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级法制安全手抄报 法制手抄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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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手抄报资料:英国的法史

梅特兰的贡献,主要是以《爱德华一世之前的英国法》为代表的一系列著作和论文。《爱德华一世之前的英国法》无疑是梅特兰的代表作,虽然作者是由他与波洛克联署、而且波洛克为第一著者,但实际上其中的大部分内容是由梅特兰完成的,而且,梅特兰甚至对波洛克完成的部分不甚满意。《爱德华一世之前的英国法》是一部总论性作品,其贡献之大,即使后来牛津维纳里安教授(W.Holdsworth)完成16卷本的大部头《英国法律史》之后,仍然承认凡欲了解早期英国法律史者,梅特兰的这本书仍是必读之经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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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制为主题的黑板报图片

包括《爱德华一世之前的英国法》所包含的丰富内容和深刻剖析在内,梅特兰对英国法史学的开拓性贡献可大致概括为以下八个方面:

一是爱德华一世时期的议会备忘录(Memoranda de Parliamento)。1893年,梅特兰编辑出版了《130s年2月8日威斯敏斯特议会记录》,并为之撰写了长达72页的导言。[14]在《爱德华一世的英国法》中,极少提到议会问题,正是这篇导言,挑战了当时英国史学界以威廉.斯塔布斯(W·Stubbs)的《宪政史》(Constitutional History)为代表的关于英国议会起源问题的正统观点。尽管此后,梅特兰几乎不再对这一主题感兴趣,没有再触及这一主题,也尽管梅特兰去世之后,麦基尔韦恩(McIlwain)、鲍德温(Baldwin)、波拉德(Pollard)等后起历史学家进一步论证了这个问题,但梅特兰的绝大部分观点仍然是正确的,而且,正如法史学家海伦·卡姆(H.Cam)指出的那样,如果梅特兰有什么差错的话,那只是因为他过多地强调了他所看到的那些资料所反映的时代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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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普通法法院起源。梅特兰关于英国普通法法院起源的论述,主要集中于他在塞尔登协会编辑的第一部作品《王室法院诉状选》、上文提到的《威斯敏斯特议会记录》的导言以及《爱德华一世之前的英国法》第一卷第6—7章中。梅特兰之前,传统观点认为,普通法法院起源于亨利二世时期(Henry Ⅱ,1154—1189)的1178年诏令,这一观点的支持者,前有爱德华·科克(Sir E.Coke,1552—1634),后有布莱克斯通,包括不少与梅特兰同时代的学者。但梅特兰争辩道,直到“失土王”约翰时期(John the Lackland,1199—1216),上述的起源才真正开始,而且,直到亨利三世(Henry III,1216—1272)时期的1234年,普通法法院(Court of Common)才第一次从王室法院(Court of King’s Bench)中区分出来。

三是英格兰的教会法。梅特兰对中世纪英格兰的教会法有极为浓厚的兴趣,1896—1901年间,他四次在《英国历史学评论》(The English Historical Review)上连载其论文“英格兰的教会法”。[16]1898年,他出版了《英国圣公会中的罗马教会法》。[17]梅特兰之前的通说认为,英国教会法院中的罗马教会法,就如同美国或爱尔兰判例在当代英国法院中的地位一样,只是参考性的,并不具有制定法的地位。但梅特兰认为,这种观点是不具有权威性的,他以充分的证据证明,尽管人们并不承认罗马教会法的合法地位,但实际上它们早已溶入了英国教会法院的条规之中。这一观点甚至得到了当时最权威的教会法学家斯塔布斯主教(Bishop Stubbs)的认可,后者在演讲中多次提醒人们要充分尊重梅特兰的结论,因为它们确实是充分的证据加上严密的论证的产物。

