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败是指掌握公共权力的组织和个人以对公共权力的非公共运用而达到谋取私利的目的的行为。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推荐的毛概与反腐倡廉相关的论文,希望大家喜欢!
毛概与反腐倡廉相关的论文篇一
《细节反腐研究》
[提要]细节反腐在本文是指反轻度腐败,又称细节、小腐败。主要从制度规则的低容忍度与具体化、承担机构的专门化与独立化、有效的技术手段、配套的严厉惩罚措施、监督主体多元化等五个方面,探讨如何有效进行细节反腐。
关键词:细节腐败;腐败氛围;公私意识;低容忍度的制度;技术手段
温家宝谈及几十年政治生涯,懂得两个问题可以危及到社会的稳定以至政权的巩固:一个是物价问题,一个则是贪污腐败问题。
虽然党和政府不断加大力度反腐倡廉,虽然我国公务员队伍主体仍是清廉的,但是,正如孙立平先生所说,今天的腐败分子趾高气扬,不但不会成为人们鄙视的对象,甚至会引来欣羡的目光。腐败开始成为一种生活方式,成为人们都要去适应的生活方式,甚至开始成为一种被人们接受或默认的价值。在一些地方,清廉和正直甚至开始成为被嘲弄的对象。这是值得警惕的!
本文,我将围绕细节反腐的角度来探讨处理腐败问题的途径,主要分析细节反腐的重要意义与如何有效进行细节反腐。
一、细节反腐在本文的含义说明
笔者认为,细节反腐包含两层意思:一是从监控角度;二是从腐败程度角度。
监控角度是指将生活细节纳入监控视野,从而使腐败现象进入可治理状态。例如,加强对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副处级以上官员婚姻及家庭涉外情况进行普查。
腐败程度角度是指按腐败程度、造成的经济损失等将腐败分为轻度腐败与重度腐败。轻度腐败即细节、小腐败,例如公款吃喝、公车私用、小额受理和吃请等,我们常见而忽视其腐败性质的腐败现象。重度腐败即包括媒体报道中的令人震惊的腐败大案等。
本文,细节反腐含义主要是从腐败程度角度出发,是指加大反腐力量关注轻度腐败。当然,进行反细节、小腐败更加需要对生活细节的有效监控。
二、细节反腐的重要意义
相对于社会中腐败大案、要案频发的事实,人们自然会有一种疑问,在此背景下,对于细节、小腐败给予关注值得吗?会不会“捡了芝麻丢了西瓜”,或是“只打苍蝇不打老虎”?反细节、小腐败具有重要意义。
(一)细节、小腐败的腐败性质。桑图里山主编的《社会科学百科全书》将腐败定义为“滥用公共权力谋取私人利益”,此定义虽言简,却已强调了腐败行为的两个方面:第一,采取的手段:对掌握的公权力不正当使用。第二,目标和结果:谋取私人利益。
细节、小腐败,如小额吃请、公车私用等,虽然造成的经济损失与贪污上千百万相比很小,但其腐败的性质并不因此而被弱化,同是不正当使用手中公共权力以牟取私利。
(二)我们的容忍是腐败的帮凶——从细节、小腐败开始
1、我们为何容忍了腐败——从细节、小腐败开始。首先,因为腐败是一个连续谱,从轻度腐败到重度腐败是逐步加深的过程,中间没有清晰的边界。当我们习惯了轻度腐败——细节、小腐败的时候,也就会逐步习惯重度腐败。类似“审美疲劳”,我们产生了“审腐疲劳”,最终容忍了腐败;其次,作为普通民众,意识中,我们认为自己对不论是轻度还是重度腐败都是无能为力的,无法有所作为的。这又是多种因素复杂共同作用的结果,其中,群众的监督与反映机制不健全是一重要原因;最后,笔者认为,从细节、小腐败开始的对腐败的容忍最根本是由于意识层面问题,即公私不分的意识状态,从而意识不到保卫自己所属的公共利益不被私人占有。
2、容忍怎样成了腐败的帮凶——“腐败氛围”的形成。我们都承认绝对的权力必导致腐败,而人又有追求自身利益的内在驱动力,因此在失去了权力来源与公共资源所有者的——我们的监督,代替的是我们的容忍下,腐败行为的产生似乎是“自然而然”的了。
对细节、小腐败的容忍造成的恶果不仅仅是纵容了小的腐败行为,更严重的是久而久之形成了一种“腐败氛围”。此“腐败氛围”最终必将会导致腐败的“常态化”。这才是我们应该警惕的关键,也正是笔者分析反细节、小腐败的原因所在。
