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的概念是区分于中央银行和投资银行的,是一个以营利为目的,以多种金融负债筹集资金,多种金融资产为经营对象,具有信用创造功能的金融机构。以下是由小编整理关于商业银行基础知识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商业银行的特征总体来看,估计二季度工业生产有望增长8、8%,增速较一季度加快0、1个百分点;三季度工业生产增速会进一步有所加快,但估计幅度不会太大,预计增长8、9%左右。
具体而言,有三大行业值得关注。
一是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5月份,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增加值同比增长9、9%。这说明,在劳动力、土地和资金成本持续上升的背景下,多年引领我国加工贸易发展的电子行业似乎已经风光不再。
二是化学原料和化学制成品制造业。5月份,化学原料和化学制成品制造业增加值同比增长10、8%,增速较前4个月回落0、3个百分点;1-5月份,同比增长11、0%,增速较去年同期回落0、9个百分点。这说明,在环保要求日益提高的背景下,“两高一低”行业发展前景会越来越黯淡。
三是水泥和钢铁等产能过剩行业。5月份,水泥日均产量同比增长3、2%,增速较前4个月回落0、9个百分点;1-5月份水泥日均产量同比增长4、1%,增速较去年同期回落1、8个百分点。尽管钢材日均产量5月份环比增速略有加快,但1-5月份同比增速显着回落4、7个百分点。这说明,在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升级背景下,产能过剩行业的发展前景依然不尽乐观。
因此,商业银行对这些行业的放贷要增强风险意识,严格审批,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以防发生新的不良贷款和不良率显着上升。
商业银行的经营模式从商业银行的发展来看,商业银行的经营模式有两种。一种是英国模式,商业银行主要融通短期商业资金,具有放贷期限短,流动性高的特点。[4] 此种经营模式对银行来说比较安全可靠。另一种是德国式,其业务是综合式。商业银行不仅融通短期商业资金,而且还融通长期固定资本,即从事投资银行业务。
中国实行的是分业经营模式。
为了适应中国分业经营的现时特点和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新《商业银行法》对原来商业银行法不得混业经营的有关规定进行了修改。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正案(草案)》,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该修正案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作了两处修改:一是删去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二是删去第七十五条第三项中的“存贷比例”。特别是第二处,删除了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比例不得超过75%的规定,将存贷比由法定监管指标转为流动性监测指标。
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商业银行是金融市场上影响最大,数量最多,涉及面最广的金融机构。商业银行的经营一般至少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1、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原则
商业银行作为企业法人,盈利是其首要目的。但是,效益以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为前提。安全性又集中体现在流动性方面,而流动性则以效益性为物质基础。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必须有效地在三者之问寻求有效的平衡。
2、依法独立自主经营的原则
这是商业银行作为企业法人的具体体现,也是市场经济机制运行的必然要求。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有权依法处理其一切经营管理事务,自主参与民事活动,并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保护存款人利益原则
存款是商业银行的主要资金来源,存款人是商业银行的基本客户。商业银行作为债务人,是否充分尊重存款人的利益,严格履行自己的债务,切实承担保护存款人利益的责任,直接关系到银行自身的经营。
4、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原则
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的业务往来,应以平等自愿为基础,公平交易,不得强迫,不得附加不合理的条件,双方均应善意、全面地履行各自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