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定的宪法表现形式说明其本身的严肃性、程序性与稳定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税收政策研究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关于税收政策研究毕业论文篇一
《 循环经济视野下的税收政策探析 》一、循环经济含义及税收法律制度的作用
(一)循环经济的含义
循环经济的概念最早由美国人鲍尔丁于1966年提出,它与传统的粗放型经济存在根本的差异。传统的粗放型经济是物质单向流动的线性经济,表现为“资源—产品—污染物”,这是一种掠夺性、破坏性发展模式。循环经济以“3R”(减量化Reduce、再利用Reuse、再循环Recycle)为原则,旨在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是一种可持续发展模式,体现了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理念。在农业社会中经济发展缓慢,粗放型发展模文文献式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的危害并不明显。但在工业社会里,尤其是在市场经济的今天,这一发展模式的弊端日益显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实现了跨越式发展,但与此同时,粗放型的发展模式也给经济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创伤。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政府对粗放型经济的危害性给予高度关注,并于2008年8月29日颁布了《循环经济促进法》,由此拉开了经济转型的幕布。
(二)税收法律制度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面对公共产品,市场经济这只看不见的“手”显得无能为力。环境资源属于公共产品领域的范围,属于“市场失灵”之处。税收这一重要的经济杠杆可以克服“市场失灵”现象,具体而言:
(1)引导消费。政府通过税收影响企业产品和服务的价格,从而引导消费者的选择。
(2)遏制污染。政府通过税收,让企业对自己的排污行为付出代价,将会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企业的排污行为。
(3)激励循环经济。对于节能减排、低碳环保的项目,政府通过多样的税收优惠措施,将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二、我国循环经济税收立法现况及评价
(一)我国循环经济税收立法现况
1.资源税类。现行《资源税暂行条例》系针对矿产品和盐,并选择开采、生产环节征收。具体税目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盐。此外,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系针对土地资源而征收。
2.商品税类。现在增值税立法对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给予较多的激励措施。比如,对污水处理劳务、再生水、翻新轮胎、以废旧轮胎为全部原料生产的胶粉免予征税;对于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热力、对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实行即征即退。现行立法对部分不可再生资源和有害环境的消费品课以消费税,相关税目有鞭炮焰火、成品油、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铅蓄电池和涂料,其中铅蓄电池和涂料的消费税自2016年1月1日开征。
3.所得税。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对节能环保、综合利用资源给予多样化的优惠措施。比如对环境保护项目、节能节水项目给予免税或减征,对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予以减计,对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二)对现行税收法律制度的评价
现行税收政策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方面较之以往已有很大的进步,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尚未有专门的环境保护税。在“资源—产品—废弃物—再生资源”这一循环经济的链条中,现行增值税、资源税等系针对“资源—产品”环节,所得税、增值税对“废弃物—再生资源”亦有所调控,但是在“产品—废弃物”这个环节上,尚未有相关税种“担此大任”,而这恰恰是环境保护税的核心功能所在。“污染者付费”是《环境保护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不单指污染者要承担环境修复责任,还包括污染者付费使用环境。“付费使用”在发达国家一般是指环境税(或称生态税),如美国的垃圾税、英国的垃圾场税、荷兰的地表水污染税、地下水开采税和噪音税、德国的生态税和废水税、法国的水污染税等[1]。
2.资源税类未能体现循环经济理念。“现行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实际上是一种级差地租,履行的是所得税的功能,未能体现循环经济理念。”“现行资源税政策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有逆向作用,由于资源税收入大部分归地方……往往起到了鼓励地方对资源过度开发的作用。”[3]