四是市镇和自治市镇(Township and Borough)。市镇史研究是梅特兰的重要贡献之一,这些研究的成果主要包括:1897年福特讲座(Ford Lecture)“市镇与自治市镇”、《末日审判书及其他》的部分章节、《爱德华一世之前的英国法》的第三章,以及发表在1896年《英国历史评论》上的书评“自治市镇的起源”。[19]但是,很大程度上,由于时代过于久远,语言的变迁又掩盖了许多事实的真相,使梅特兰对市镇史的研究成果需要相当程度的修正,有一些甚至是错误的。梅特兰熟知欧洲大陆学者的市镇史研究成果,但他认为那些在大陆促成自治市镇的因素并不能在英国发现,因此,大陆学者的论证并不能适用于英国市镇史。在《爱德华一世之前的英国法》中,梅特兰指出,早在诺曼征服之前150年的不列颠法律中,市镇就被区分为三类“burh”、“port”、“moot—stow of a shire”,其中“burh”是后来自治市镇的主要起源。然而事实情况远比这复杂,“burh”一词本来就是从大陆德语中引入的,在不列颠岛曾有250个村落不采用“村”(hamlet)的提法,还有各种“burgh”、“borough”或“bury”,它们都与“burh”含义相近,甚至一座被栅栏围起来的大房子,有时也会被称为“burh”。正如传记作家卡梅伦指出的那样,任何历史学家都戴着一副过于现代的眼镜,却总缺乏一副历史的眼镜,他们在发现史实的过程中,或多或少带着自己的目的进入历史,或者只是在寻找证明他已有的假设的东西,在这点上,梅特兰亦莫能外。

五是村庄的起源(Origin of the Village)。在《末日审判书及其他》、《爱德华一世之前的英国法》以及论文“英国村庄的命名”中,梅特兰阐述了他关于英国村庄起源的观点。[21]他认为,诺曼征服之前,自由的、无领主的村庄的存在,在英国已经是一个很平常的现象,就象那些顺从于某位领主的村庄的存在一样平常。在那里,没有法院、没有头人、没有长官、没有长老,完全信赖于自然的自治。梅特兰说:“古代农业社会的自治技能是一直被我们低估的。”[22]在这些关于封建主义起源与涵义的讨论,以及关于原始日耳曼民主在英国的自生自发过程的论证中,都体现出梅特兰极为浓厚的“日耳曼主义”的情怀。[23]他站在威廉·斯塔布斯一边,反驳“罗马主义”的主要代表弗里德里克·西伯姆(F.Seebohm)在《英国村庄共同体》(The English Village Community)中的观点。但是,正如折衷派的维诺格拉道夫后来总结的那样,梅特兰的日耳曼主义和希伯姆的罗马主义都有“过犹不及”之嫌,这些内含的“主义”很大程度上成了他们发现更真实的历史现象的阻力。[24]

六是英国法的渊源。梅特兰认为,尽管罗马人曾经征服不列颠岛,但几乎没有任何“可以看到的法律方面的影响(visible influence)”,直到诺曼征服之后的一段时间里,英国的法律模式仍然是古盎格鲁一撒克逊式的。[25]1066年诺曼征服之后,虽然建立了属于王室的法院,但仍然试图用英国法统治英国,直到近一个世纪之后,人们才形成了这样的印象:从那个讲法语的被称为王室法院的地方,可以获得正义的、高效的、统一的和隶属于中央权力的救济。因此,从法律史意义上甚至可以说,诺曼征服并不发生在1066年,而发生在1166年前后,[26]换句话说,英国法的真正构建,始于格兰威尔(Glanville,?—1190)和布拉克顿(Bracton,?—1268)。梅特兰说:“格兰威尔的作品受到了罗马法的影响,布拉克顿的作品则受到了罗马法的深刻影响。”]但是,1895年,当梅特兰专门就布拉克顿的笔记和中世纪意大利著名罗马法学家阿佐(Azo)的著作进行对勘时,他发现,梅因此前的说法“布拉克顿的作品的所有形式和1/3的内容来自于《国法大全》”,其实并不准确。[28]梅特兰指出,在布拉克顿的作品中,来自《国法大全》的甚至不到1/30,而来自阿佐的则多于1/15。但是,布莱克顿显然并没有真正受过罗马法的训练,尽管采用了罗马法的框架,但他所描述的是建立在王室法院诉讼形式和规则的真正意义上的英国法,因此,布拉克顿是“中世纪英国法学的王冠和鲜花”(crown and flower of English medieval jurisprudence)。[29]正如霍兹沃兹总结梅特兰的观点时所说的那样,“布拉克顿处在这样一个时期,英国法正从由那些了解一些教会法和民法的人发展,转由那些了解一些律师行和法庭中通常适用的那些知识的人发展转变。”[30]也正是这种转变,使得英国法在16世纪真正面对罗马法复兴的冲击时,由于普通法法院的长期运作和由律师学院完成的法学教育而幸免于被彻底地改变。

