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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法律的黑板报相关资料1:法律的故事

【“掏鸟案” 隼与人的法律关系】

人与鸟,尤其是珍稀的隼之间,有一种法律关系,它容易被忽略。

仅仅是“掏鸟”?

河南新乡市辉县土楼村位于南太行山脚底,开车不过半个小时,就能到达最近的一个太行山旅游风景区。村路两边都是高耸的杨树及梧桐,冬天树上的叶子已经脱光,间隔几棵树的枝丫顶端就能见到鸟窝,鸟窝的个头因光秃秃的树枝显得格外的大。当地人都认识这是喜鹊窝。

闫啸天和王亚军正是因为从这样的喜鹊窝里掏出了16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的燕隼及隼形目隼科动物,并在网上销售,以及闫啸天购买了一只同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的凤头鹰,而遭到刑罚。21岁的郑州技术职业学院“大一”学生闫啸天,被法院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半,罚金1万元;27岁的王亚军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与因大学生身份而引起更多关注的闫啸天相比,王亚军则很少有人问津。王亚军是辉县汽配城的一名工人,家住高庄村,与土楼村相邻。来到王亚军家,新修葺的砖房收拾得很干净,王亚军的父亲正在使用平板电脑在网上搜寻关于儿子案件的信息。“这房子现在就我一个人住,本来是留给他今年结婚用的,现在一切都被打乱了。”王亚军的父亲告诉我。

土楼村里人常挂在嘴边的,就是农村孩子以爬树为乐,以掏鸟捕鱼为欢。闫啸天、王亚军两人的家长口中描述自家孩子都是“爱鸟之人”。所谓爱鸟,在他们看来就是从小爱养鸽子。王亚军家的楼顶有他专门为鸽子做的铁笼,屋檐下也有两个用木头搭制的底座,是用来为鸽子搭窝的。王亚军的父亲告诉我,儿子被警方逮捕之后,由于没人照顾,他把王亚军养的三四十只鸽子以10元一只的价格都卖了出去。

闫啸天与王亚军因为同爱养鸽子,加上又是邻村之隔,因此相识。在两人共同的朋友郭方豪的眼中,王亚军爱鸽子,而闫啸天则更偏爱猛禽。“他时常在QQ空间里上传驯鹰的视频,自己也很想试试驯鹰,这就是他的一个爱好。”郭方豪告诉我。鸽子在他们那里是常见的鸟类,从小他和小伙伴们会在一起捂鸽子,捂来的鸽子会放在闫啸天家中饲养,郭方豪时不时会去闫家喂鸽子。“长得和隼类似的鸟我也经常见到,但从来不知道这是保护动物,在我们农村,这就是件小事。”对于同伴10年半的刑罚,郭方豪仍感到不可思议。

2014年夏天,放暑假的闫啸天在郑州工地帮父亲做工,因天气炎热被准假回来休息几天。“没想到就出了这事。”闫爱民告诉我。在王亚军父亲看来,两个孩子的事很简单:闫啸天放暑假回来,王亚军经常从辉县县城回村和他一起玩,玩的途中发现了鸟窝就去掏。用王亚军爸爸的话说,他们掏的是农村遍地都有的“喜鹊窝”,掏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是没有人预料得到的,更没有人料到俩人会因此被判10年。

事实上,村民们和一些媒体先前报道的“掏鸟儿”的说法将这种“鸟儿”的重要性大大地淡化了。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显示,当场被缴获的四只隼形目隼科动物中的两只是燕隼,燕隼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在我国,所有的隼形目鸟类都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隼形目鸟类由于处于食物链的顶端具有重要的生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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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掏鸟玩”的描述也将其目的性更加随意化。法院的审判书上显示,闫啸天和王亚军分两批共猎捕了16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第一批包括12只燕隼,第二批包括2只燕隼和2只隼科动物,还购买来一只凤头鹰,第二批在抓捕现场被缴获。两人是在售卖了第一批之后,相隔十几天再次捕回第二批4只,“掏鸟玩”的说法似乎淡化了其中的目的和动机。

争议点

辉县市人民法院一审根据《刑法》第314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两人做出了上述判罚。情节的轻微与否则是根据数量来决定的。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认定标准,隼形目动物满10只则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级别,应处10年以上徒刑。

