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合同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它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而产生,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是商品交换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受到国家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商务合同英语既具有商务英语的特点,同时也具有法律英语的特点。本文拟从准确严谨、庄重正式和简洁明了三个角度阐述分析商务英文合同的词汇特征。
一、准确严谨 1.情态动词合同英语中各情态动词意义界限非常明确,体现了合同语言的严谨性。“shall”在商务合同英语中使用率最高,含有“本条款具有法律规定的指令性和强制性”之意,其含义相当于“must”,但合同中不能使用“must”。如,“The seller shall present the following shipping documents to the bank for negotiation of L/ C”中的“shall”表明“卖方在向银行议付信用证时,必须履行递交所要求的装运单据这一法律义务,而且应做到单据相符、单单相符,否则银行即可拒付。”“will”则只表示对合同一方的某种建议或合同双方之外第三方的行为的说明,不构成法律约束。“should”意为“应该”,带有主观意思,表示“这样做最好”。若用于条件句中,则表示较低的可能性。“may”表示“可以”、“可能”。这两个意思在日常用语中都可用“can”来表达,但是在合同中几乎只用“may”而不用“can”,因为前者比后者语气更正式。
2.近义词或相关词并列在商务合同英语中有词汇并列使用的现象(juxtaposition),即同(近)义词或相关词往往由and或or连接并列使用,例如furnish and provide,fulfill or perform,transferable or assignable,null and void,in full force and effect等。这种词汇并列使用使得两个或多个词语的含义来共同限定其唯一词义,从而排除了由于一词多义可能产生的歧义,这正是合同语言必须表达严谨、杜绝语义歧义或漏洞的需要。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往往忽略不计,但合同的准确严谨性决定了合同中不允许出现哪怕是最细小的失误或是遗漏。
二、庄重正式Martin Joos按照语言使用的正式程度提出了英语的五种变体,即庄重文体(frozen style),正式文体(formal style),商议文体(consultative style),随便文体(casual style)和亲密文体(intimate style) 。一般认为商务合同英语属庄重文体,即五种变体英语中正式程度最高的一种。商务英文合同的庄重正式的词汇特征体现在专业术语和外来词古体词的使用上。
1.商务专业术语专业术语(technical terms)具有鲜明的文体特色。其意义精确、单一、无歧义,且不带有个人感情色彩。为了准确描述商务活动中的各个交易环节以及与此相关的各类单据,商务合同英语文体中使用了大量表意清楚的商务专业术语。例如,policy(保险单),negotiable(可转让的),liability(责任、义务),right of recourse(追索权),factoring(保理)等。这些专业术语可避免冗长的解释,简化交易过程,提高工作效率。
2.法律专业术语为了准确描述商务活动中交易双方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商务合同英语中也使用了较多的法律专业的术语。狭义的法律术语指仅出现在或大多数情况下出现在法律文件中的法律科学的特有术语,此意义上的法律术语在商务合同文体中的数量不多,如:imputed negligence (转嫁的过失责任)特指可向与行为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或有合同关系的另一方追究责任的过失。商务合同中这类狭义的法律专业术语不以大众是否理解或接受为转移,它是商务合同语言准确表达的保障,是其独有的现象。而广义的法律术语则包括在法律文体中被赋予特定法律意义的常用词语,如action(诉讼),party(当事人),financial responsibility(经济责任,指违约责任,具体可指“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和“支付迟延支付金额的利息”)。这类词语把握不准确的话很容易导致翻译和理解当中的模糊性,因此要格外留意。如,“The contract is concluded in case of acceptance of the offer.”很容易译为“提议一旦接受,合同随即订立。”而实际上,“acceptance”与“offer”是合同法中两个重要的法律术语,其规范的译文分别为“承诺”、“要约”,前者是指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表同意,而后者则指一方希望与另一方订立合同。
3.外来词和古体词商务合同英语中使用的商务类专业术语有不少源于拉丁语或法语,有些则是由其词根派生或合成,许多术语都有相同的前缀或后缀。它们的意义比较稳定,利于精确地表达概念,例如:ad valorem duty (拉丁语)从价(关)税,bona fide holder (拉丁语)汇票的善意持票人,pro rata tax rate比例税率(拉丁语,即proportional ax rate),insurance premium per capita (拉丁语)人均保险费,force majeure(法语)不可抗力,pro forma (拉丁语)估算表。
商务合同英语具有古体特点,这种古体特点的一个主要标志是古体词语的使用。古体词(archaism)是一种具有鲜明文体色彩的词汇成分。尽管古体词在现代英语口语和一般书面语中极少使用,但在商务合同等法律文体中,古体词却大量出现,充分体现出其庄重严肃的文体风格。合同英语最具特色的古体词形式当数自由词素where、here 和there与in、by、with和after等构成的复合副词:(1)here +介词:如,hereto,hereof,herein,hereinafter等。这里here相当于this,指本文献、合同或有关文件,因此,“hereto”(本合同)相当于to this,依此类推。(2)there +介词:这类词由thereto,thereon,therein,thereof等。其中there相当于that ,指句子前面已出现的某个名词或名词词组,因此,“thereto”(根据那一点)即为to that。(3)where+介词:whereby,wherein, whereof,whereupon中where相当于which或者what,“whereof”(关于它)也就是of which。如,payment in respect thereof(关于此项的付款)。
古体词语的使用除了体现其庄重严肃以外,还可避免不必要的重复,使意义更加清楚、简明。例如:“依照本合同相关规定”在英文商务合同中几乎见不到“according to relevant terms and conditions in the contract”这种表达方式,常见的表达方式是“pursuant to provisions contained herein”或“as provided herein”等。对“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转让本合同”,西方工商界一般会选择使用“Neither party hereto may assign this contract.”,而较少使用“Neither party to the contract may assign this contract.”。
4.复杂介词短语商务合同英语正式性还体现在倾向使用较复杂的介词短语来代替非正式语体中常见的简单介词与连词。例如,用with regard to和prior to分别代替about和before。又如:All disputes in connection with this contract or the execution thereof shall be settled by way of amicable negotiation.在此句中,用“ in connection with”就比用“of”要显得更为正式。
三、简洁明了缩略词(主要为首字母缩略词和截短词)以其规范、简明、省时的特点而被广泛运用在商务合同中:价格、支付及保险方式、货币、度量衡、常见的重要机构或组织、公司和国家等多以缩略词形式出现。例如,T/T (Telegraphic Transfer电汇)、FOB(Free onBoard船上交货)、WA(With Average水渍险)、a/r (all risks全险)、 AS (after sight见票即付)、ACN(air consignment航空托运单)、 ICC(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国际商会)等。这些用语的解释在国际上己形成惯例,所以其意义单一,含义准确,适用于商务合同这一特定文体。因此,熟知缩略词全称,领会其含义,也就成为起草、翻译经贸合同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