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随着时代的演进而不断被反思,保持与时俱进。这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大学生科学论文范文,仅供参考!
大学生科学论文范文篇一
科学论的转向:科学哲学的新发展
由逻辑实证主义者所创立的科学哲学最初是基于“科学逻辑”的定位来探讨科学知识的构成、辩护方式及界限等问题,而库恩改变了整个科学哲学的面貌。后来者正是沿着库恩开创的进路,一改以往对科学进行元层次研究的传统,转而从不同的维度来考察科学,从而开辟了一系列新的研究领域或方向,如科学的社会研究、科学的文化研究、科学的政治学研究和科学的人类学研究等。其实,这些新的研究领域或方向目前均可囊括在“科学论”(Science Studies)的标题之下。更值得注意的是,科学论的“后学科”视角和“描述性”立场不仅有助于弥补传统科学哲学研究思路的局限,而且为整个科学哲学研究开辟了广阔的前景。
一、“正统”科学哲学的转向
传统科学哲学的研究任务在于搞清科学的本质、科学知识的起点、发展动力及其进程、科学知识真伪的判断标准等问题。对此,我们看到,传统科学哲学的实际工作基本局限在认识论和方法论领域内,其主题是研究各门科学的程序和结构以及科学解释的逻辑。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逻辑实证主义、批判理性主义及其以前的科学哲学通常被看作是“正统的”科学哲学,而库恩、费耶阿本德等历史主义则被看作是“非正统的”。
不过,如果经过一番仔细考察,我们就会发现,这种所谓“正统的”科学哲学,要么是静态地、非历史地研究科学,认为“科学的特征就是理论和数据间的形式关系”,要么是从内部以及规范性的理性视角给出了一种规范性的概念,即“科学是一种规范的行为”,并由此得出“表象主义”(representationalist)的科学观。换言之,那种所谓的“正统的”科学哲学,“无非就是一种把科学及科学活动理解为非社会的、非人类活动的‘既有观念’——副实证主义的、甚至是机械论的图景:科学自己决定自己的逻辑与发展,决定自己的价值与目标。”
然而,随着科学技术发展的日趋社会化和政治化,人们逐渐意识到了这种“正统的”科学哲学认识的局限性,即科学并不能被简单地视为一种理性知识。科学活动说到底是一项社会的公共性事业,它始终无法脱离社会文化情境,若是按照传统科学哲学家的理想,完全排除社会、历史和心理等因素,纯粹用逻辑和理性将科学哲学建构成类似物理学那样的精密学科,显然是不可能的。此外,由于科学本身的发展以及新的科学哲学流派提出的挑战,科学哲学被分割为不同问题的哲学,传统普遍主义的元方法论的缺陷也由此暴露无遗,并最终导致了元方法论的失败。实践表明,“正统的”元方法论并没有达到其预期的效果。实际上,不论是逻辑实证主义的“证实原则”还是波普尔的“证伪原则”,它们都没有真正实现对科学的划界。这不仅仅是因为它们有各种各样的理论缺陷,更重要的是因为它们太过理想化,与事实不符。正是在这样的进路之下,传统科学哲学观及其方法论遭到了当代科学哲学家的强烈质疑,学者们进而探求研究科学的新进路。
二、科学论的重组与超越
大科学的特点之一就在于科学技术发展的日趋社会化和政治化,传统科学哲学之所以成问题就在于它无视这一显著的特征。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如何将认识因素和社会文化等因素密切联系起来成为科学哲学的主要课题。在这方面,托马斯·库恩无疑是先驱者。
在《科学革命的结构》(1962)一书中,库恩提出了其革命性的思想:“我们都关心获得科学知识的动态过程,更甚于关心科学产品的逻辑结构”,从理性角度把“发现的情境”(context of discovery)与“辩护的情境”(contextof justification)分离开来是不恰当的,“发现”与“辩护”之间应该没有鸿沟。科学知识的生成和辩护实际上都是在具体的情境中进行的。离开具体的社会历史条件去抽象地谈论知识,这样的做法已经过时。与传统科学哲学致力于科学的逻辑分析不同,库恩对科学知识的研究不再局限于科学的逻辑和经验基础,而是致力于对科学发展动态模式的研究。这就是说,我们不仅要关注科学的历程,更要关注对科学的形成和发展起着重大制约作用的广阔的社会、历史、文化等非理性因素,并通过这些因素来呈现“科学当时的完整历史”,从而解释科学的本质和特征,这即是库恩所主张的“解释学转向”(hermeneutlcs)。这样,不仅传统科学哲学元方法论的思维方式被库恩抛弃了,而且科学史和科学哲学这个全新的跨学科领域也在这里应运而生。在HPS中,科学哲学的工作必须充分倾听历史并与其紧密结合,而不是对科学进行非历史的逻辑重构。
