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是指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法人、公民或其他组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享有的占有、开采和收益的一种特别法上的物权,在物权法概括性规定基础上由《矿产资源法》予以具体明确化。采矿权出租合同怎么写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采矿权出租合同,欢迎参考阅读。
采矿权出租合同范文一
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联系方式: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联系方式: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中华人共和国合同法》、《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信的原则,就甲方向乙方出租
第一条 目标矿权的基本状况及租赁期限
1.1 甲方向乙方出租的本合同项下的采矿权(以下简称“目标矿权”),其采矿许可证编号为:批发证机关为 (以下
简称“发证机关”)。采矿许可证的复印件见本合同附件一。
1.2 目标矿权系甲方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协议/探转采/转让)的方式,于 年 月 日依法获得的。
1.3 目标矿权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自月 年月日。
1.4 目标矿权的矿区地理位置为: 。
1.5 目标矿区的范围坐标为:。
1.6 目标矿区的矿区面积为:。
1.7 目标矿权的开采矿种为:。
1.8 甲方未/已依法办理了储量占用登记,在本合同签署之日,目标矿权所占用的资源/储量情况如下 。
1.9 根据经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设计方案,矿权项下的矿山生产规模为 吨/年。
1.10 甲方拟将目标矿权出租给乙方,由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内继续进行采矿。甲方在租赁期内继续承担采矿权人应承担的法定职责和义务。
1.11 目标矿权的租赁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 月日止。
第二条 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2.1 基于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条件,本合同项下目标矿权的租金
为每年¥ 万元(大写:人民币 万元)。合同期内的租金总额为¥ 万元(大写:人民币 万元)。
2.2 本合同签署后额 %(即¥ 万元)的保证金。在合同履行期内,该保证金不冲抵乙方每年应付的租金。待合同履行完毕或终止时,未发生乙方需要向甲方支付赔偿金情形的,甲方在合同履行完毕或终止后 日内将该保证金不计利息退还给乙方。
2.3 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金。之后乙方应在每年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前向甲方支付下一年度的租金。
第三条 目标矿权的出租审批
3.1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支付的保证金后日内,向目标矿权的原发证机关提交办理目标矿权出租审批所需的全部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申请出租采矿权的报告;采矿权出租申请书;县(市、区)、州(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甲方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及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证明材料、采矿权权属无争议和采矿权清查工作中符合要求的证明材料及是否同意出租的意见;由资源税征收管理部门出具的资源税缴纳情况的证明材料;矿区范围图、地质剖面图;原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复印件;甲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乙方资质条件的证明材料(资金、技术、设备等);原发证机
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对于前述材料中应由乙方提供的材料,乙方应在本合同签署后
对于原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上述材料以外的其他材料,甲、乙双方应按照要求及时提供。
3.2 甲方应在原发证机关批准目标矿权的出租之日起内,向乙方提供该目标矿权矿区范围内的全部地质技术资料的复印件。
第四条 目标矿权的出租未能获得批准时的处理方法
4.1 非因可归责于甲方或乙方的原因,目标矿权的出租申请向原发证机关提交后,在本合同签署后 日内未能得到原发证机关批准时,本合同终止履行。甲方应在本合同终止履行后 日内,向乙方无息退还全部保证金。
4.2 因可归责于甲方的原因,目标矿权的出租申请向原发证机关提交后,在本合同签署后的日内,未能得到原发证机关批准的,本合同终止履行。甲方应在本合同终止履行后 日内,向乙方退还保证金,并按租金总额的 %一次性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4.3 因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目标矿权的出租申请向原发证机关提交后,在本合同签署后的 日内,未能得到原发证机关的批准的,本合同终止履行。乙方应在本合同终止履行后 日内,按照租金总额的 %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赔偿金。乙方之前向甲方支付的保证金可以冲抵该赔偿金。
第五条 陈述、保证和承诺
5.1 甲方的陈述、保证和承诺:
5.1.1 截止到本合同签署之日,目标矿权的采矿权许可证是真实、合法、有效的;甲方对目标矿权拥有完整、无瑕疵的权利;
5.1.2 截止到本合同签署之日,目标矿权不存在与其他矿权重叠或交叉的情形;目标矿权与其他矿权不存在现实的或潜在的矿界争议;
5.1.3 甲方已依法缴纳了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如需缴纳的话)、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和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5.1.4 甲方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劳动安全、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规定;
5.1.5 甲方已按照规定填报了矿产储量表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报告;
5.1.6 甲方不存在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出租、非法承包、出租或与他人合作开采的行为;
5.1.7 甲方不存在采用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5.1.8 甲方不存在越界开采的非法行为;
5.1.9 目标矿权未设定任何抵押权;
5.1.10 目标矿权不存在任何涉及诉讼或被司法查封、冻结的情况;
5.1.11 甲方已经依法办理了采矿用地报批手续;甲方与土地所有人签署的土地使用合同真实、合法、有效;截止到本合同签署之日,甲方不存在任何违反或可能违反土地使用合同的约定的情形,土地使用合同没有被土地所有人依法终止或解除的风险;
5.1.12 目标矿权的出租不存在可能无法获得矿业权登记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情形;