3.适应循环经济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亟待改进。现行税收法律制度对循环经济给予很多优惠政策,但仍有待改进。“部分优惠项目标准太严或程序过于复杂,使得一些企业难以真正享受到优惠。比如,污水处理要达到GB18918-2002的标准才能享受免税政策。”[4]部分环保节能项目虽按规定可以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退等优惠政策,但由于退税需提交的材料繁多、程序复杂,使得一些企业打退堂鼓。
三、关于循环经济税收政策调整的思考
(一)总体思路
既往的做法一般是在制定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等税收单行法规的时候,分别考虑对何种资源和行为进行征税、如何征税。这种“零售”的做法不能很好地兼顾税收政策对循环经济的整体效应。笔者认为,未来税收立法有必要建立统一税收立法联动机制,即在循环经济的视野下,由立法部门统观全局,对特定资源和行为是否具有可税性、应征何种税、具体税目和税率、纳税环节、税收优惠措施、征管措施统一规定。循环经济体现为“资源—产品—废弃物—再生资源”的链条模式,税收立法部门应根据这一链条各个环节的特殊要求设计具体税制。
(二“)资源—产品”环节税制设计
在“资源—产品”这一环节,立法者首先应注意区分可再生资源与不可再生资源。对于纳税人利用一般的可再生资源生产产品对外销售的,只需在销售环节对产品征收增值税等流转税即可,而无需在使用环节对可再生资源征收资源税。对部分节能环保的产品,应在增值税、所得税方面给予免税、减税等税收优惠措施。但土地、森林、海洋资源虽属可再生资源,仍应遵循付费使用原则。现行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属于广义上的资源税。目前,对于采伐森林、海洋捕捞,没有征收资源税。根据《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育林基金。《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规定,在我国内水、滩涂、领海以及我国管辖的其他海域采捕天然生长和人工增殖水生动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上述育林基金、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系对森林资源和渔业资源的保护,具有资源税的功能,建议将来立法将此纳入资源税法当中。为防止不可再生资源被过度利用,对于开采不可再生资源,除应征收增值税等商品税外,还应课以资源税、消费税。出口不可再生资源的,不应给予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出口退税。为鼓励进口以解决国内资源不足问题,对进口不可再生资源,应给予关税、增值税、消费税方面的优惠措施。在“资源—产品”这一环节,立法者还应区分资源的首次利用与循环利用。为促进节能减排,对循环利用资源,税收上应予以相应优惠措施,比如,允许企业(包括小规模纳税人在内)在采购特定的循环利用资源时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企业使用循环利用资源给予加计扣除、加速折旧等所得税优惠措施。
(三“)产品—废弃物(污染物)”环节税制设计
在“产品—废弃物(污染物)”这一环节,应重视未来的环境保护税的作用。未来的环境保护税宜设计为从量税,应根据污染物的性质确定相应定额税率,并以排放量(包括固体废弃物的排放量、气体和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噪声的分贝数)为计税依据。为保证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环保税应设置起征点。对于排放量达到或高于国家环保部门确定的标准的,开始起征。对于排放量超过国家环保部门确定排放标准若干比例的,可加成征收。笔者认为,噪音污染、大气污染、水污染的环境保护税,宜设计成级差税率,即噪音按分贝数高低,大气污染、水污染按污染当值量大小规定阶梯式的定额税率。
(四“)废弃物—再生资源”环节税制设计
在“废弃物—再生资源”这一环节,政府应通过多种措施激励企业“变废为宝”。就增值税而言,立法应允许生产企业(包括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内)抵扣废弃物品的增值税进项税。考虑到小规模纳税人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废弃物品,允许生产企业凭普通发票抵扣。就企业所得税而言,企业“变废为宝”的收入应予免征或减征,对“变废为宝”的新技术、新设备的研发费用应予加计扣除。
关于税收政策研究毕业论文篇二
《 房地产税收政策与其定价的关联性 》房地产行业是我国经济的支柱性行业,对于经济的运行,经济的增长都有着十分重大的影响力。作为关联性极强的行业,房地产的变化发展对其他行业的发展方向有着指示性的作用。我国的房地产行业经过近几年的持续发酵,其价格已经飙升到一个让大众难以承受的价位,这一现象在北上广等一线城市较为明显。因此,要让中国的房地产市场朝着健康良性的方向发展,就需要国家启用相应的房地产税收政策进行调控。
一、在当前税收政策下房地产定价的现状
在政府的宏观调控(税收政策)下,当前房地产定价快速增长的趋势已经得到遏制,但是总地来看,房地产市场的定价依然不容乐观。房地产定价仍在逐步上升,特别是非住宅用房和商业性高档住房的价格上升趋势最为明显,与普通大众的心理价位还存在着较大的差异。首先,土地资源的稀缺性与不可再生性决定了土地资源的购入成本远远高于其他资源,加之购买各种建材以及人工、设备等各类巨额投入,这在根本上决定了房价的起点就很高;其次,虽然当前房地产供远大于求,但是由于开发商为了平衡权益不愿降价,加之受到人们追高心理的影响,房价降低,消费者反而不会购买,等待抄底的机会,使得房价无法得到降低。
二、直接相关和间接相关税收政策对房地产定价的影响
