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一把高悬的利剑,它的强制力、威慑力让人产生畏惧之心。法仅是法,而法律是法与律的结合。法律本是礼法和刑律的合称。下面小编带給大家的是政治法律手抄报内容:
政治法律手抄报内容:法律就在我们身边法律就在我们身边星期四,天气凉爽,我们六年级的全体同学排着长龙似的队伍去东城校区接受法制教育。3点钟的时候,法制教育活动正式开始了。首先是两名罪犯说法。第一名罪犯上了讲台,只见他低着头,似乎是在对自己的犯罪进行忏悔。从他的话语中,我知道了他的犯罪经历:他小学成绩名列前茅,但到了初中因迷恋上网,成绩一落千丈,后来没钱上网,便去抢劫,最终在16岁时被关进了监狱。第二名罪犯的经历几乎与他一样,都是因为迷恋上网,但没有钱,便去抢劫,从而坠入了犯罪的深渊。后来,我们还听了看守所所长的法制教育报告,去看守所参观了那里的监狱。
关于法制的手抄报图片
在回学校的途中,我的心久久不能平静,这次法制教育真是让我受益匪浅。现在,一些同学以为自己不会犯罪,不会进监狱,其实,这种想法是大错特错的,社会上的诱惑很多,如果我们经不起各种各样的诱惑,没有很好的克制能力,很可能就去盗窃、抢劫……等待我们的将是法律的严惩。我们不仅要明白犯罪是可耻的,是不可行的,还要为自己定下目标,做一个好学生,不让自己犯罪。 做为一名小学生,我们要有良好的行为习惯,要有克制力,要遵守纪律。现在,很多人都喜欢上网,我觉得适当上网,查查资料是完全可以的,但是不能沉迷于游戏,沉迷于网络,要知道大多数青少年都是因为网络而犯罪的。犯罪不仅不光彩,而且如果我们青少年去犯罪,到时刑满释放后,不可能呆在家里靠父母的钱生活,要出去找工作挣钱养活自己,但就是因为犯罪,单位很可能不要你,即使找到工作,肯定也没有多少人要与你交朋友。 为了今后能有光明灿烂的未来,我们就要有良好的习惯,遵纪守法,做一名好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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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法律手抄报内容: 影响世界的法律——《十二铜表法》《十二铜表法》是罗马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它的颁布是罗马共和国时期平民反对贵族的成果。罗马共和国时期,贵族不仅在政治上专权,而且在经济上也扼制平民。罗马自建城以来,不断向外扩张,夺得了大片土地,无地和少地的平民都希望能从新扩张的土地中分得一份,但贵族时常只拿出少量土地来分配,而把大片土地收为公有地,供自己享用。共和初年,战争频繁,平民因连年出征,往往向贵族举借以人身为抵押的高利贷。当时债权人可以任意把债务人拘禁起来,强迫他们作为债务奴隶以劳动偿还债务,有的甚至把他们卖往海外。政治权力、土地和债务问题构成了当时平民与贵族之间矛盾的焦点。
此外,平民在司法审判中也经常成为不公正判决的牺牲品,因为当时的习惯法是不成文的,而解释权掌握在贵族充任的执政官手里。这一切都触发了公元前5世纪至公元前3世纪长达200多年之久的平民与贵族的斗争。
公元前494年,罗马与厄魁人和伏尔西人发生战争,可是出征作战的平民战士和甚至有战功的军官都因负债而遭受残酷折磨,平民要求贵族停止不合理的债务法,否则拒不出征。贵族口头应允,但随即背弃诺言。于是在敌兵压境之际,平民撤出战斗,以抗议贵族背信弃义,抗拒不停止不利于平民的债务法。罗马因平民离去而兵力锐减,生产停滞,有被邻国打败的危险。贵族被迫向平民让步,答应减轻平民的债务负担并承认平民有权选出两名保民官(后发展到六人,最后达十人之多),他们有权否决不利于平民利益的行为、法令和选举。保民官无行政职权,但其在职期间,人身不受侵犯。执政官与元老院不能对他的行动自由有任何妨碍。他可以行使否决权,制止或否定国家官员的决定乃至国家机关的法案。由于保民官由平民选出,因而平民有了自己的集会。公元前471年,平民集会获得特里布斯会议的称号,但其决议仅对平民有效。
共和之初,罗马尚无成文法,习惯法的规范十分含糊,而且其解释权和司法权又完全操在贵族手里,贵族法官利用没有成文法典的习惯法为贵族谋利益。平民们为改变这种不合理的现象,组织起来向政府施加压力,要求政府编纂成文法。罗马政府被迫于公元前451——449年颁布了罗马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十二铜表法》。
《十二铜表法》因传说刻在12块铜表上而得名。相传公元前451年和前450年,罗马先后选出两个十人委员会,负责制订法典。前者制订了十个法表,后者补充了两个法表。(但很多学者对第二个十人委员会及其续订法表的说法持怀疑态度。)这些法律条文后经森图里亚会议批准,公布于罗马广场。刻有法律条文的铜表于公元前390(或前387)年高卢人入侵时被毁,保存下来的仅为不完整的片断条文,散见于较晚时代罗马著作家和法学家的论著和文集中。
《十二铜表法》与现代法典不同,它不是各类法律规范的总和,而是法律规定、宗教教义、道德戒律、伦理习惯等的混合物。《十二铜表法》内容十分广泛,既有公法(第9—10表),也有私法(第1—8表);既有实体法,也有程序法;既有民法,也有刑法;既有世俗法,也有宗教法;兼收并蓄,诸法合一。条文反映了罗马奴隶社会早期的情况。明文规定维护私有制度和奴隶主贵族的权益,保护私有财产,严惩破坏私有权者。债务法规定债权人可以拘禁不能按期还债的债务人,甚至将其变卖为奴或处死。家庭法给予家长对其家庭成员的绝对权力,可把子女出卖为奴。该法典禁止贵族与平民通婚。继承法既实行遗嘱自由,又规定财产在氏族内继承;惩罚方法既采用罚金,又保存同态复仇。这表明当时社会中还存在氏族制度的残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