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创业是指基于技术创新、产品创新、品牌创新、服务创新、商业模式创新、管理创新、组织创新、市场创新、渠道创新等方面的某一点或几点创新而进行的创业活动。创新是创新创业的特质,创业是创新创业的目标。以下是专家管理项目细则1-6: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州开发区、中新广州知识城(下称“本区”)院士专家创新创业项目管理工作,根据《广州开发区建设院士专家创新创业园、引进院士专家团队开展创新创业活动工作方案》(穗开管办〔2013〕3号)、《广州开发区吸引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穗开管办〔2013〕10号)、《广州开发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穗开管办〔2013〕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的院士专家,包括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外科学院院士、国外工程院院士,诺贝尔奖获得者和在本学科领域科研水平处国际领先水平的专家。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的创业项目指院士专家及其团队创办科技企业开展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创新项目指院士建立院士工作室、院士工作站。
第四条区科技和信息化局负责院士专家创新创业活动支持资金申请的受理、审批和拨付工作。
二、院士专家创业项目第五条申报院士专家创业项目立项扶持的,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院士专家申报人一般不超过75周岁。
(二)首次在本区创办企业且该企业成立时间与申报时间之间不超过3年;申报时未在本区创办企业的,承诺在认定为区院士专家创业项目之日起6个月内按申报书要求创办企业。
(三)项目属于《广州开发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萝岗区重点产业发展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重点产业,且与该院士专家所从事的核心技术领域密切相关。
(四)注册资本和企业自筹的实际到位资金均不低于1000万元。
(五)院士专家本人持有或委托他人代持该企业股权(股份)30%以上,或院士专家及其团队持有该企业股权(股份)50%以上
(六)项目拥有专有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
(七)项目有风险投资、私募基金、产业资金等资本投入。
(八)非新药创制类项目要求已基本完成产业化的前期研发工作,预计项目在3年内能够实现产业化,企业在5年扶持期内累计实现销售收入预计应不少于5000万元;新药创制类项目要求已基本完成临床前研究,预计在2年内能获得临床试验批文,5年扶持期内进入临床三期。
第六条区科技化信息化局常年受理区院士专家创业项目申报材料如下:
(一)《广州开发区院士专家创业项目申报书》。
(二)院士专家身份证明、资格证书。
(三)已在本区内设立企业的申报人,需提供所创办企业的工商税务证明材料、公司章程;企业成立1年或以上的,需提供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
(四)团队相关资格、业绩、科研成果、知识产权等证明材料。
(五)其他材料。
第七条区科技和信息化局对申报材料进行资质审查,并根据实际需要向相关单位进行核查。符合申报条件的,委托评审机构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申报材料进行项目论证;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
第八条组织论证会的评审机构须为本区列入单一来源方式采购清单的或通过政府采购招标等方式确定的机构。论证会专家组由产业、技术、财务、风险投资、知识产权等领域的专家组成,其中省外专家不少于2名。专家组对申报项目的团队条件、管理能力、技术开发能力、资金能力、市场潜力、产业化效果、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指标进行全面考察并独立做出结论。半数以上专家建议立项的,通过论证;不足半数的,不通过论证。
通过论证会的项目,报管委会研究认定;未通过论证的项目,在基本满足专家组提出的建议后可再行申报,再行申报的时间间隔自收到论证结论之日起一般不少于1年。
第九条对经管委会同意认定的院士专家创业项目企业,可获得最高100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扶持。创业启动资金按照区科技计划项目进行立项和管理,创业启动资金一般分3期立项资助,每期资金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和企业自筹资金确定,立项后拨付70%,验收通过后拨付剩余的30%办企业的,承诺在认定为区院士专家创业项目之日起6个月内按申报书要求创办企业。
(三)项目属于《广州开发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萝岗区重点产业发展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重点产业,且与该院士专家所从事的核心技术领域密切相关。
(四)注册资本和企业自筹的实际到位资金均不低于1000万元。
(五)院士专家本人持有或委托他人代持该企业股权(股份)30%以上,或院士专家及其团队持有该企业股权(股份)50%以上
(六)项目拥有专有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
(七)项目有风险投资、私募基金、产业资金等资本投入。
(八)非新药创制类项目要求已基本完成产业化的前期研发工作,预计项目在3年内能够实现产业化,企业在5年扶持期内累计实现销售收入预计应不少于5000万元;新药创制类项目要求已基本完成临床前研究,预计在2年内能获得临床试验批文,5年扶持期内进入临床三期。
第六条区科技化信息化局常年受理区院士专家创业项目申报材料如下:
(一)《广州开发区院士专家创业项目申报书》。
(二)院士专家身份证明、资格证书。
(三)已在本区内设立企业的申报人,需提供所创办企业的工商税务证明材料、公司章程;企业成立1年或以上的,需提供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
(四)团队相关资格、业绩、科研成果、知识产权等证明材料。
(五)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