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4日晚间,上海市住建委等部门公布《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供后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房人购房后5年内可以购买政府产权份额或上市转让;上市转让或者购买政府产权份额后,住房性质将转变为商品住房。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是指地方政府让渡部分土地出让收益,然后以较低的价格配售给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家庭;由保障对象家庭与地方政府签订合同,约定双方的产权份额以及保障房将来上市交易的条件,以及所得价款的分配份额,而房屋产权可由政府和市民按一定比例持有。共有产权住房将为转换房地产调控方式起到积极作用。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试点
据悉,上海自2010年起开始试点供应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今年起,试点批次1800余户家庭已取得房地产权证逾5年,将陆续符合上市交易的年限要求。预计到第五批次结束,历年累计签约的家庭将达9万余户。
交易方式
实施细则规定,购房人、同住人取得房地产权证满5年,可以购买政府产权份额,也可以上市转让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上市转让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区政府指定的住房保障机构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上市转让或者购买政府产权份额后,住房性质转变为商品住房。
为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制约力度,实施细则在交易方面实行“一票否决”,即购房人、同住人若存在拒不履行区房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决定,以及有违规违约行为未改正等情形的,不得购买政府产权份额或者上市转让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交易价格
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以及购房人、同住人购买政府产权份额,按照房源项目市场基准价格执行。房源项目市场基准价格根据房源类型分别由市、区级住房保障机构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参考房源项目相邻地段、相近品质商品住房价格等因素拟订,并经相关审批程序批准后适时公布。
为防止住房不再困难的对象继续占有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实施细则规定,取得房地产权证未满5年,购房人、同住人购买商品住房的,应当腾退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交区政府指定住房保障机构回购,回购价格为原购房款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取得房地产权证满5年,购房人、同住人购买商品住房的,应当在商品住房转移登记前,先行上市转让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或者购买政府产权份额。
相关知识答疑:
1、共有产权保障住房5年内回购有什么具体规定?
购房人、同住人在提出申请后,取得房地产权证未满5年,存在户口迁离本市或者出国定居、全部死亡以及购买商品住房(经区县住房保障机构核定仍符合住房困难面积标准除外)等情形之一的,其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应当由区政府指定的机构予以回购;在此期间,购房人、同住人因夫妻离婚析产或者无法偿还购房贷款等原因,确需转让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也可以向区住房保障机构申请政府回购。
回购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回购价款为原购房款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计息周期为自原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回购合同签订之日止。
2、共有产权保障住房5年后交易计算方法?
交易价格计算方法如下:政府指定机构优先购买的,交易双方以房源项目市场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为基础,协商确定交易价格;购买政府产权份额的,按房源项目市场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计算; 上市转让的,按照上市转让价格及其浮动幅度计算,如上市交易价格低于房源项目市场基准价格的,按房源项目市场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计算。
3、对供后房屋违规违约使用行为如何处置?
购房人、同住人在取得完全产权前严禁实施擅自转让、赠与、出租、出借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或者设定除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房贷款担保以外的抵押权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