“腐败氛围”从大的方面讲是一种公私不分的社会文化,身处其中的不论是普通民众还是手掌公权的官员都缺乏着公与私的概念。民众意识不到自己是公共权力的来源、是国家的主人,意识不到公共资源是属于自己的;意识不到腐败行为,即使是私用了公车1公里,也是在私占公共资源,我们应该去谴责,去保卫公共资源。某些无公仆意识的手掌公权的官员更是在民众的“腐败高容忍度”下,以权谋私,且理所当然、安心自在,毫无公私概念。在这样的“腐败氛围”下,将无“腐败意识”,腐败将会成为“习惯性”行为,这将是极其危险的。
(三)反细节、小腐败——消除“腐败氛围”、树立公私概念。细节、小腐败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不比腐败大案,因此倾注力量与反细节、小腐败所挽回的经济损失也是相对较小的,那是不是在做“赔本买卖”?但是,容忍细节、小腐败将助纣“腐败氛围”与“腐败习惯”的逐渐形成,最终成为腐败大案的土壤,这一“软伤”与“内伤”是无法用经济损失来衡量的。
加大力度反细节、小腐败不仅能够遏制细节、小腐败,更具有意义的是,能够纠正久而久之形成的错误“腐败氛围”与“习惯性腐败”,树立起明确的公私分明的观念,提高民众对腐败的敏感度与容忍度,从而迫使手掌公权的官员逐渐养成“清廉的习惯”。某种程度上,意识层面的触动何尝不是一条同周密的制度规范一样有效的反腐思路呢。
三、如何有效进行细节反腐
笔者将主要从制度、规则的低容忍度与具体化、承担机构的专门化、有效的技术手段、配套的严厉惩罚措施与监督主体多元化五个方面来探讨如何有效进行细节反腐:
(一)制度、规则的低容忍度与具体化。目的在于反细节、小腐败,首先制度与规则的内容就一定要体现对腐败的低容忍度并且明文规定要具体。
西方一些国家在实践中渐渐形成了极其广泛和细致的制度规范。例如,芬兰法律规定公务员不能接受价值较高的礼品,标准只能根据物价指数调整,一般在24美元左右。在一些餐馆里,一杯白开水可能要5美元,这样就算在餐馆里请公务员喝白开水,也要数一数能喝几杯才可以。此法律规定就充分体现了芬兰的制度规则对腐败的低容忍度并且设置具体化。24美元的标准规定很具体并且很低。
(二)承担机构的专门性、独立性。已制定的制度、规则的实行需要专门的机构来承担,否则便是空纸一张。我国应该建立统一、专门性、独立性的进行反细节、小腐败的机构。最关键的一点在于此专门机构的独立性,否则无法真正的客观的“按法律、规则办事”,必将成为“摆设的摆设”。
另外,“官官相护”是反腐败斗争中的最大障碍之一。七十年代以来,西方许多国家加强了反腐败的机构建设,其基本趋势之一就是专门机关的独立性越来越强。而且,反腐败专门机构大多直属议会。例如,英国领导反腐败机关的总检察长直接对议会负责。在美国,总检察署虽设于司法部,由司法部长兼任总检察长,但独立检察官有权直接向议会汇报案情和提供弹劾案情。
同时,实际工作中还应注意防止此机构的“庞大化”,加重组织机构的臃肿,成为机构精简的负担,因此,一定要按实际工作需要来配备人员、设备等。
(三)有效的技术手段。任何制度,除了配有相关专门承担机构,若离开了有效的技术手段,都会成为一种摆设。因此,制度建设需要技术性思维,而不能仅仅停留在空洞的原则上,在对细节腐败的监控上尤其如此。事实上,在计算机和互联网时代,技术和可操作性问题已不再是困扰我们的难题,不再是能不能做的问题,而是去不去做的问题。我们可以从芬兰为管住数量很少的私车而曾设计的一套监控系统中反思与得到借鉴,当然,我国有着具体的国情,还需要从自身实际出发。
系统具体是这样的:公车上装有两个发射器,一个刻有公务字样,另一个刻着私事字样。如果是私事,就要照章交费。公务员用车需要事先向政府办公部门申请并说明去向,上车时还需要按情况按下按钮,让监控中心收到信号具体掌握公车一路的行踪。如果按下了公务按钮,而汽车实际行驶方向不对头,车上的无线电话就响了,监督人员会询问和提醒开车者。
这样周密的技术手段保证了对公车使用监控的有效性。久而久之,人们也就形成了不能私用公车的习惯。这种习惯与意识,才正是我们“不顾成本”应用高科技手段来打击细节、小腐败的目的与意义所在。
(四)配套的严厉惩罚措施。若没有配套的严厉惩罚措施以提高腐败的成本,那么再低容忍度的周密的制度规则、再独立公正的机构、再有效的技术手段也是毫无意义。惩罚措施虽处于反腐过程的最末端,但却至关重要。
(五)监督主体多元化——媒体、公众舆论的力量。细节、小腐败现象的特点就是细而繁多,因此只靠专门机构的监控是远远不够,也是不可能的。事实上,官员最怕的也是公众舆论的力量。媒体发现问题可以曝光,公众发现问题可以举报,形成监督主体的多元化,这样才能形成对官员生活细节的有效监控。笔者认为,实际生活中,媒体比公众的影响力量更大,因此应该保证新闻媒体一定的自由和独立性。
