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投资的风险及对策 重庆市创业投资现状及对策

重庆市在1992年建立了专业的风险投资机构,经过十几年的发展,成绩卓越,创业投资已经与重庆的科技与经济发展水平息息相关。今天小编整理了重庆市创业投资现状及对策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重庆市创业投资现状及对策

1 重庆市创业投资概况

重庆位于长江上游,属于中国并不发达的西部地区,但政府有关部门十分重视创业风险投资的发展。1992年,重庆市政府批准成立重庆科技风险投资公司,是全国最早组建的专业风险投资机构之一。1998年,重庆市先后在“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科技兴渝”等战略决定和政策措施中提出了鼓励发展创业风险投资的意见。2000年8月,重庆市政府增拨1亿元,联合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和清华控股,对重庆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进行了增资扩股,资本金增至2.26亿元。 2004年以来,重庆市相继出台了《推进高新科技产业化若干规定》、《创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草案)》等一系列政策和规定,并设立了高新产业贷款风险担保资金和重大高新产业创业投资资金。目前,重庆有两家专业从事风险投资的机构,即重庆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和重庆开创高新技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已到位的资金加上与之配套的风险担保资金约有4.66亿元,累计投资6亿多元。

2 重庆创业投资存在的问题

2.1 缺少税收方面的鼓励与优惠

国内外创业风险投资业比较发达的地方,都制定了税收或行业扶持等优惠政策,但重庆还没有专门针对创业风险投资业的鼓励与优惠。重庆的创投机构存在着税赋过重、双重征税、不能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现行财务制度不允许创投公司提取风险补偿金用于弥补投资性亏损等问题。

2.2 投资手段单一,行业限制较多

目前,重庆的创业风险投资只能以入股方式进行单一的股权投资,国际惯用、国内一些地方已采用的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等准股权投资方式还不能进行。

2.3 创业投资制度不完善

创业投资作为一种特殊的投融资活动,需要有相应的制度进行调整和规范。但重庆市还没有形成完善的制度来促进创业投资的发展,主要体现在:

(1)在创业投资资本的形成机制方面目前重庆的创业资金投入仍然沿袭主要靠政府拨款的投资机制,资金来源比较单一,社会化程度低下,难以建立起有效的投资风险约束机制,容易导致“无人真正负责”的局面,与创业投资的市场特征不相容。

(2)在创业投资资本的运作机制方面创业投资资本的组织形式和制度安排归结起来大体上可以分作三类,即合伙制、信托基金制、公司制。这三种制度中,效率最高的是合伙制,其次是信托基金制,再次是公司制。而重庆的创业投资机构目前还是清一色的公司制,未能通过移植采用高效率的合伙制、较高效率的信托基金制来加快创业投资发展,形成具有重庆特色的创业资本运行机制。

(3)在创业投资家与创业企业的制衡机制方面得到创业投资支持的企业往往是没有任何业绩的新创企业,而且投资取得的股权缺乏流动性。在投资回收以前,投资者往往还必须持续不断地增资。由于这些特点,在创业资本投入之前,就必须在创业投资家与创业企业之间建立起有效的制衡机制。

2.4 创业投资退出难

创业投资本身就是资本运作,它的最大特点是循环投资: 投资――管理――退出――再投资。一个顺畅的退出途径的意义表现在实现收益和资本增值、 完成资本循环、吸引社会资本加入风险投资行列。投资家只有明晰的看到资本运动的出口,才会积极的将资金投入风险企业。目前重庆市还没有形成良好的风险投资退出机制,使得一些潜在的投资者因惧怕投进去,收不回而对风险投资望而却步,从而限制了风险投资业的发展。

2.5 专业人才缺乏

国内外的经验和实践证明,人才是决定创业投资发展的规模、速度和效率的一个关键因素。目前重庆不仅创投机构太少,而且非常缺乏既了解国情、市情,又有科技、金融运作水平和管理能力的独具特色的创投人才。这已制约了创业投资的发展,现在及将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引进和培养从事创业投资的高素质人才将是我们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

3 促进重庆创业投资发展的对策

3.1 理清促进本市创业投资发展的基本思路

要促进重庆创业投资发展,首先要进一步理清促进发展的基本思路:政府搭台,企业唱戏,大力鼓励扶持,充分利用市场机制,以政府投资为引导以外商投资为示范,逐步过渡到以民间资本为主体,以外资为辅助的格局。

3.2 在政策上加大对创业投资的激励与扶持

世界各国创业投资发展的经验都表明:有效的政府政策激励机制能促进资本向高技术企业流动,推动创业投资发展。重庆应建立主要通过财政贴息和税收优惠政策来有效引导与扶植创业投资的政府调控机制,尽可能加大对创业投资的激励与扶持。

