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应该都知道,所谓的“自建房”就是指同时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人,自行或者雇佣他人施工建造的房屋。但是,这其实只是大众赋予它的定义,而中山却在不久前给它了一个明确的定义。
中山下令规范个人自建行为 明确自建房定义
5月13日,中山市城乡规划局发布了《中山市个人自建住房规划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公开征询社会意见。
《办法》对个人自建住房作出了明确定义,规定个人作为土地使用权人,土地用途为住宅或商住(含商业住宅)性质,城区总建筑面积小于600平米,其余各镇总建筑面积小于1000平米的自主建设的住房为自建房。其中,城区主要包括南区、西区、东区、五桂山办事处、石岐区、火炬开发区所管辖的所有区域。
《办法》还规定,城区个人自建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600平米,层高高不得超过12米,楼层多不得超过四层,且第四层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第三层建筑面积的50%。此外,在个人自建住房中,商住用地的商业比例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5%。
另外,如果是城区个人自建房的话,居住建筑面积可以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但是商业建筑面积就需缴纳该费用。若是镇区个人自建房的话,需按标准缴纳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
《办法》还强调了一点,自建房因规划道路、旧城改造控制原因需加固维修,且因维修加固而使房屋超过原有建筑面积,或者因受河涌退让控制,需在水乡特色的基础上建设的,需征得属地政府部门和水利部门同意。自建房若属于规划绿地用地或公共设施用地的,应由政府统一收储。
自建房可以买卖吗?
自建房同普通商品房一样,可以取得房产证,但这并不代表它可以自由买卖。农村个人自建住房所占用的土地是属于集体的,因此不能像普通商品房一样自由交易,而是仅限于同村居民之间相互买卖,企事业单位的集资自建房也是同样的道理。
但是,现今有一些小城镇的个人自建房是可以取得个人土地使用权的,因此便可以同普通商品房一样自由上市交易。因此,总的来说,个人自建房是否能够交易,主要还是看个人是否取得了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证这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