2014年7月27日,父亲见到王亚军外出带回4只雏鸟,放在一个纸箱子里。“当时我在说,这是什么鸟,还怪好看的。”王亚军父亲回忆,在纸箱内的鸟与众不同,喂它们小麦和玉米也不吃,王亚军还专程跑到河里捞虫子喂它们。第二天中午,王亚军接到闫啸天打来电话,说有人有意买鸟。“我亲自帮他把纸箱子放进三轮摩托车里,他骑着摩托车就上闫啸天家去了。”直到傍晚,王父才得知儿子被抓进了派出所。用王父的话说:“如果我知道这是犯法,我还会让他去吗?”这是王亚军的父亲唯一一次见到案中的主角——4只被列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的隼形目隼科动物。在28日的抓捕过程中,警方还同时缴获闫啸天前一天从网上购得的一只同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的凤头鹰。

这是不具争议的第二次“猎捕”。

在第一批猎捕的12只鸟中,除一死一逃外,仅有一只卖给辉县贠荣杰的被追回,且鉴定为燕隼。虽然闫啸天和王亚军在审讯过程中分别确认过12只鸟的数量以及分两次掏的次数,但案件的辩护律师和申诉律师均认为,警方使用闫啸天手机中的照片作为证据,其中一张照片拍到了12只鸟,但从照片中无法确认12只鸟就是隼。一审过程中,公诉人以“鉴定结论是出自专业的鉴定机构,应该能做出正确的判断”而结束了关于这个问题的辩论。在辉县市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后,两家人提出上诉,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维持原判。刚接过案子的闫啸天的申诉代理律师付建告诉我,目前家属对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提起申诉,是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理由。“警方只是凭借口供与未证真假的照片来确认,办案机关未能找到的11只鸟,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付建表示。

但这似乎给闫家人和王父提供了一根“救命稻草”,他们希望那些未寻获归案的鸟能成为给孩子们减刑的理由。而在我试图弄清楚第一批12只究竟是分几次“猎捕”到的,却得不到完整的答案。

郭方豪见到了闫啸天、王亚军两人其中一次的“掏”鸟经过,2014年7月14或15日,他与闫啸天、王亚军相约一同前往村子西边的黄水河洗澡,路过高庄村一户同样姓闫的人家门口,门口高耸的两棵杨树上有一个喜鹊窝,两人商量着掏鸟窝,进屋借了梯子,王亚军上树“掏”鸟窝,闫啸天在底下接。与闫啸天、王亚军一样,郭方豪也喜爱鸟。“当时掏的是喜鹊窝,但一看就知道不是喜鹊,具体是什么就不能确定了。”那次“掏”出来了4只,三人一同将小鸟放回王亚军的家中,随即前往河边捕鱼。而这一过程,警方在办案中并未找他证实。

当事人对于所售“鸟儿”品种的“知与不知”是审判过程辩护律师辩论的重点。闫啸天的一审辩护律师万耀在法庭上说:“闫啸天在公安机关传讯的时候报出的阿穆尔隼,网上查询阿穆尔隼确实是无危动物。如果闫啸天知道该鸟是保护动物,也不会在网上大肆炫耀。”实际上在最初的讯问中,闫啸天认为自己所“捕”和出售的是阿穆尔隼,购买的是凤头鹰,按照他的说法,上网查阅后发现阿穆尔隼属于“无危”,而后开始贩卖。第二天的审讯,他又承认与人交流过:“我知道这种动物受国家保护,但不知道后果有多么严重。我在群里跟别人交流过,只知道是违法的。”

而根据王亚军的口供,喜爱养鸽子的他无意间发现了当地有隼。“鸽子和隼是天敌,只要隼一过鸽子的反应就很强烈。”于是他与闫啸天起了“去找隼窝掏幼鸟”的想法,王亚军负责爬树掏隼,闫在树下接应,两人分享售卖所得。

意识淡薄的代价

在新乡市红旗区某酒店门口我第一次见到匆匆赶来的闫啸天父母,还有闫啸天的申诉律师付建。“大学生掏鸟被判10年”的新闻成为热点以来,闫家已接待过不知多少拨媒体。一拨拨到来的媒体也被律师“有序地”安排在了新乡市的这家酒店住下。闫爱民和爱人驾着自家小车从村里来到市区,与邀请他们的广东某电视媒体汇合,准备于当天乘飞机赶赴广州,参加录制一档评论性节目。