库恩“解释学转向”可归结为一种“情境化”策略。这一点很重要,因为70年代前后,几乎每个科学社会研究者都不同程度地受到了库恩的直接影响,“库恩的功绩在于给以地方性的方式来思考科学实践留出了空间,……他深深地影响了后续者对科学、技术的思考方式。”因而,在库恩“解释学转向”之后,社会理论领域也在酝酿着一场认识论的革命。最终,兴起于70年代的欧洲纲领取代了美国传统或默顿纲领,科学的社会研究从“科学体制社会学”走向了“科学知识社会学”,被称为“社会研究的转向”。这种“转向”的实质是要进一步推进库恩的“解释学转向”,彻底实现科学的情境化和地方化,其特点在于从规范走向描述,并通过情境化策略来重构或解决科学哲学的传统难题(如归纳问题、科学划界问题等)。在他们看来,只有通过情境化,才能有效地把知识的内容与其社会、文化形式结合起来,才能把被默顿学派黑箱化了的“认识内容”重新解救出来。
因此,我们看到,经过库恩的“解释学转向”与“社会研究的转向”,科学哲学通过分化与重组彻底改变了自身“科学逻辑”的定位。并由此形成了一种特殊的理论视角—科学论。事实上,这种“科学论”正是一种汲取科学哲学、科学史、科学社会学转向的研究成果的“三位一体”式的新的研究进路。
可以说,在库恩之后,科学论有两条主要的研究进路:一是科学的社会研究(social Smdief Science);二是
科学的 文化研究(cultural Studies of Science,简称CSS)。这两者的交织呈现了科学论独特的研究趋向。科学的 社会研究的最新进展主要体现在科学知识社会学(sSK)中。在70年代,以巴恩斯、布鲁尔为代表的爱丁堡学派从库恩、费耶阿本德等人的相对主义认识论立场中汲取灵感,主张“把社会历史的方法 应用到现代科学进步的重要事件中,以便对这些事件的广泛的社会、文化和 政治背景有特别丰富的记载。”到80年代中期,SSK的内部发生了微妙的变化。在法国,以卡龙、拉图尔为代表的“巴黎学派”利用有关民族方法论、反身性和行动者 网络的研究,对SSK“强纲领”、宏观知识社会学的说明模式进行了批判性的分析:大多数所谓的科学的社会研究主要是社会外在论者的研究,甚至是社会学科学主义的变种,它们并没有重视科学知识自身的情况。
1992年,皮克林在《作为 实践和文化的科学》中再一次把“反思性”问题提到了首位,把“社会”看作实践与文化“反思”的对象,而不再是终极的、无批判的实在。随着一种新的“反思性研究”的崛起,科学的社会研究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劳斯就把这种新的“反思性研究”定位为“科学的文化研究”。我们看到,CSS抵制任何用特权的话语方式来实现科学的殖民化,它在认识论和社会研究方法上都贯彻了反实在论与相对主义的立场。可以说,CSS实际上就是把科学看作是文化群系(formations),认为我们对科学的考察,其实是科学对自身的文化意识,包括自身的认识论意义、政治关系的反思。因而,其研究者的典型做法是“在历史特定性和本土化的物质 环境中揭示[科学知识】意义的产生或呈现。
我们知道,新近科学论的实践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库恩所开辟的将科学 哲学、科学史、科学社会学相结合的研究进路。然而,从学理上说,这种科学论的方法论立场还可追溯到维特根斯坦后期所创立的新型哲学。在后期代表作《哲学研究》(1953)中,维氏完全放弃了前期那种视逻辑分析为哲学主要任务的本质主义的哲学观,抛弃了用逻辑分析的手段建构世界和命题的逻辑结构的理想,转而考察日常 语言的用法,并提出了“语言游戏”、“生活形式”、“家族相似性”等核心概念,进而主张“哲学不应以任何方式干涉语言的实际使用;它最终只能是对语言的实际使用进行描述”。事实上,维氏利用这些概念重构了一种具有批判色彩的新哲学。在这里,“本质”概念为“家族相似性”概念所取代,传统的世界观与认识论规范为精心地描述特定的“生活形式”与“语言游戏”所取代。