西方国家比较强调新闻的监督作用。通过自主的新闻报道、转播、调查、评论等,发达国家的各级官员都暴露在众目睽睽之下。尼克松曾抱怨,即使换一把椅子,也得小心翼翼,以免被新闻界抓住口实。
综上所述,我们应该从制度规则的低容忍度与具体化、承担机构的专门化与独立化、有效的技术手段、配套的严厉惩罚措施、监督主体多元化五个方面来探讨如何有效进行细节反腐,并且分析借鉴西方国家在此操作层面的具体经验,当然根本还是要从我国国情出发。
主要参考文献:
[1]孙立平.重建社会——转型社会的秩序再造[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
[2]苗佳瑛.当代西方国家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研究.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10.6.
毛概与反腐倡廉相关的论文篇二
《试析反腐对策》
[摘要]本文针对当前腐败呈现的新特点,研究如何适应反腐工作的要求。认为应高度重视反腐工作,综合运用政策、法律、教育、制度、舆论监督等手段,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
[关键词]腐败;现状;对策
腐败是指掌握公共权力的组织和个人以对公共权力的非公共运用而达到谋取私利的目的的行为。腐败是一个普遍性、世界性和历史性的问题,自国家产生,以权谋私的现象一直存在。
一、腐败现状
我国当前的腐败现象已经相当严重。当前权力腐败的特点:
(一)腐败的广泛性
在十八大以来反腐的高压态势下,几乎每天都有官员落马的新闻出现。这些贪腐官员遍布各行各业,上至中央高官、下至县科级官员。只要是手中有权的部门,几乎都有贪腐官员的出现。
(二)腐败官员的级别越来越高
2014年7月29日,中共中央决定,由中纪委对上届中央政治局常委周永康立案审查。周永康是上届国家核心领导成员之一,此案的发生,标志着腐败现象已经延伸到国家顶层。
(三)腐败趋于群体化
往往一案多人,形成一个腐败群体,互相包庇,互相配合。只要牵出一人,就拉出一群、一窝,窝案串案十分突出,一个案件往往涉及几人、几十人或上百人。如在半年时间内,包括4名省委常委在内,山西7名省部级官员落马。至于更低级别的官员、当地富商,被查的则有数十名。
二、反腐败的对策
国人的官本位文化,人情文化,从众文化,以及“中庸”的思维方式,使得在日常的生活中,国人都习惯于对整体的直觉的把握和经验的体会,而没有培养起自己的主体性和个体性的自我意识。导致过分强调严密的等级结构下的和谐――百姓对政府绝对的服从和上下级官吏的绝对服从。这样的思想意识成为腐败的温床。加上各种既得利益团体的阻挠,使中国的反腐变得更加艰难和复杂。我认为中国反腐,应从以下几方面去解决。
(一)抓学习教育
教育就是对党员干部进行人生观、世界观的教育,思想决定行为,有什么样的思想,就会产生什么样的行为。要使教育达到真正的效果,必须在改变教育形式、创新教育方法上做文章,努力增强反腐倡廉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教育是在干部自身思想修养上建基础,同时也要在形成外部环境氛围上加大力度,进一步强化基层廉政文化建设。只有坚持内外兼修、双管齐下,不断加强基层领导干部的外部影响与自我教育,才能使基层干部不断提高自身免疫力,抵制各种不良风气的侵蚀,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从自身建立牢固的思想道德防线。
(二)将反腐败上升为国家战略
必须把反腐败列入决策重点,最高领导层要给予高度关注,自上而下,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劲头推进反腐败行动。坚持从严治党,注重顶层整体设计和系统规划反腐败,对腐败采取高压态势,要“老虎”“苍蝇”一起打,毫不手软。
(三)以制度建设保障反腐
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从完善体制机制入手,建立健全各种有效配套的反腐制度,来达到预防和惩治腐败的目的。应从宏观层面精心设计、配套完善,在微观层面措施得当、监督到位。
