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为加大对天津市缴存职工住房消费支持力度,经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自2015年5月25日起对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政策进行调整。
一、降低首付款比例1.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有住房的,首付款比例统一调整为不低于购房价款的20%。我市原政策是,职工家庭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含)以下首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为20%,90平方米以上为30%;
2.购买第二套及其他符合我市购房条件自有住房的,首付款比例由不低于购房价款的50%调整为不低于30%。
二、提高贷款最高限额
1.职工本人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限额统一上调至60万元。我市原政策是,职工本人申请公积金贷款,贷款最高限额为40万元,职工正常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或按月补贴的,最高限额为50万元;
2.职工及配偶双方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限额统一上调至80万元。我市原政策是,职工及配偶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为60万元,本人或其配偶正常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或按月补贴的,贷款最高限额为70万元。
三、贷款条件、期限等其他贷款政策保持不变
上述政策的调整,可大幅提高职工家庭公积金贷款的实际可贷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