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江西省的朋友都在关注着生育保险的最新政策吧!江西省生育保险政策这个问题由爱华网小编来为您解答!
解读江西省生育保险新政策作为我国社会保障和保险制度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和每一位职工合理合法的福利,生育保险与我们每个人的工作、生活都息息相关。近日,江西省制定了《江西省本级生育保险经办管理暂行办法》,将江西省生育保险经办管理进行了完善,以进一步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求。
生育保险涵盖的范围很广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哪些内容?可能很多老百姓并不知晓。“大都以为生孩子能报销医疗费、住院费就算是有保险了。其实,生育保险涵盖的范围很广,包括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疾病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及其他法律规定的费用。”省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介绍,其中,生育津贴是以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为标准,按照规定的产假期和符合计划生育规定享受的休假期计发;生育医疗费则包括生育期间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
疾病医疗费指的是包括因生育引起产后大出血、产后感染、产褥热、产后心脏病、妊娠合并肝炎等疾病以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的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则包括一般避孕药具、环孕检、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术、人工终止妊娠术、输卵(精)管结扎术以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的费用。
六种费用生育保险不给报
生育保险哪些费用不能报销呢?《办法》规定,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因犯罪、自杀、吸毒、医疗事故、第三者伤害等造成妊娠终止的各项费用;在零售药店购买避孕药品、避孕工具等费用;治疗不孕症或实施人工辅助生殖技术所发生的费用;婴儿的医疗、护理、保健等费用;超过生育保险规定范围和标准的费用等六种费用,生育保险基金将不予支付。
缴费满6个月才可享受生育险
《办法》提出,省本级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按照省社保中心核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费率为0.6%,职工个人不缴费。整体新参保单位的职工在参保并正常缴费的次月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已参保单位中新增职工,其单位必须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满6个月后,才可以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丈夫参保妻子可享受50%生育津贴
丈夫也能参加生育保险吗?答案是肯定的,《办法》明确规定,参保男职工其在农村或属城镇未稳定就业的配偶,同时也未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生育保险的,可按参保在职女职工同类定额标准支付其医疗待遇,并由参保男职工所在单位持相关证明、结婚证和户籍等材料,按其参保在职男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基数办理享受50%的生育津贴申领手续。
申报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以往单位职工经常为生育保险待遇不及时发放而感到苦恼,这种情况也将得到改善。《办法》中规定,在分娩或实施终止妊娠的流、引产术后,由参保职工本人或委托单位,于当次医疗行为结束后30天内到省社保中心申请结算相关生育保险待遇,省社保中心在接受申报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按照规定,申报生育保险待遇需要携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再)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收费明细清单、出院证明、婴儿出生(或死亡)、流引产医学证明、专家鉴定证明等;门诊病历、处方、检查检验收据、明细清单等;男职工未就业配偶,还需提供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或社区居委会(农村户籍的由村委会)出具的未就业证明,并提供结婚证及复印件。与此同时,还得填写一份《省本级生育保险待遇结算单》。
此外,参保人员在非定点医院或异地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疾病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等,先由个人垫付,省社保中心将按照规定定额的90%进行支付。
骗取生育保险将被追究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规定,参保职工只有在省本级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省本级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服务设施范围的医疗费用,才由生育保险基金按定额标准支付。省本级生育保险的生育医疗费、疾病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均实行定额支付,超过定额部分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此外,参保职工在领取生育津贴期间,用人单位仍应按相关规定继续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职工以非法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省社保中心有权追回虚报冒领的金额;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江西省生育险报销标准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公布为准。
办理事项: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包括生育并发症)
法定时限:即时办理承诺时限:即时办理收费标准:不收费
联系方式:0791-86658501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办理地址:中山西路58号,江西省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一楼经办大厅
服务对象: 办理机构:省社保中心监督电话:0791-86658537
申办材料:1、填写《省本级生育保险待遇申请单》;
2、参保人身份证复印件;
3、参保人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
4、《(再)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
5、结婚证复印件;
6、医疗机构出具的产前检查及生育医疗费用原始收据、收费明细清单、出院小结、相关检查报告和婴儿出生(或死亡)证等。
办理依据:江西省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江西省本级生育保险经办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社保中心函[2011]86号) 。
办理条件:1.整体新参保单位的职工在参保并正常缴费的次月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2.已参保单位中新增职工,其单位必须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满6个月后,方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办理程序:1.单位或个人持报销所需资料到到省社保中心前台;
2.受理材料后,前台人员打出受理单据,参保人确认签字后,领回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