1、立法反腐
坚持以法制反腐的首要前提是有法可依。在宪法的框架下,我国已制定出《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但总体来说,廉政法律体系还不完善,不能很好地适应反腐败斗争形势发展的需要,具体表现在现行法律法规多为事后惩戒性,缺乏事前预防、事中监督的法律法规,党纪党规比较多,但大多未能上升到国家意志的层面。为此,根据我国当前反腐败斗争的实际,借鉴国外的经验,尽快制定出《反腐败法》、《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等法规。
2、保障公民权利,防止权力滥用
依法限制党政官员的权力与保障公民各种合法权利的行使,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是此消彼长的关系。
我国宪法及其他法律都规定公民享有广泛的政治参与权利,党章也明确规定了普通党员的各种民主权利。在民主权利中,核心是选举权、监督权和罢免权的落实。从当前的形势来看,实行基层直接民主选举的呼声比较高,逐步改革党政官员的选举方式势在必行,促使各级党政官员真正做到“既对上负责,又对下负责”。始终把各级官员置于公众的权利监督之下,对于防止官员私欲膨胀,把官员的权力“关进笼子”,从而使想腐败的人“难以得逞”,才是防止腐败的治本之策。
3、新闻立法,使权力处在舆论监督之下
舆论监督本身是一种“普遍的、无形的、强制的力量。”舆论监督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舆论工具,对社会上一切腐败案件进行曝光,以达到对其监控的目的。从全球来看,新闻媒体号称是立法、行政、司法的“第四种权力。”应加快新闻立法,使新闻媒体监督有法可依。顺应时代潮流和现实需要,进一步加快和完善新闻立法,将新闻媒体的权力、义务、责任以法的形式确定下来,将新闻媒体监督纳入法制轨道。在坚持正确舆论的导向下,保证新闻媒体有足够的自由权和自主权,允许新闻媒体对涉及腐败的事件进行自由、公正、客观的调查和报道。畅通民意表达渠道,建立健全网络举报制度,引导和支持网络在反腐败斗争中的监督作用,使其尽快成为反腐败斗争的重要力量。
4、建立“小政府、大社会”的社会管理格局
加快社会管理方式转变,界定政府权力边界,限制官员权力。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把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注重维护公平正义、实行科学化公共治理转变。要重视培养公民社会,充分发挥社团组织作用。公民和社会组织能够干好的,市场机制能发挥作用的,政府就不应该主动干预。
5、严格执法,加强腐败的查处力度
再好的法律如果不能得到有效的执行,法律也就成了一纸空文,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和价值。当前司法腐败现象正日益泛滥,行政权对司法的干涉越来越严重。为使司法机关真正发挥其作用,就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加强司法机关的独立地位,理顺党的领导与司法权行使的关系,防止权力对司法工作的干涉;优化司法职权配置,重新构建司法辖区,建立各级财政经费保障体制以排除地方保护主义的不良影响;建立司法人员考试录用、分类管理、选拔任用等制度,保障司法人员有健康的成长途径,建立品德高尚、知识渊博的专家型职业队伍;改革司法机关管理体制,发挥司法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建立司法人员只服从法律,服从事实的办案机制。最终使司法公正,重新树立司法机关清正廉洁的形象。
参考文献
[1]吴丕.中国反腐败―现状与理论研究[M].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3.
[2]李统书.腐败产生的思想文化根源及治理对策[J].特区理论与实践,20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