七是爱德华二世时期(1307—1327)的年鉴。[32]尽管1898年起,梅特兰就因健康原因不得不在加纳利岛过冬,但他对整理法律史料的热情并没有被阻止。1904年,他出版了塞尔登协会丛书第19卷,《爱德华二世年鉴2&3(1308—1310)》,[33]次年,他又出版了丛书第20卷《爱德华二世年鉴3(1309—1310)》。[34]这是梅特兰生前出版的除其好友的传记《莱斯利·斯蒂芬生平与信件》之外的最后两部大部头作品。尽管如此,他的工作仍远未完成,1907年,塞尔登协会的特纳(G.J.Turner)完成了梅特兰的未尽工作,出版了《爱德华二世年鉴3&4(1310)》。[35]如前所述,梅特兰的全部研究时间只有22年,除了极个别时段(如晚年编辑斯蒂芬的传记)的例外,完全是一个整体,但是,如果把这22年分为两个阶段的话,那么,前期他尤其注重爱德华一世时期在英国法发展中的重要意义,后期,则注重爱德华二世及之后的发展状况。

八是伊丽莎白一世时代(Elizabeth I,1558—1603)的宗教政策。1898年,梅特兰受阿克顿勋爵之邀,参与后者主编的《剑桥近代史》(Cambridge Modem History)的编写工作,同时承担一些评审工作。但是,很大程度上因为梅特兰早在1896年就开始研究英国教会法院中的罗马教会法问题,因此,阿克顿委托梅特兰撰写的章节,并不是梅特兰最拿手的法律制度史,而是“英国国教的确定”(The Anglican Settlement)。起初,梅特兰想向阿克顿提议,等他写完这一节,可以继续写“罗马法的继受”(Reception of Roman Law),但是他猜测,阿克顿之所以请他,除了因为看重他的史学功底外,也是希望撰写者对于其所撰写的部分内容没有太多的成见或偏见。于是他放弃了这一提议。[36]不过,这次编写经历也给梅特兰带了一件副产品,那就是1900年发表于《英国历史评论》的长文“伊丽莎白时代拾遗”。[37]尽管关于伊丽莎白时代宗教政策的情况已经广为人知,但梅特兰还是发掘出不少之前人们并不知道的情况,例如,人们通常认为教皇Pius IV曾三次努力使伊丽莎白回心转意,但其实是四次。令人感到惊异的是,梅特兰竟然把广受尊敬的伊丽莎白的行为称作“泼妇行径”(a shrewd meneuver),但他的这种观点还是得到了后世许多知名历史学家如布莱克(J.B.Black)的肯定。

关于梅特兰的贡献,不同学者曾从不同角度作出过评价,其中,牛津大学维纳里安教授戴雪(A.V.Dicey,1835—1922)的评价被认为是最具代表性的。他说,梅特兰的贡献至少有如下三个方面:一是他使人们相信,法律对历史的贡献,可以象历史对法律的贡献一样多,梅特兰之前,法律史在历史中的地位被过于低估,以至于即使是最优秀的历史学家,也对这项对历史影响深远的事物知之甚少,正是梅特兰恢复了法史学作为法学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部门学科的重要地位。二是使法律成为一种文献,使法学著作成为一种“著作”而不仅仅是学徒手册。梅特兰之前,只有布莱克斯通和梅因试图在这点上获得成功,但他们的成功都非常有限,并且没有直接的继承者,而梅特兰则在这点上获得了成功。三是梅特兰向人们展示了他不同于布莱克斯通和梅因的地方,他既是一名渊博的历史学家,同时是一名渊博的法学家,这使他可以做到许多单纯历史学家或单纯法学家难以做到的事,将法律史料和历史学方法完美地结合起来,从而使人们可以站在他巨人的肩膀上认识这个国家曾经出现过的法律的样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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