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抵押登记是抵押双方当事人为使抵押成立而在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履行的法定行为。抵押合同的生效,必须具备两大条件,其一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其二必须到有关部门进行登记。那么在上海进行不动产抵押权登记时需要准备哪些材料呢?
现房抵押:上海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当事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不动产权证书(原件)、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合同及抵押合同(原件)
预购商品房抵押:上海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当事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合同及抵押合同(原件)、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复印件)
根据不同的行为,上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供了需要材料的相关信息。
注意事项:
一、委托书
权利人为自然人的,确需委托的应当由权利人在申请登记时与代理人共同到登记中心现场签订委托书,或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二、公证和认证
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姓名或者名称,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或者其他申请登记文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经公证的中文译本。当事人提交的公证文书非境内公证机构作出的,还需提交经认证、确认的证明。当事人约定合同经公证生效的,需提交有关合同的公证文书。
三、办理期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日内。如补件,文件补齐日为受理日。(遇国定假日及调整公休日顺延)
不动产登记工作程序:
取号——受理——缴纳登记费用——领取收件收据——记载公示——缮证——领证
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日(国定假日及调整公休日除外)
上午8:45~11:30下午 13:00~16:30
夏令时(6月15日—9月15日) 下午 13:00~16:30
上海不动产登记中心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