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买卖合同 煤炭买卖合同样本

煤炭买卖合同 煤炭买卖合同样本

煤炭对于现代化工业来说,无论是重工业,还是轻工业;无论是能源工业、冶金工业、化学工业、机械工业,还是轻纺工业、食品工业、交通运输业,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那么签订煤炭买卖合同需要注意什么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煤炭买卖合同,欢迎参考阅读。

煤炭买卖合同范文一

甲方:

乙方:

签订时间:2014年09月 日

一、收货人名称、发到站、品种、质量、交(提)货时间、数量

二、交货方式:

汽车运输,由出卖人负责组织车辆运输到买受人煤场。

三、数量及质量验收方法:

数量以买受人计量为准(买受人计量衡应符合国家精度检验要求);质量以买受人验收为准(买受人按国家标准采样、制样、化验)。

四、煤炭单价及执行期:

质价协议:入场标煤单价(含税)=热值结算价+挥发份结算价+硫分结算价+水分结算价。 1、 煤量结算单价计算方法

合同执行期内供煤量达到0.5万吨及以上,结算标煤单价(含税)为280元 /吨;合同执行期内供煤量未达到0.5万吨,每降低1千吨(不足1千吨不扣),结算标煤单价(含税)降低1元/吨。

说明:供煤量=全部进煤量—扣吨量—拒付量 2、 煤质结算单价计算方法:

(1),满足合同需求热值结算价:实际结算原煤入厂含税单价(元/吨)=[合同约定结算标煤单价(含税)×实际热值÷7000+1]。

说明:实际热值指当月加权平均热值;

(2)当月加权平均热值在4500~5000千卡/千克之间(含4500千卡/千克),进行热值折价,计算公式如下:

应结算入厂原煤含税单价(元/吨)=【合同约定结算标煤单价(含税)×实际热值÷7000】

实际算入厂原煤含税单价(元/吨)=【应结算入厂原煤含税单价(元/吨)×实际热值÷合同约定热值+1】。

说明:实际热值指当月加权平均热值;

(3)单批次热值低于4000千卡/千克,拒付煤款和运费。

3、单批次灰熔点ST≤1130°C,拒付,同时按照该批次的量100元/吨进行罚款,如果引起锅炉结焦停炉事故,将追究赔偿责任。

4、单批次进厂煤挥发分小于28%,每降低1%,原煤价索赔3元/吨,不足1%不扣。 5、单批次硫分>0.8%,每增加1%,原煤价索赔2元/吨,单批次硫分>2.0%,拒付。 6、单批次进厂煤水分大于15%,每增加1%,原煤价索赔2元/吨执行,不足1%不扣。 7、合同执行期限:2014年 月 日至2014年 月 日

五、结算方式:

1、 一票制结算:煤款由甲方开具符合国家税法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 甲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代开,不得虚开,如甲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税务机关稽查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含税款、罚款、滞纳金等)均由甲方负责赔偿。

3、 实际结算原煤入厂价格和开发票价格按照实际结算入厂煤标煤价折算。

六、付款方式:甲方应与电厂热值公布1天后将单批次货款的80%付给乙方,剩余20%月底扣完管理费、资金链利息后全额付清给乙方,如甲方不及时将煤款付给乙方,甲方需承担乙方资金损失,具体损失按照实际煤款的1.5%/天支付给乙方。 七、违约责任:

1、 买卖双方应严格按本合同执行,如有违约,由违约方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2、 严格执行厂内运煤道路管理办法,对从空车道行驶、强行插队、影响出入、不听从指挥卸车、阻碍通行等其它不听劝阻的车辆,对该车辆运输的煤炭扣减2吨,并不许该车辆以后进厂。

3、 如经稽查核实,发现有掺杂使假现象:

(1) 运煤车辆的车厢边、角、底、拉筋处采样盲区装有不同煤质; (2) 卸煤出现明显煤质分层、局部分层; (3) 热电厂严禁进入的煤(准东煤),明显掺假;以上现象一经发现将给予视情况从重处罚。

4、 运煤重车进厂后不准私自出厂,违者扣押车辆没收所运煤炭。

5、 笨合同量、质、价标准是根据当前的煤炭市场实际情况而确定,一旦市场形式发生变化,买受人将随时对合同的量、质、价、标准做进一步的调整,日进煤计划服从燃料管理部调运安排。

八、争议解决:

甲、 乙双方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执,应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可向甲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补充条款:

1、 甲方负责开具煤炭、运费增值税发票,票点为11.5,税款由乙方支付。 2、 甲方收取乙方每吨3元管理费和资金链利息1.5%,甲方全权负责协调电厂相关一切事宜及与资金链新疆兵团中信物流有限公司的结算业务。

3、 由于甲方因推迟付款造成乙方总供煤量未达到合同要求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4、 乙方收款账号: 李浩田。此账号不得随意更改,如需更改需乙方全体签字人到场当面更改,如由甲方造成的疏忽随意更改账号,所有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5、 剩余未尽部分由双方口头解决。

甲方: 乙方: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煤炭买卖合同范文二

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

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对煤炭买卖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煤炭品名和数量

1.1煤炭品名: 煤。

1.2数量: 万吨

第二条 交货方式

2.1 到站交货

2.2发站:

2.3到站:

2.4收货人:

第三条 质量要求

3.1煤炭的质量要求:乙方所提供的煤炭应当符合甲方提出的如下要求:

收到基全水分 Mt ≤38.00%t

收到基代位发热量 Qnet,ar ≥3300kcal/kg

收到基挥发份 Var ≥20.00%

收到基全硫 St,ar ≤1.00%

3.2所供应煤炭中不得含有任何可能会对卸输煤设施和、煤炭制粉系统及燃煤设备造成意外损坏的物质。

第四条 数量确定和质量检验

4.1数量确定

以 轨道衡检斤数量为准。

4.2质量检验

以煤炭到站时乌海煤炭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化验结果为结算依据。如乙方对化验结果有异议时,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第五条 煤炭价格

5.1标准价格:指煤炭质量标准完全符合要求的全额含增值税一票价格。乙方向甲方销售煤炭的标准价格为 元/吨。价格随行就市,具体价格由双方协商后双方签定的合同补充协议为准。

5.2结算价格:指煤炭到港全额含增值税一票价格。

5.3基本价格

5.3.1当低位发热量Qnet,ar ≥3300kcal/kgjf ,按照下式计算:

基本价格=(实际结算低位发热量×0.104元/兆卡)元/吨。

5.3.2. 当低位发热量Qnet,ar ≤3300kcal/kgjf ,按照下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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