3.3 积极引进国外创业资本

引进外国资金,促进海外资本跟进,有利于创业资本的规模扩大和结构优化,应积极发展国际合作伙伴,加入国际创业投资协会等国际组织,学习国际上企业孵化器的运作方式和运作规则:第一,可与海外投资机构建立紧密型合作关系,定期或不定期的互通信息、培训、参加国际会议等加强相互间的沟通;第二,与海外交流建立国际上的姊妹园区关系,聘请国外风险投资机构的管理人员或者有关专业人员担任本土风险投资机构的管理人员,也可将我们的管理人员送到那里参与管理学习;第三,合资或者独资建设海外扶助基地。

3.4 建立多元化风险投资退出渠道

在目前我国退出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重庆创投业应灵活多变,打破成规,结合我国国情和市情,从以下方面进一步拓宽创业投资的退出渠道:

(1)调整并购、出售政策。从风险资本的购买和出售两个方面进行政策调整,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从购买方来说,可考虑是否允许并购高技术企业的并购支出相应抵减所得税征税额,投资于高科技企业股权所获得的股权收益是否可以适当降低税率等。从出售方来看,可考虑增设特种财产转移税取代营业税,提高创业投资机构提取风险准备金比率,采用不同于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计算方法等。

(2)鼓励香港或海外创业板上市。放宽对国内企业到海外上市的各项审批条件和有关限制性规定,证监会和有关部门应对境外上市企业按国际通行的准则去引导和监督创业企业,实行严格审查和鼓励相结合的方式。

(3)简化企业破产清算程序。目前有关部门已经制定了有关清算运作的程序和管理办法,但企业清算除了需要合作双方在利益(损失)的分配上进行谈判协调外,还牵涉到诸多方面,是一项复杂费时的工作。所以应改善清算条件,简化清算手续,加快企业的破产清查工作,以利于创投企业尽快收回投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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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投资政策的演变与市场现状

企业年金制度作为我国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第二支柱,计划、税收、投资是该制度三个最重要的因素。2004年,以《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为标志,国家推出政策,开始在全国试行企业年金制度。至2013年,以《关于扩大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23号)、《关于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24号)为标志,国家扩大企业年金投资范围,使企业年金更加积极的参与到国家经济发展重点投资中来。该文主要讨论投资政策的演变及政策落地的市场效果。

一、投资政策的演变

企业年金投资范围逐步扩大,风险承受能力逐步增强是总体趋势,在其发展过程中,经历了2005年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23号令),2011年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1号令)和《企业年金集合计划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58号文),2013年的《关于扩大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的通知》(以下简称23号文)和《关于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24号文)五份文件的限制与规范,呈现了两个发展趋势:打造适合任何类型企业和资金规模的投资运作模式;逐步明确和拓宽了企业年金投资方向、范围和资产标的。

二、投资运作模式的发展和改进

在企业年金制度在国内初建时,主要在中央企业、地方大型国资委企业中率先推行,由于单位员工人数较多,历史存量资金和期缴资金规模较大,大部分企业均采取单一计划模式进行投资运作。随着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逐步增多,此种模式由于运作成本高(账户费用高、投资经理成本高)和投资规模效益低,无法满足中小规模企业年金计划的投资需求,因此,催生了集合投资计划和养老金产品投资模式。

58号文的颁布对于推动以中小规模企业为主体的集合型企业年金计划发展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在文件第一条,第(一)点既规定:企业年金集合计划是指由具有“企业年金基金法人受托机构”资格的受托人设立的、将多个委托人交付的企业年金基金,集中进行受托管理的企业年金计划。在第(三)点中规定:对于合规的企业年金集合计划,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除出具企业年金集合计划确认函外,还将给予企业年金集合计划登记号。

这使得中小企业可以用小资金分享到大资金投资的规模效益,同时分摊证券交易费用、资金划拨费用、待遇支付费用以及证券账户、资金账户、银行账户的开户及变更费用等成本,降低了企业年金制度“准入”门槛。

同时,58号文还提出了委托人拥有选择、转换投资组合的权利,每年度转换投资组合的次数不超过两次,集合计划合同期限应不低于3年,既保证了客户多样化投资的需求,也规范了市场频繁更换管理机构的行为,使投资管理人可以安心投资,做长期资产配置,在3年期间为客户赢得良好的收益,增加了客户黏性。

