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现在婚姻自由,可离婚率居高不下。一封封离婚判决书的送达宣判着一个家庭的分离。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有关公告离婚判决书范文的内容,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公告离婚判决书范文一
离婚判决书
原告周平
委托代理人廖源,重庆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向以群
原告周平与被告向以群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俊武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王林、秦耕洪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对案件的审判,适用普通程序并于2010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平及其委托代理人廖源、证人吴德根、朱文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向以群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平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相识并同居生活,2004年9月办理结婚证。2003年2月25日生育一子名周俊杰,2005年2月1日生育一女名周俊雯。原、被告结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从2005年4月,被告生育女儿后不久,便与原告发生纠纷后离家出走,原、被告处于分居状态已长达5年之久,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小孩周俊杰、周俊雯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每个小孩的抚养费150.00元至其年满18周岁止。
被告向以群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相识并同居生活,2004年9月办理结婚证。2003年2月25日生育一子名周俊杰,2005年2月1日生育一女名周俊雯。原、被告结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从2005年4月,被告生育女儿后不久,便与原告发生纠纷后离家出走,不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2009年初曾回家一次后便外出,至今下落不明。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被告及子女的身份证明、结婚证、调查刘碧珍笔录、证人吴德根、朱文廷到庭证言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关系不和分居生活多年,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的离婚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下落不明,不能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原告要求抚养周俊雯、周俊杰,由被告每月给付每个小孩抚养费150.00元至其年满18周岁止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周平与被告向以群离婚。
二、小孩周俊雯、周俊杰由原告抚养,被告从2010年8月起每月给付每个孩子抚养费150.00元至孩子满18周岁时止。
案件受理费240.00元,由原告周平负担。
本判决以本院出据的证明书作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依据。
本判决生效前,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 俊 武
代理审判员王 林
代理审判员 秦 耕 洪
二○xx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雷 童 琼
公告离婚判决书范文二
向陈国蓉送达离婚判决书的公告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陈国蓉:
本院受理原告蔡大涛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0)永民初字第45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确定你与原告蔡大涛离婚,子女蔡龙源由原告抚养,诉讼费200元由原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xx年二月二十六日
公告离婚判决书范文三
张中凯诉邓文芬离婚判决书送达公告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邓文芬:
本院受理原告张中凯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0)阆民初字第183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准许原告张中凯与你离婚。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0xx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