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是日常生活中除买卖合同外常见和普遍的合同,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服务承揽合同范本,欢迎参考阅读。
服务承揽合同范本一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
合同签订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提供安保服务事宜签订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合同概况
1.1合同名称: ;
1.2服务地点: ;
1.3承揽内容: 负责 园园区及办公区域等甲方指定区域的安全保卫及防范工作;
1.4安保服务内容:安全保卫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附件《安全保卫服务质量标准》中所列的保安服务、巡逻服务、门卫服务、守护服务、押运服务、技术防范服务等内容,服务工作应是包括针对人为和自然条件等所有情况下的安全保卫。乙方实际服务范围由双方在本合同1.3条中书面确定;
二、组成文件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签订后双方形成的合同变更及补充协议
2)、本合同协议书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本合同通用条款
5)、履行本合同的相关文件(含双方往来函件、会审记录、会议纪要、签证等与本合同相关的修正文件)
6)、合同清单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三、服务质量:
安保服务应当符合本合同约定及所附附件<安全保卫服务质量标准>的要求;且应符合国家及地方政府指导性文件精神并符合园区甲方要求。乙方应对所提供的安保人员资质和能力进行审查,不符合安保要求的人员,不得报甲方确认,不得分派现场执行安全保卫工作。
四、服务时间
4.1总服务期:暂定3个月;安保服务启动日期由甲方书面通知为依据;
4.2服务方式:乙方提供的安保人员按约定采用轮班制开展安保工作。乙方人员工作12小时后休息24小时,再开展第二次12小时任务,以此规则轮换执勤;
五、合同价格
本合同约定乙方出勤的经甲方确认上岗的保安员服务费每人每月为(人民币) 4600 元,每月暂定安排保安员人数为50人,合同总价暂定为:¥690000元(大写:人民币陆拾玖万元整);保安员具体人数由甲方需求通知确定,最终结算时按实际安排人数计算。
本合同为全费用清单单价合同,综合单价包含乙方保安员执勤期间可能产生的一切费用,乙方应为保安员购买保险,且相关期间发生的安保伤害和风险防范及保险支出均由乙方全权负责承担,甲方不再支付除此之外的任何款项;合同执行期间,单价不做调整。
六、付款方式:
每月 5 日前,乙方根据甲方安保付款资料要求申报上月服务费用,在当期服务经甲方确认符合当期要求后,服务费按甲方现场管理部统计数据作为基础依据,由甲方合约部门审定后给付审定金额的90%,以电汇方式结算;剩余10%在服务期结束后由双方统一核算全部服务期最终安保工作成果,确认安保工作合格,甲方出具书面意见后给付剩余全部款项;
七、发票开具
乙方在甲方支付相应服务费前,需提供给甲方当期付款同等金额的正规合格发票。甲方在收到对应发票后支付相应款项;
八、双方权利及义务
8.1甲方权利及义务
8.1.1 甲方有权指派人员对保安员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有权要求调换不适合在甲方工作的安保人员。
8.1.2 若甲方同意为值勤保安员提供必要的通讯技术设备的,甲方仍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应设备租赁使用费。
8.1.3 甲方有责任及时、认真研究解决乙方提出的安全问题,采取必要的改进和防范措施。
8.1.4 甲方有义务教育其员工尊重保安员的工作,对保安员履行职责的行为予以支持、配合,尊重和保障保安员的合法权益。
8.1.5甲方有权不予支付不符合安保要求的执勤人员安保费用,是否符合安保要求以实际工作能力评价结果确定,不以乙方报甲方确认的上岗确认文件为准,但若乙方提供不符合要求的人员,造成甲方相关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进行索赔;
8.1.6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服务费用。
8.2乙方权利及义务
8.2.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费等相关费用。
8.2.2 乙方负责保安员的勤务指挥、人员调整和休假安排。
8.2.3 乙方对保安服务范围内的不安全隐患有权向甲方书面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8.2.4 乙方指派的保安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加班、工伤、年休假等依劳动合同法等规定全部由乙方负责,并提供保安员执勤所需的制式服装、必要的执勤装备,如因未及时提供而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8.2.5 乙方负责保安员的思想教育、业务培训等日常管理和违纪问题的处理。
8.2.6乙方保安人员应当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
8.2.7乙方应定期对指派的保安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8.2.8乙方承诺在服务期内对甲方工作人员进行二次安保专业知识和法规教育的培训工作。
8.2.9乙方与该保安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必须交甲方备案一份。
8.2.10负责执勤区域内的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做好人员进出登记,维护区域范围内的治安秩序和人身财产安全。
8.2.11妥善处理突发情况,对发生在执勤区域内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将伤害减至最低,并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
8.2.12协助完成甲方安保监管人安排的临时性勤务、勤杂工作。
8.2.13乙方不得提供不符合安保条件要求的人员进行执勤安保;若提供的安保人员不符合安保要求的,乙方需承担因此造成的甲方损失;
九、违约责任
9.1在有效服务期内,除本合同约定或双方协商解除外,任何一方单方解除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合同暂定安保服务费总额的30%违约金。
9.2乙方安保服务不符合双方约定或国家及地方要求的,由甲方视乙方人员违约情节严重程度,酌情给予罚款处罚;对乙方相关安保人员处罚为50~1000元/次,同时对乙方处以合同暂定总额0.5%~3%的罚款;罚款累计总额不超过合同额10%;乙方需同时承担因乙方安保不力对甲方造成的相关损失的全额赔偿责任;
十、合同变更、解除或终止
10.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解除或终止本合同。
10.2合同期满后,如一方不要求续签,应在本合同届满前一个月内提出,若不通知,则自动解除。
10.3当出现以下情况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同时要求乙方承担合同金额30%的违约责任,如乙方所造成的甲方损失超出违约金赔偿额的,就超出部分乙方应另行承担赔偿责任:
