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简称:甲方):
地址:电话:
承租方(简称:乙方):
地址: 电话:
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法规,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租赁合同,合同条款如下:
一、甲方将座落在深圳市 区 社区白 的房屋,一至二楼(建筑面积 m2)出租给乙方,作商住综合使用。
二、租期从2011年8月1日起至2014年7月30日止(即:3年)。
三、乙方每月向甲方缴纳租金人民币3000元整,并于当月5日前交清。
四、房屋租赁合同生效后,乙方应向甲方交付 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合同期满后退还给乙方。
五、出租房屋管理费、水电费、卫生费、电视费由乙方负责交付。
六、乙方必须依约交付租金,如有拖欠租金,每天按租金额20%加收滞纳金;如拖欠租金达三个月以上,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并有权拒绝返还履约保证金。
七、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及用途,乙方因故意或过失造成租用房屋和配套设备的毁损,应负责恢复房屋原状或赔偿经济损失责任。
八、甲方应负责出租房屋的正常维修,或委托承租方代行维修,维修费在租金中折算;若甲方拖延维修或不作委托维修造成房屋毁损,乙方不负责任,并负责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
九、租赁期间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毁损,本合同则自然终止,双方有关问题可按有关法律处理。
十、租赁期间,甲乙双方均不得借故解除合同,如甲方要收回房屋,必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并取得同意,同时应返还履约保证金;如乙方需退房,也必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并征得同意,同时不得要求返还履约保证金。租赁期间房屋如因政府部门征收或征用,本合同则按政府部门相关规定自然终止,双方有关赔偿问题可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十一、租赁期间,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房屋转租给第三方;租赁期届满或解除合同时,乙方需按时归还房屋给甲方,如需续租,须提前三个月与甲方协商,若逾期不还又未续租,甲方可直接向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申请调解 或起诉人民法院处理。
十二、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三、本合同如在履行中发生纠纷,应通过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请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调解或起诉人民法院处理。
十四、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租人(签名盖章):
承租人(签名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