5.1.13 甲方已完成了出租目标矿权所需的一切授权、批准(除矿业权登记机关的批准外)、备案等程序;甲方出租目标矿权,不会违反其公司章程,不会违反其与其他任何第三方签署的协议;
5.1.14 甲方承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将依法履行矿业权人的各项义务,以确保目标矿权的合法、有效存续,并确保目标矿权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的开采条件。
5.2 乙方的陈述、保证和承诺:
5.2.1 乙方为依法设立的企业,具备承租目标矿权的资格条件;
5.2.2 乙方已完成了承租目标矿权所需的一切授权、批准(除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的批准外)、备案等程序;乙方承租目标矿权,不会违反其公司章程,不会违反其与其他任何第三方签署的协议;
5.2.3 乙方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支付矿权出租价款及其他义务。
第六条 交易税、费的承担
6.1 因目标矿权的出租而需缴纳的税、费,由甲、乙双方按照有关规定分别予以承担和缴纳。
第七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目标矿权的年检和延续登记事项
7.1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目标矿权的年检手续和延续登记手续由甲方依照有关规定办理,但乙方应当给予必要的配合;办理年检手续和延续登记手续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7.2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未依法办理目标矿权的年检手续和延续登记手续,并导致目标矿权灭失的,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赔偿责任
8.1 任何一方所作的陈述、保证和承诺与实际情况有任何出入或违反了其所作的任何陈述、保证和承诺的,则该方应承担另一方由此所受到的全部损失。
8.2 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第2.2项的约定向甲方支付保证金,且逾期超过 日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的履行,并要求乙方承担租金总额 %的赔偿责任。
8.3 因可归责于甲方的原因,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第三条的约定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目标矿权的出租审批手续的,逾期超过 日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的履行,要求甲方返还保证金,并要求甲方承担租金总额 %的赔偿责任。
8.4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未履行矿业权人的各项法定义务,致使目标矿权灭失、被吊销,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的出租条件,从而使得本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的履行,要求甲方返还保证金,并要求甲方承担租金总额 %的赔偿责任。
8.5 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支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应付未付金额 %的违约金;逾期超过 日,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按租金总额的 %承担赔偿责任。
8.6 乙方在租赁矿业权期间,未按照经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设计方案及本合同第1.9项约定的矿山生产规模进行开采,擅自扩大开采范围和开采规模、强度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按租金总额的 %承担赔偿责任。如该约定的赔偿金数额小于乙方因违规开采所获得的利益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此差额部分继续进行赔偿。
8.7 乙方如发生本合同第8.6项约定的违约情形,或者因乙方违反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环境保护等国家规定,导致目标矿权灭失、被吊销或者甲方被有关部门实施其他行政处罚的,乙方须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
第九条 独立条款
9.1 本合同第四条和第八条具有独立性,不因本合同的效力而受到影响。无论本合同是否依法生效,无无论本合同是否被认定为无效或被撤销,第四条和第八条的约定对甲、乙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条 通知
10.1 甲、乙双方之间的通知和联络,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应按双方当事人在本合同中列明的地址、传真、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联系方式进行;通过传真、电话、电子邮件发出的任何文件、资料、通知,在发出后即视为收讫。通过邮寄发出的任何文件、资料、通知,在寄出十天后即视为收讫。
10.2 甲、乙双方任何乙方在本合同所列的地址、传真、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联系方式发生改变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对方按照原来的地址、传真、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联系方式发出的文件、资料、通知、均视为在前款约定的时间内收讫,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另一方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保密条款
11.1 除了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相关有权政府部门的要求外,未经本合同另一方的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形式披露或者泄露本合同所包含的任何内容以及所涉及的任何交易,但向各自负有保密义务的法律顾问披露的除外。任何一方应尽力促使各自的工作人员对本合同所涉及的内容进行严格地保密。同时,乙方对于在目标矿权的出租过程中所知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亦负有保密责任。本条的约定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终止。
第十二条 附件的效力
12.1 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十三条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13.1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自原发证机关审查批准后生效。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
14.1 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自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不能得到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其他
15.1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