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合同后,业主交了3万元首付,后来,业主不能按时交房款。开发商急了,拿着合同将业主告上法庭。业主在法庭上提出,房子和3万元首付都不要了行不?令人意外的是,开发商拒绝了业主。这是怎么回事?
案例回放:首付未清 开发商状告业主
2015年1月,成都市民张倩(化名)在成都郫县看上了一个新楼盘,几经商谈,张倩和开发商敲定这笔买卖。这套41平米的商品房,要花去张倩21万元。
这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张倩要在合同签订的一个月内,先付款12万元,剩余款项由银行贷款支付。今年1月,张倩先后向开发商支付了3万余元,但自那以后,张倩便没有再向开发商付钱。
据郫县人民法院案件承办法官介绍,张倩在庭审时提出,“开发商销售人员曾表示,是在年底之前付清首付,并不是一个月内,合同细节她也没看清,一时也没那么多钱。”就这样,张倩一拖再拖。
但对张倩的说法,开发商并不认可。今年9月,开发商一纸诉状将张倩告上法庭,要求张倩继续履行合同,支付剩下的8万多元首付款。
9月14日,此案在郫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双方的诉求很明了,开发商要求张倩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缴纳剩下的8万多首付,直至缴清全部购房款项。
但开发商的主张让张倩很是为难,“确实没有那么多钱供房子,房子我不买了,这三万元首付我也不要了行不?”令人意外的是,开发商拒绝了张倩的提议,坚持要她履行完合同,缴纳房款。就这样,双方争执不下。
法官释义:业主确实违约 但支付违约金可终止合同
承办法官介绍,依据《合同法》,张倩和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张倩未按照合同及时缴纳房款,已经属于违约方,开发商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
不过,依据《合同法》第110条规定,合同违约方可以以承担违约责任的代价,换取对合同义务履行的免除。也就是说,由于没钱继续供房,事实上合同已经无法履行,如果张倩愿意承担违约责任,就可以解除双方的合同。
“购房合同写明,若业主违约,则支付购房款的20%为违约责任。”承办法官说,在此案中,张倩未能及时缴纳房款,确实给开发商带来一定损失。
经过法庭调解,10月10日,开发商和张倩达成一致,开发商放弃让张倩继续履行合同的要求,而张倩也放弃已经缴纳的3万元首付。
小编提醒:所以购房者在买房时务必看清合同条款,对自己的买房能力和财产有个确切的估算,尤其在付款、贷款等涉及到资金方面要慎之又慎,不要赔了夫人又折兵,耽误时间不说,赔了房子又丢了钱财,着实闹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