子进行了技艺高超的陈述,也就几乎无需对此再进行辩论了。例如,我曾经听一位优秀的律师说过:他从不辩论一个案子,而仅仅是在陈述一个案子。这位律师对案子的陈述安排得如此有条理和如此机敏,以至他希望从中得出的结论会必然出现。“我不是在和你争论,我只是在告诉你。”——这一句话包括着极深刻的含意。在这一方面,我要大胆地向那些有雄心成为杰出的律师的人进言:不要忽略了在准备案子时的那些机械性的工作。在办案过程中,有条理地组织文件的重要性远远地超出了人们时它的一般认识。当我们需要一页文件时,发现它不见了,我们当然会感到不便与烦燥。同样,当一个法官发现和他会见的律师的讲话不成系统,缺少许多必要的内容时,他也不可避免地要感到恼怒。如果在会见时发生此类情况,会见的连续性就会因此而被打断,法官会大光其火,良好的会见谈话效果可能因此而不可挽回地损失了大半。其实,只要预先仔细考虑一下并对会见谈话的内容加以调理,就足以避免上述这一切。
律师实用口才3、准确地引证法律同样要强调,应当清晰地、准确地引证法律规则。应当用单独一页纸列出你打算援引的法规条文,当你打算在和法官会见时援引法规的时候,应当沉稳地和不慌不忙地宣读他们的名称,并且指出该法规的生效年号、卷数和页码,让法官有时间把它们记下来。我们不止一次地看到,由于不能遵守这样一个简单的规则,而引起了多少烦恼和浪费了多少时间。
例如,有的法官指出,有的律师的引证非常不当。“他的引证常使我困惑不解,引证的东西和要证明的内容一点也不相干,不知是故意的,还是把它放错了地方,或者仅仅是个小失误。可不管怎么说这样总是太粗枝大叶了。我们当然不能因为一个粗枝大叶的会见谈话而对当事人怎么说,但这总是会对法官们产生一些潜在的影响吧?”
律师实用口才4、幽默
大概从没有人成功地为幽默下过定义,但是当所有的人听到幽默时,都会知道这就是幽默。幽默确实是律师的资质中最有价值的因素之一。幽默具有难以捉摸并且几乎难以估量的心理影响力——甚至说它具有生理上的影响力。以下案例并不是罕见的,有时律师和法官在会见时处于严重的对抗中,此时会见气氛变得越来越紧张,一触即发,法官与律师的神经都绷得紧紧的,突然,某人于此时插入一句诙谐的戏谑之语,局面于是大变。幽默作为缓解剂是攻无不克的。“忍俊不禁”这一成语的含意是相当正确的。避免和法官发生严重对立却又完全充分地维护律师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律师会见中的准则之一,也是律师才华、智慧表现最显目、最产生效果的地方。一位成熟的律师在这方面往往有自己独特的优势。
律师实用口才5、有文彩有文彩的律师讲话,往往能使法官兴致勃勃,调动起法官认真听取的积极性,而枯燥无味的谈话则会令人望而生畏,索然无味。因为法律本身也不是枯燥无味的一些机械性规则,而是充满着人类的文明智慧和人情味的。一旦律师的谈话刻板呆滞,便标志着该次谈话的基本失败,这一点非常重要却往往被律师们所忽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