尽管对维特根斯坦后期反本质主义的思想褒贬不一,但不可否认的是,维氏所创立的这种只对过程作具体的描述而不想给出一般解释的新型哲学,超越了传统科学哲学的基础主义及规范化的研究进路,这无疑动摇了传统的科学哲学观,并给现代科学哲学的思维方式带来了关键性的变革。或许更重要的是,这种新哲学的真正遗产不在于某些确定的结论,而在于对问题的一种求解方式和对时代的批判精神。这就为当今哲学提供了一种新的研究平台。在这个平台上,当今几乎所有的文化 热点问题,包括一体化与多元主义、局域性与普遍有效性的科学等问题都能得到妥帖的讨论与处理。可以说,维特根斯坦后期所建立的这个研究平台意味着哲学的自我转变,而这种转变与库恩“解释学转向”相互融合,共同为科学论的转向提供了理论支持。
三、科学论:描述的抑或规范的?
可以说,库恩是科学哲学 发展进程中的分水岭,他的出现打破了传统科学哲学的“科学的逻辑”的定位,进而使“说明的”科学哲学进入到了“解释学”的科学论阶段。后续科学论者沿着库恩开创的研究进路,一改以往对科学进行元层次研究的传统,开始从哲学、历史学、社会学、 心理学和政治学等不同的维度来考察科学,“这里有一种自然的趋势,即每一个研究领域都试图从独特的学科视角来考察科学,并详细说明其在本学科领域中的显见的主要特征。”需要注意的是,在考察科学活动时,尽管这些学科各自提供了不同的视角和进路,但要在它们之间截然地划分边界已经不可能了,因为这些学科兼容并蓄地存在着互动关系。也就是说,科学论决不是各个学科的简单集合,而是一种研究理念的转变。
其实,“科学论”与其说是一个多学科、跨学科甚至是交叉学科的研究领域,不如说是一个“后学科”(或“超学科”)的研究领域。它不仅是一个试图打破学科边界的概念,而且它的研究始终试图消除各学科之间的门户。再进一步说,科学论也不是一种固定的方法论和单一的视角,因为它常常是涉及 哲学、历史学、 社会学,甚至是 文化学、 政治学、修辞学、人类学等更多学科的研究领域。因而我们可以看到,科学论对科学的考察是哲学的、史学的、社会学的、人类学的,甚至还是政治学的,它更详细地解释了跨学科间的交叉讨论。
不可否认,“科学论”是建立在反学科建制化的基础上的,并具有反思性,因而人们很难一下子就把握住这个领域的特性。美国人类学家赫斯就曾表明:“我还很好地记得,我自己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刚进入这个领域时就感到这个领域对于新来者来说是非常混乱的,它甚至连一个统一的名称都没有。”不过,只要把握住了科学论的“后学科”视角,我们就不难发现,尽管科学论的研究进路与传统科学哲学的方法论之间具有较大的争议,即考察科学知识的外部视点与内部视点之争、描述性方法与规范性方法之争,但与传统科学哲学相比,“新近科学论提供了一系列概念性的工具,以更加复杂的方式来思考科学以及技术的专业知识。”
在方法论上,科学论并没有不简单地追随传统哲学从内部展开的对科学知识进行规范性研究的目的及方法论立场,然后听之任之。相反,它把自己定位于与传统哲学发生冲突的竞争位置上,甚至感到有责任明确否定为规范 计划提供基础的传统哲学的论题。正是通过这一否定性的举措,新近科学论者接受了一个明确的哲学任务,即科学论的方法论立场要超越传统规范化研究的束缚。事实上,这是进一步张扬了维氏后期那种只对过程作具体描述而不想给出规范性解释的“描述性”立场。总之,科学论认为,科学认识活动并没有绝对不变、普遍有效的规范;哲学家不应该发号施令要认识者或科学家遵循这样或那样的规范,而应当从一种非评价性的视角,把自己局限在科学 实践的实际情况中,忠实地描述历史上和现实中的认识活动过程,描述和解释人们实际上相信了什么,而不是阐明人们应该相信的事物的结构。
四、结语
不可否认,后库恩时代的科学论在方法论上引发了哲学界的担忧:科学论还算得上是一种哲学吗?一种纯描述而不具有规范意义的理论是否会像罗蒂那样宣告了哲学的终结呢?即便它仍称得上是哲学,它对于现实的科学事业来说又能起什么样作用呢?无论其动机如何,这样的担忧不能不引起我们的关注,要不然,诸如科学论这样的新生事物将永远被排斥在哲学的大门之外。