众所周知,房地产的定价受到政策的广泛影响,但是这样的影响往往是多样的。概括起来,房地产的政策影响基本可分为直接相关税收影响和间接相关税收影响。直接相关税收较为主要的包括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房产税五种,而间接相关税收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
1.直接相关税收政策对房地产定价的影响。
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房产税这五种税收无论是对于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来说,都占据着重要位置。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是国家参与房地产价值分配的重要环节。土地增值税反作用于房屋定价,价格的高低决定增值额适用的土增税率。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是直接计入费用的,换言之增加了间接成本。耕地占用税和契税都是拿地环节征收的直接税种,属于直接成本。这里的房产税指的是物业税,目前只在国内几个大城市试点,试点城市的房屋定价,要受房产税征收条件直接影响。需要注意的是,房产税确实能使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但是调控政策至少要持续一年以上,房地产市场主体才能调整预期,从而更好地发挥政策的导向作用。此外,房产税对房地产市场的供给和需求均有抑制作用,不能寄希望于房产税大幅降低房价。只有进一步研究如何使房产税与土地政策、货币政策、利率政策、信贷政策等传统的房价调控措施配合使用,才能达到调控目的。同普通的商品相比,商品房除了具有居住功能外,还有保值和增值的功能。在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商品房的价格只会上升不会下降,这是由房地产价格的刚性性质决定的。而如果提高加房地产这五项税收的征收比例,将会提升房屋定价,购买需求自然也随之减少,然后受杠杆效应影响,在一段时间后,房屋的定价也会有所下降,因此,房地产这五种直接税收对房地产定价有着较为直接的影响。
2.间接相关税收政策对房地产定价的影响。
间接相关税收政策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之所以说这些税种会对房地产的定价产生间接的影响,是因为房地产是一个牵涉范围极广的产业,正因如此,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的征收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房地产企业的成本,会在一定程度上抬高或降低房地产的定价。但是比起土地税收,房屋买卖或者出租中所征收的税收,对房地产定价的影响较小,因此这些税收对房地产的定价产生间接的影响。值得注意的是,虽然这些税收有着间接的影响,也要认识到政府征税是对收入的再次分配,使社会更为公平公正。相反,如果政府减少甚至取消征收这些间接影响房地产定价的税种,也将使得房地产市场趋于混乱,房地产价格会再次上涨。
三、房地产税收与房地产定价的关系
房地产征税是房地产在整个开发、买卖中的重要环节,房地产税收作为房地产中的重要经济链组成对房地产的定价自然也有着十分重大的影响。从供求来看,房地产税收的多少(比率)将会直接影响到房地产市场的供求变化。征税比率上升,房地产价格上升,房屋需求量下降。就房地产成本来看,房地产税收的征收多少最终会反映到房地产的定价中。从房地产收益来看,税收其实是再一次的利益分割,它最终决定了各个“人员”(政府,房地产商,土地持有者等)从中最终获得的利益。而房地产商将以此为依据最终确定房屋的最终定价。
1.房地产税收影响市场供求。
一方面,政府通过税收的手段向房地产开发商征税,这就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房地产的开发成本,房地产企业在保持利益不变的条件下只能提高房地产的定价,消费者权衡利弊后,一部分人就会放缓购房计划,因此最终会使得市场的需求减小。经一段时间后,房地产企业所获得的收益减少,为了回笼资金进行下一步的投资,往往会对房地产的价格进行调整,适当降低房地产的定价,这又将提升消费者的购买热情。反之,如果政府减少税收,那么开发商有了更大的利润空间,便会让利一部分给购房者,市场进而变得更加火热。经过一段时间,在价格杠杆的调节下,出现供小于求时,价格又会有所上浮。
2.房地产税收影响房地产开发成本。
税收和建材、工人工资投入、工地设施使用等同属于房地产的开发成本,房地产的定价也跟这些因素息息相关,也就是说,开发商在前期垫付的税收最终会转移到每一个购房者的头上,这被称为转嫁效应。房地产的税收增加,房地产的成本也会随之增加,紧跟着房地产的价格也会有所上浮。但是在市场经济环境中,这样的上浮在其他因素的影响下常常表现得不是很明显,但是它确确实实影响着房地产的定价。
3.房地产税收影响着房地产的收益。
税收是政府促进社会公平的重要手段,因此政府利用房地产税收对房地产的整体收入又做了再一次的切割,这样的切割能够有效减少投机取巧获取利益情况的发生,同时它也决定着房地产利益的最终分配。房地产开发商是税收过程中最为重要的一环,税收对他们的收益影响十分巨大,对于动辄营业额达几千万甚至上亿的房地产开发商,税率的一点上浮或者下降都会对最终的收益产生巨大影响。因此,房地产商在税率上升时,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需求,会进一步提升房地产价格,但是如果税率下降得较为明显,房地产的价格又会有所下降。故而,为了避免房地产价格出现较大的波动,房地产税率都会保持较小的变化。
四、结语
通过上文的分析可知,房地产的价格变动对于人们的生活有着较大的影响。要稳定房价,保障房地产市场的平稳运行就需要对影响房地产定价的因素进行分析,探究税收与房地产定价的关系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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