事实上,在58号文推出之前,各管理机构已经拥有若干“集合计划”,但受政策限制,主要投资方向和范围局限于开放式基金产品,无法发挥投资管理人自身优势与特点,集合计划投资收益率普遍较低(06、07年除外),市场认可度低,58号文推出后,市场集合计划规模稳步增长,收益率与单一计划持平,但集合计划投资的附加服务措施相较单一计划投资依然处于较低水平。

三、资金运用灵活度增强

企业年金投资股票的比例扩大,货币类资产比例下限降低,非标类产品纳入投资范围,都表明了年金资金运用的灵活度逐步增强。

流动性资产:2004年23号令规定资产配比不低于20%,投资品种限定为银行活期存款、中央银行票据、短期债券回购等流动性产品及货币市场基金,2011年11号令明确将清算备付金、证券清算款以及一级市场证券申购资金视为流动性资产,2013年23号文明确将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货币型养老金产品为流动性资产。目前流动性资产投资比例下限降仅为5%。

固定收益类资产:2004年23号令规定投资范围限定为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等固定收益类产品及可转换债、债券基金,2011年11号令增加了企业(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万能保险产品等固定收益类产品以及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股票投资比例不高于30%)作为固定收益类投资,2013年23号文又增加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固定收益型养老金产品、混合型养老金产品,并将允许将债券回购另行投资,将固定收益类资产比例上限由原先的95%提高至135%。

权益类资产:2004年23号令规定投资范围限定为股票等权益类产品及投资性保险产品、股票基金,2011年11号令增加了混合基金、该文原载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主办的《环球市场信息导报》杂志http:,同时将股票投资比例提升至整体资产的30%,2013年23号文又增加了股票型养老金产品。

从政策对企业年金投资范围、资产配置比例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到,企业年金投资流动性要求一直在降低,股票直接投资比例升高,引入专项产品投资,虽然更容易获得预期收益率,但实际也将风险更加集中,可以说,从2004年的保守,到2013年的投资范围大开放,企业年金

的投资风险倾向也在政策一步步开闸中变得丰富,不同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可以拥有更多的选择。

四、市场对政策的反应

23号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中明确,企业和企业职工为企业年金共同委托人,既企业和企业职工对企业年金具有共同的决策权,因此无论投资管理机构的选择和风险倾向、投资策略制定,均要有企业和企业职工共同参与和决策。

但这恰恰是难以做到的。目前的模式是,企业选择投资管理人,投资策略由投资管理人制定,投资策略制定以投资管理机构自身优势为出发点,试图影响和营销客户认同投管机构的决策,而并未从委托人利益出发,研究和贴合企业和员工的需求。例如保险系投管人,债券投资能力强,那么在与客户沟通中便尽可能的引导客户选择债券型投资组合,这当然是一种机构优势的充分发挥,但实际上并没有站在委托人角度量身定制投资组合,构建投资组合的依据也不清晰。

理想的企业年金投资策略制定应该遵循一定的工作事项流程:

对企业和企业核心员工代表进行企业年金投资政策和投资风险培训,既投资者教育工作。 对全体参加企业年金计划员工进行风险倾向调查,调查可与人员加入计划工作同步同载体进行。

对员工风险倾向进行分析归纳,拟定投资策略和预期收益率,配置相应资产项目。根据企业职工年龄、风险倾向、收益率要求构建或选择一个至多个投资组合。

就拟定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与企业和职工代表、受托人进行沟通确定。

资金运作,并约定考核日期、考核标准、委托人日常管理条件,对委托人和投资管理人均形成约束力,保证投资管理人在既定的投资策略和期限下,具有较好的投资便捷性。

由于目前委托人没有享受到上述服务,因此对于投资政策改变的理解仍然较浅,虽然具有选择投资管理机构的权利,但实际上造成了不良循环。

投管机构在市场利益驱使下,放弃正确的投资者教育,而引导委托人倾向于自家机构某项优势。

委托人具有选择权利,但由于没有获得正确的投资者教育,因此难以理性选择投管机构,选择投管机构缺乏合理标准,形成了理性选择形式下的非理性选择标准。

非理性选择使投管机构营销成本居高不下,服务质量难以保证,投资者教育演完全成为营销手段,委托人和投管人实际上并未朝同一个目标努力,客户预期难以被满足,

在市场竞争的作用下,委托人和投管人的博弈永远延续,但政策作为一支看不见的大手,正一点点的栽培这个市场,委托人不教,投管人之过,充分理解政策导向,利用政策做好服务,主动为客户考虑,满足差异化需求,是投资管理机构赢得竞争的最终方法,也是企业年金投资社会价值扩大化的必经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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