然而,从广州回来后的闫父的态度有了明显的转变。开始对我的采访请求有些推脱和遮掩。“本来想通过媒体希望能帮助到儿子,但如果起不到什么作用的话,我们不想再接受采访了。”聊天中,闫爱民告诉我,在录制节目过程中,现场的一些专家将他儿子刻意描述成“猎捕”、“贩卖”的惯犯,这点让他不能接受。

案件在网络上得到关注以来的20多天内,舆论经历过起承转合:一开始某门户网站的调查中,70%的人认为判刑过重;但随着网络科普贴的传播,包括“隼及燕隼”的相关知识以及闫啸天在百度贴吧的言论被曝光后,舆论开始“倒戈”。闫爱民感觉到了这些因素有些“不利于”儿子的案情。当我见到从广州回来后的闫爱民时,他正在县城的大街上向路人发送传单,找寻闫啸天某年夏天在河里游泳时救过的一个孩子,他希望找到这家人,能对儿子的案件有些帮助。闫爱民告诉我,自从闫啸天出事后,他已经将位于镇上的装修店停业,为儿子的事情奔波,偶尔在郑州接些零活。他也开始接触以前从来不了解的有关保护动物的知识,也开始学习法律知识,为儿子减刑是闫爱民目前努力的方向。“农村法制意识不够。”闫爱民说道,“但这就像是我们一直在走的路,忽然间挖了一个坑,还没有警示,你就掉下去了,掉下去就活该吗?”

在闫啸天爷爷奶奶家,两位年近八十的老人很难接受孙子被判10年半刑罚的事实。“如果我们知道是保护动物,肯定不会让孩子去掏。”爷爷无奈地说,“什么是保护动物,政府也没有登报纸告诉我们,在村里住了几十年,从来都不知道有保护动物这种区别。”

土楼村邻近山西和河北交界处,村四周绵延着小山丘,属丘陵地带,不远处便是太行山。河南省境内的湿地公园多达25个,其中土楼村所属的新乡市,就拥有一个国家级湿地鸟类自然保护区。保护区内大面积的黄河湿地孕育了丰富的生物物种,是南北方动植物类群的过渡及迁徙通道,也是我国冬候鸟的越冬北界,鸟类资源十分丰富。根据调查统计,全区共有各种鸟类16目43科156种,其中国家重点保护鸟类39种,占鸟类总数的25%。然而对于这一国家级保护区的存在,当地大多数人并不知晓。

土楼村村支书白志刚给我数着村里常见的鸟类:喜鹊、麻雀、啄木鸟。“如果不是闫啸天这件事,我们都不认识这是隼,从来没有见过。”他告诉我,对于鸟类,他从未想过会是国家级保护动物,政府没有宣传过,更不知道新乡市辖区内就有一个国家级湿地鸟类自然保护区。

2015年12月3日,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官方微信平台发布消息称,该院已经收到了被告人家属递交的申诉材料,“我们将依法认真审查”。案发一年之后,在与当地村民的交谈中能感觉到,这些“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仍不过是一些“鸟儿”。他们一方面为这位“大学生”身份的年轻人喊冤,一方面仍不理解,“掏个鸟儿,怎么能判这么重”。村民将猎捕猛禽幼仔理解为“掏鸟”,以及媒体报道将其轻描淡写成“家门口掏了几只鸟被判10年”,显然,事件的严重性在一年后的今天仍未在这个地方被完全理解。

有关法律的黑板报相关资料2:法律的格言

1) 法律的制定是为了保证每一个人自由发挥自己的才能,而不是为了束缚他的才能。——罗伯斯庇尔

2) 法律地在暴力面前是没有发言权的。——西塞罗

3) 法律规定的惩罚不是为了私人的利益,而是为了公共的利益;一部分靠有害的强制,一部分靠榜样的效力。——格老秀斯

4) 法律和制度必须跟上人类思想进步。——杰弗逊

5) 没有永恒的法律,适用于这一时期的法律决不适用于另一时期,我们只能力求为每种文明提供相应的法律制度。――柯勒(德)《法律概念》

6) 法律应该是铁的,像铁锁那样。――高尔基(苏)《我的大学》

7) 如果法律没有恐惧支撑,它绝不能生效。

8) 若是没有公众舆论的支持,法律是丝毫没有力量的。

9) 倘若世上没有坏人,也就不会有好的律师。

10) 倘若要说服他人,首先就要想方设法使人听得进你所说的话。

11) 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

12) 言论自由是一切权利之母。

13) 要理解法律,特别是要理解法律的缺陷。

14) 有此上士,则必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15) 有二种和平暴力,那就是法律和礼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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