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可依法出租的房屋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租赁房屋情况和租赁用途
1.甲方将坐落在上海市区路弄号室(部位)的房屋(下称该房屋)出租给乙方。该房屋建筑面积为平米(以产权证实际登记面积为准),房屋的用途为住宅。签订本合同前,甲方已向乙方出示《房地产权证》或者类似房屋权属证明;
2.房屋的设施配置情况:
3.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使用,并保证在租赁期间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使用和物业管理的规定。
二、租赁期限和交付日期
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于
年月日前向乙方交付该房屋。
三、租金和其他费用的支付
1、双方约定,月租金为元,人民币大写万仟佰拾元整;
2、租金每个月为一期支付一次,先付后用。乙方应于每期开始的天前向甲方支付当期租金,逾期支付的,除应支付正常租金外,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月租金的%另行支付违约金;
3、双方约定,在签订本租赁合同后日内,乙方向甲方交付租赁保证金元,
大写万仟佰拾元整。该保证金于双方租赁关系终止时,除用以冲抵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无息归还乙方;
4、租赁期间,因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煤气、通讯、网路、有线电视、等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在账单截止日期前向有关部门付清费用,因延迟付费引发的滞纳金或者罚款均由乙方承担;物业管理费、费由承担。
四、维修
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房屋及附属设施。因乙方使用不当等人为因素导致房屋及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应负责维修。正常使用引发的损坏或设施故障,由甲方负责维修。
五、转租、退租、续租、返还
1、甲方确认,在租赁期内,乙方权将该房屋部分或者全部转租给他人;
2、在租赁期内,甲方如需出售该房屋,因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购买权;
3、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应如期返还。乙方要求续租的,可与甲方续签租赁合同。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4、除甲方同意乙方续租外,乙方应在本合同的租期届满日返还该房屋。未经甲方同意逾期返还房屋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月租金的%向甲方支付该房屋占用期间的使用费。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时交付房屋,经乙方书面催告后日内仍未交付的;
2、甲方交付的该房屋不符合本合同的约定,致使不能实现租赁目的;或甲方交付的房屋存在严重缺陷危及乙方安全的;
3、租赁期间房屋内发生的水、电、煤气及重要生活设施、设备损坏(除乙方人为因素外)导致不能正常使用,甲方在日内仍缺乏有效措施恢复正常使用的;
4、乙方未征得甲方同意改变房屋用途,致使房屋损坏的;
5、因乙方原因造成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
6、乙方擅自转租该房屋、转让该房屋承租权或与他人交换各自承租的房屋的;
7、乙方逾期不支付租金连续超过日的;
8、乙方未缴纳水、电、煤气灯相关费用连续超过月的;
9、乙方在承租房屋内从事违反活动的。
七、违约责任
1.租赁期间,甲方擅自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该房屋,包括发生第六条所述甲方违约责任的,甲方应当按月租金的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乙方损失的,甲方还负责赔偿;
2.租赁期间,乙方中途擅自退租的,包括发生第六条所述乙方违约责任的,乙方应当按月租金的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以抵付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甲方可从租赁保证金中抵扣。保证金不足抵扣的,不足部分则由乙方另行支付。
八、其他条款
1.代理人代为签署本合同的,如事前未得到授权,事后未得到追认,代理人承担责任;
2.甲、乙双方在本合同签字及发生法律效力,签订本合同时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租金的向居间方支付居间报酬,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日则按月租金的百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3.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协议。本合同补充协议为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内容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铅印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4.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5.甲乙双方在本合同签章处书写的联络地址即为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书面通知的送达地址,一方向另一方按此地址以挂号信方式邮寄法律文书的,均按照付邮日(以邮局邮戳为准)视作通知方已依本合同给予书面通知;
6.甲乙双方确认本租赁通过居间方居间介绍成功签署本合同,双方在签署本合同之时须支付居间方的居间服务费。
7.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居间方各执一份。
九、补充条款
出租方(甲方):承租方(乙方):居间方:
代理人:代理人:承办分行: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经办人:
联系地址:联系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电话:
日期:日期: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