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新建商品房(包括动迁安置房)、新建非商品房、新建经济适用房、个人自建房屋等房地产类型都需要到不动产中心进行登记,不同的房产类型所需要提供的材料也大不相同。如果购房者购买了新建商品房,一般由开发商代办进行首次登记,那么所需的资料有哪些呢?
新建商品房(包括动迁安置房):上海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当事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不动产权属调查报告(房屋)(原件)、地籍图(原件二份)、契税完税证明、记载建设用地使用权状况的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建筑工程项目表、建设工程总平面图等附图)(原件)、竣工验收证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建设用地核验合格证明)(原件)、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原件)、公安部门出具的编制门牌号批复(复印件)、房地产开发企业维修基金交款凭证(原件)、经市或区县房管部门备案的销售方案(保留自有和用于销售部分)(原件)、区县房管部门出具业主共有房地产的证明文件(原件)、与或区县房管、规土部门签订的建设项目协议书(动迁安置房)(原件)、民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原件)
其他房屋类型进行首次登记所需材料可参考下表:
注意事项:
一、公证和认证
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姓名或者名称,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或者其他申请登记文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经公证的中文译本。当事人提交的公证文书非境内公证机构作出的,还需提交经认证、确认的证明。当事人约定合同经公证生效的,需提交有关合同的公证文书。
二、办理期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如补件,文件补齐日为受理日。(遇国定假日及调整公休日顺延)
三、图纸费由不动产登记中心代收
四、契税由相关部门征收或代收
不动产登记工作程序:取号——受理——缴纳登记费用——领取收件收据——记载公示——缮证——领证
上海不动产登记中心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