从逻辑 经验主义肇始的科学哲学逐渐走向与各种编史理论武装起来的科学史的相互融合,再走向成熟的科学社会学以及以“后现代”理论为核心的科学批判,科学论的转向随之出现。从科学哲学的 发展和科学论自身的情况来看,我们认为,科学论是科学哲学自我分化与重组的结果。当今科学哲学已被划分为不同问题的哲学,哲学家已经无法像传统研究那样可以找到某种奠基性的普遍方法,或者说是元方法。事实上,正是由于元方法论的失败,科学论才应运而生。它扬弃了为普遍性科学寻求统一基础、方法与边界的努力,转而选择具体地考察并呈现各门科学的具体构成和有效性的研究进路。
循此进路。我们就发现,新近科学论是“一个有活力的理智领域,它充满着新奇的研究和观念”。进一步说,正是由于新近科学论以不同的立场看待科学,对“科学是什么?”的回答从潜在的预设变成了经验现象的明确表述。科学的社会研究、文化研究、人类学研究甚至是政治学研究,对于科学哲学来说无疑是一种补充和拓展,使我们对科学的理解从一元走向多元,从一维走向多维。从片面走向全面,从表层走向深层,进而丰富和深化了我们的认识论。
需要明确的是,尽管科学论的“描述性”立场似乎是趋向“非哲学化”的,但这种“非哲学化”并非是要把哲学取消,而是想终结哲学原有的使命,并赋予其新的更艰巨的使命,并且以前所未有的角度和一种新的方式,对原有的哲学问题加以重新解释或提出一些新的问题。此外,科学论的转向还拓展了科学知识的研究主题,开辟了研究科学的新进路,深化了我们对科学知识的认识。更重要的是,它给我们提出了新一轮的问题:如何看待科学论外部视点和描述性立场?如何看待新近科学论相对论的倾向?等等。事实上,科学论的研究风格、学术理念、对传统科学哲学的批判性及其相对论倾向,也正是持传统科学观的众多学者抵制它的一个主要原因,因而,如何避免其滑向极端的相对论或许是科学论下一步必须回答的问题,这样才能使科学论走得更远。而不至于被排斥在科学哲学的大门之外。可以说,当我们思考并试图回答这些新问题的时候,我们必定会发现科学哲学的新特征和新趋势,而这些新趋势必定会进一步丰富和拓展科学哲学的研究视野,为科学哲学的发展开辟一番新天地。
大学生科学论文范文篇二
科学地对待科学证据
摘要:科学证据以科学技术手段为基础,而科学及其技术是有局限性的。因此,科学证据也是有风险的,容易失真,必须予以认真对待。科学证据失真的原因是多方面,包括客观科学技术发展水平的限制,也和人类有限的认识能力有关。应对科学证据失真的风险,需要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科学证据是一种专家意见,而法官才拥有裁判的权力;科学证据优于常规证据,但并不具有天然的优越性,更不是绝对的;不同类型的科学证据,其可采性标准及证明力是不同的;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中不同证据规则的法理,制约着科学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实际效用;正义尤其个案正义的实现,必然要求科学证据参与必要的法律程序及其规则。
关键词:科学证据;局限;失真;防范;科学态度
中图分类号: D926 文章标识码:A 文章编号:
科学证据是什么?科学证据就是运用具有可检验特征的普遍定理、规律和原理解释案件事实构成的变化及其内在联系的专家意见。[1]基于对科学及其技术的理性认知态度和对科学证据属性的法理分析,这一定义将科学证据归类为专家意见。通过对这一概念的初步分析,至少可以有以下三点认识:首先,科学证据是存在无疑的,且是基于科学及其技术为基础的;其次,科学证据是可为人类所获得的,并且能够将具有可检验特征的普遍定理、规律和原理作为获取证据的方法应用于司法实践;最后,科学证据具有证据的证明力,但却是以专家意见的形式展现的。这三点认识比较容易理解,科学及其技术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也有数千年的历史了。可是,伴随着科学证据运用的迅猛发展,在司法实践中亦出现了诸多弊端,许多冤假错案的产生与科学证据的不当使用有着直接的关系。因此,司法裁判对科学证据过分依赖的质疑不断涌现,科学证据的风险如何避免就成为了回应质疑的重点。科学及其技术是否存在界限,科学证据的获得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实现,科学证据的司法运用如何成为可能等等一系列的问题都值得深思。对这些问题的认识与回答,影响着我们对待科学证据的态度,也决定着科学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种种命运。
一、科学及其证据的界限
遥远的中国古代,曾经有一部对中国古代法医学的发展起到极大推动作用,并且在世界法医学史占有重要地位的著作,即宋慈总结、编纂的《洗冤集录》。作为世界上第一部法医学专著的《洗冤集录》,其影响范围和价值都是广泛而深远的。其中,重要的原因是全书包含了包括病理、药理、解剖等一系列科学的知识和技艺,对中国古代刑事勘验、司法技术和经验的总结和推广起到了承前启后的作用。当然,限于中国古代的科学发展水平,书中也含有一些迷信甚至是错误的地方。不过,无论是科学的还是非科学的,都从不同的侧面反映出科学证据对司法裁判的重要性与影响力。
随着科学技术的日益发展以及审判对证据质量要求的不断提高,司法实践尤其是刑事案件的审判更加依赖于科学手段对证据的收集、整理与分析。同时,随之而来的却是另一方面的不利影响,即基于现实的需要,加之已经养成的思维观念,司法实务中似乎已经唯科学证据是从了,缺少一种合乎法学理性的分析态度,致使司法审判过分依赖科学证据。当然,这并非是要否定个案中司法鉴定的必要性,只是提醒裁判者对科学证据要保持必要的理性和警惕性。其实,这并非难以理解,科学及其技术何以事事可能,审判又岂是简单证据的堆积呢,法官才是司法案件的裁判者,包括对科学证据的证据效力的判断。事实上,科学及其真理的存在性是不容怀疑的,我们应该更加依赖科学技术也无可否认,但存在与更加依赖并不等于科学证据无处不在、无所不能。因此,就与科学有关的证据而论,一方面,要充分肯定科学证据的应用价值,肯定其作为证据本身比常识证据更具有客观性、准确性的特点;另一方面,要端正对待科学证据的态度,尤其是要对那些发展尚未成熟,甚至是没有获得实践检验与业界认可的所谓“科学证据”保持必要的警惕性。正如我们所知,刑事审判“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规则不仅是要树立理念,更应该在司法实践中有所体现,正确对待科学证据就是其中极其重要的一面。
其实,理性对待科学证据的局限性特征需要更为细致的分析,因为不同类型的科学证据其发生学原理、成长阶段及其运用标准都不尽相同。为此,我们有必要从科学证据的分类及其特点中作进一步的思考。事实上,科学证据的应用领域是逐渐扩展的,美国证据法学者华尔兹在其《刑事证据大全》中对13种科学证据进行了论述:精神病学和心理学;毒物学和化学;法庭病理学;照相证据、动作照片和录像;显微分析;中子活化分析;指纹鉴定;DNA鉴定;枪弹证据;声纹鉴定;可疑书证证据;多电图仪测谎审查;车速检测。[2]456可见,科学证据的种类很丰富,涉及到众多领域的专业知识,且十分精准、复杂。然而,目前比较常见的科技证据主要是DNA证据、测谎证据和监听证据等。[3]752
这些较为常见的科学证据在一定范围和程度上是已经过较为长期的理论论证和实践检验的了,但是,我们却没有理由打消这样的疑虑,即这些科学证据在个案实践中是否完全能够令人信服呢。事实上,并非如此,抛开个案中的某些特定性因素不谈,就以科学证据本身的准确性而言也是值得再思考的。以测谎证据为例,其测谎结论的准确性和可行性历来是遭到质疑的,以心理学为基础的科学是否真的具有科学的客观性本身是值得怀疑的,何况心理学本身的发展也只是处于起步阶段。有学者描述称:“近年来,中国学者也对测谎技术的使用情况进行过一些调查,其结果也表明测谎结论的准确率在90%以上。” [4]诚然这种准确率已经很高了,但毕竟不是百分百客观的,何况测试本身还需要很多客观的外在条件,包括人员和技术的要求等等。实践中,测谎结果出现偏差的例子依旧有很多。再以笔迹鉴定、颅骨复原等技术为例,其科学的原理是否具有绝对的说明力也是存有疑问的,这些科技手段无疑可以成为寻找证据的方式之一,但其理由仍有待说明,其效果也有待证实,在刑事诉讼中的使用更加值得怀疑。颅骨复原技术作为国际法医学个体识别领域的前沿性课题,在我国已有了较大的发展,甚至应用于刑事侦查领域。例如,在滕兴善故意杀人案中,使用了颅相重合技术来辨认死者身份,但结果却是“死者未死”,致使“科学技术”促成了冤案的发生。因“科学技术”促成冤假错案的例子还有很多,从中虽不能看到科学及其证据的具体界限,却能帮助我们意识到科学的局限性,这无疑有利于司法者端正对待科学证据的态度。 科学证据有一个产生、发展与完善的过程,而且永远地处于历史之中,不可能实现绝对的完善。现代科技与证据的结合,无疑有助于发现案件的事实和真相,但同时必须对科学证据保有科学的态度,不盲信、不惟从。也就是说,科学证据的运用会存在失真和错误,需要高度重视并防范。[6]
总之,科学的局限是存在的,科学证据不是无处不在,需谨慎对待科学证据。科学的局限性导致了科学证据的局限性,面对这种局限恰恰需要的是科学、认真的态度。那么,何为科学、认真的态度呢?
首先,在认识上要相信科学,但不惟信科学。科学证据或许可以成为最准确、最有证明力的证据,但此种理想情况或许并不总是存在,现实情况远比想象的更为复杂。科学证据是运用科技手段发现的证据,不是攻不破、浇不灭的真理,同其他证据一样需要质证,仅是一种专家意见。这里,面对的最主要的冲突和难题是,如何平衡专家的意见和法官的权力的问题。现实中,由于法官往往也不可能具备各行各业的专业知识,导致了专家垄断案件事实的情况。一般情形下,法官自由心证的权力往往受制于专家的意见,以至于专家成了“法官”,而法官却成了适用法律的“机器”。警惕科学证据的风险,必须意识到:“专家永远都应当是帮助法院发现事实的仆人,法官才是事实认定的主人;反之,则既有损个人正义,更损及社会正义。”[7]
其次,处理好科学证据和常识证据的关系问题。警惕科学证据并不意味着远离科学证据,“科学证据克服了常识证据的表象性、模糊性等缺陷,是对常识证据的超越,但超越并不意味着科学证据可以替代常识证据,更不意味着常识证据退出了诉讼舞台。”[8]也就是说,处理好科学证据与常识证据的关系是也是科学、认真对待科学证据的关键问题。事实上,科学证据不具有天然优于常识证据的地位,它与常识证据处于平等使用的地位,唯科学证据不得定罪原则值得再思考。科学证据常常也需要补强,案件的证明方式有很多,而科技手段只是其一,且并非是绝对性的。
再次,基于科学证据的种类不同,应该有区别地对待。同样是运用科学技术手段,但有些手段是成熟的、可实验的或者经过事实证明的,而有些则处于理论或假设的状态。DNA证据之所以能成为“证据之王”,是因为DNA相似性的比率极低,鉴定的准确性极高,因而在某些鉴定方面就具有很高的证明力。相反,测谎证据的原理并不十分明确,操作又具有技术上的难题,那么它的可信度自然受到怀疑,证明力就相应降低了。换言之,对未经证实或存疑很大的科学证据要有更大的保留心态。正如有学者研究称:“按照科学证据所依据的科学原理是否得到同行承认, 可以把科学证据大致划分为‘成熟型’和‘新兴型’两种”,“对于‘成熟型’科学证据, 由于它所依据的科学原理是可靠的, 为专家同行普遍接受, 在一般情况下具有可采性。”[6]
又次,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中的科学证据的运用应做出有效的辨识。我们知道,民事诉讼适用的是“最优证据规则”,而刑事诉讼则要求“排除合理怀疑”。很明显,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对证据的证明力的要求是不一样的。也可以说,证据规则的不同直接影响着科学证据的应用方式及其证明力的大小。以测谎证据为例,它在刑事侦查领域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也在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领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应用。但是,测谎结论的准确率绝不可能是百分之分,其可靠性是要被打折扣的。当然,任何证据的可靠性都不会是百分之百的,所以其适用的范围和规则就显得更加重要了。因而,提高测谎技术的准确性,不仅要从提高测谎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加强行业规范管理入手,而且要有测谎证据适用范围和规则的意识,“在民事诉讼中,必须坚持测谎结果的‘有限采用规则’,测谎结果 只能作为间接证据帮助审查、判断其他证据;增强法官对事实认定的内心确信。在刑事侦查中,测谎结果可以作为‘线索型’证据使用,作为诉讼证据使用的‘证据型’运用尚需区别对待。”[9]
最后,科学、认真地对待科学证据还包括对证据规则及其程序的尊重。面对科学证据作为专家证言的事实,审判实践中要落实好专家出庭作证的相关制度,切莫不重视、走过场。科学证据易失真,而防范的最后手段就在于有效合理的程序设置。鉴定人出庭作证、抗辩双方的质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等都是科学对待科学证据的程序性制度设置。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并没有一系列运用良好、有效的制度予以配合。例如,作为平衡专家垄断事实与法官判断权力且作为有效保障科学证据真实、可靠性的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运作还存在诸多难题。鉴定人出庭率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很多法官过于迷信科学证据,在未经双方当事人充分质证甚至未质证的情况下就认定科学证据是可靠的、可信的了。因此,认真对待科学证据,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充分发挥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功能,科学证据在个案中促进正义的精义就在其中。
结语
人类历史上数千年的司法实践中,出现过“水审”、“火审”、“决斗”“神明裁判”等等一系列并不具有科学依据的审判及证据认定方式。这不仅是人类司法文明发展不完善及其阶段性特征表现的结果,更与科学技术的发展水平密切相关,人的认识能力也因科学发展的不完善而被极大地限定了。不可否认,科学技术的发展提高了人类的认识能力,科学证据的出现为司法裁判带来了革命性、突破性的进步。但科学的发展和人类的认识能力终究是有限的,因而,必须客观、认真的对待科学证据。从一定意义上讲,任何类型的科学证据都只是一种“普普通通”的证据,并不具有天然的优越性,甚至可以超越并排除其他证据。
综上所述,认真对待科学证据,一方面,要认识到科学证据具有客观性的属性、无限性的可能,以及在司法实践中所发挥的十分重要的作用;另一面,还要承认科学证据参与诉讼时所具有的局限性,要正确认识科学证据所具有的有限证明力的问题。为了更好地让科学证据服务于审判,减少其局限性,针对其失真的可能原因,需要予以全方面、多角度的应对。总的来说,首先,要对科学证据的属性有正确的认识,作为鉴定结论的科学证据只是一种专家意见,带有明显的主观性的色彩。其次,要把好科学证据的入口关,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行业规范的管理要有保证,这是司法之外但又直接影响司法裁判的重要活动;最后,在司法实践中,相应的诉讼规则、证据规则必须遵守,让科学证据通过法律程序的检验。可见,认真对待科学证据,不仅要树立正确的认识和理念,更要创制并遵守相应的规则。
参考文献:
[1]张斌.论科学证据的概念[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6(6).
[2](美)乔恩・R.华尔兹.刑事证据大全[M].何家弘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
[3]沈德咏,宋随军.刑事证据制度与理论――刑事诉讼证据[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
[4]何家弘.测谎结论与证据的“有限采用规则”[J].中国法学,2002(2).
[5]张中,石美森.论科学证据的证明力[J].证据科学,2012(1).
[6]房保国.科学证据的失真与防范[J].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5).
[7]史长青.科学证据的风险及其规避[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5(1).
[8]刘振红.论科学证据对常识证据的超越[J].山东社会科学,2011(11).
[9]柴晓宇.测谎结果的证据属性及运用规则探析[J].浙江社会科学,20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