10.3.1乙方收到甲方进场通知后,超过要求进场时间7天仍无法安排到位进场执勤的;
10.3.2乙方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再继续提供安保服务的;
10.3.3乙方不解决实际安保过程中遇见的问题,在甲方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解决完成的;
10.3.4 乙方指派的人员不遵守甲方规章制度或甲方认为其不胜任工作的,经向乙方提出更换乙方安保执勤或管理人员,乙方未及时更换的,经书面要求后7天内仍拒不更换的,或乙方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执勤岗位累计达7天的;
10.3.5乙方提供虚假的企业资质、管理人员资料或者现场实际管理人员与所报人员不一致的;
10.3.6 因乙方的原因致使园区安保工作严重不达标,导致无法挽回或可挽回工作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乙方拒绝修正的;
10.3.7合同服务有效期间,存在重大隐患或乙方人员存在不廉洁自律的问题,索贿受贿的;
10.3.8因乙方原因,导致乙方指派的现场执勤人员提起劳动仲裁、举报、信访等行为的。
10.3.9乙方违反合同约定或者不服从甲方管理,因管理责任被甲方处罚(包括违反本合同的处罚以及违反施工现场制度的处罚)后,甲方同时有权解除合同。
10.3.10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将给甲方造成损失的。
10.3.11甲方根据市场需要进行变更,导致相应承包服务项目不存在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无需承担任何违约或赔偿责任。
10.4合同解除时,已完成的工作量由甲乙双方书面确认,甲方对工作量确认后书面通知乙方,乙方48小时内未提出书面异议,视为乙方认同确认结果。如乙方拒绝确认工程量,则以甲方委托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包括监理单位)确认的为准,乙方不得对抗该确认结果。
10.5甲方解除合同或者要求暂停服务,在发出要求乙方撤离人员和设备的通知后48小时内,乙方须撤出施工场地。如乙方在甲方出具相关通知之日起超过48小时仍拒绝撤出施工场地,造成甲方不能清场的,乙方每延迟一日应按合同总金额2%支付延迟履行金,如超出5天仍未清理完毕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合同总金额30%的延迟退场赔偿金,同时甲方有权将乙方遗留在工地的设备材料视为乙方遗弃物品,甲方可自己予以处理,如由此造成乙方任何损失的甲方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10.6乙方出借资质与甲方签定合同,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对造成的所有后果承担经济赔偿外,补偿甲方合同总额10%的违约金,并保留进一步索赔和法律追诉的权利;
10.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十一、现场代表
为明确职权,切实维护双方利益,本合同约定双方负责人员;
甲方指定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作为本次安保工作的甲方代表,负责联系和沟通乙方相关安保服务事宜;甲方代表签署的可能涉及经济性文件,还需通过甲方领导确认同意方可产生实际约束力;
乙方指定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作为本次安保工作的乙方代表,负责对接甲方工作并反馈实际工作情况;乙方代表在乙方授权范围内有权签署相关经济文件,并对乙方产生实际约束力;
双方变更合同负责人应提前7日书面告知对方,特殊情况无法提前7日书面告知的,应尽可能通知至对方,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造成违约的,按合同约定处理;
十二、其他约定
12.1甲乙双方必须遵守商业道德标准,除法律要求或履行合同必须外,不得向除甲乙双方外的任何第三方泄露任何有关本合同的内容及相关商业信息资料。
12.2甲方不得直接向保安员布臵安保职责范围以外的工作任务,保安员有权拒绝执行甲方的违法指令。甲方不得因保安员不执行违法指令而解除本合同。
12.3保安人员在执勤期间,因防止、制止甲方的财产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按《民法通则》第109条规定协商解决办法。
——【因见义勇为而变损时的损害赔偿】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
12.4保安员在执勤时,属职责范围内发生消防、治安及刑事案件,应及时保护好现场,汇报甲方和相关公安机关。经公安机关侦察认定是保安员工作失职所造成损失的(不包括现金、有价证券、金银珠宝、古董字画、邮票等),由甲乙双方按合同约定处理,无约定的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或参照现行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12.5因甲方单位技防、物防、人防实施不到位,经乙方提出合理化建议,而未采取措施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属甲方本单位工作人员监守自盗,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12.6 甲方指派保安员从事本合同约定以外工作,由此造成对保安员、甲乙双方或第三方的经济赔偿责任,由甲方承担。
十三、附则
13.1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2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3合同份数:本合同正本 贰 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副本暂定 陆 份,甲方持 伍 份,乙方持 壹 份。副本数可根据实际需要增持,但若副本内容与正本不一致的,以正本内容为准;
13.4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需提供授权委托书)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正式生效。
13.5本合同及其附件是甲方与乙方经过平等协商拟定,双方对有疑义的条款已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和说明,乙方已充分理解和约定其全部条款的内容,并对其无异议。
十四、合同附件
1、附件1-《安全保卫服务质量标准》
2、附件2-《XX园区安全保卫服务合同清单计价表》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人:
合同经办人:
开户银行及账号:
通讯地址:
电话: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人: 合同经办人: 开户银行及账号: 通讯地址: 电话: 日
服务承揽合同范本二定作人: (填写全称) 承揽人: (填写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定作人与承揽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定作物情况(如有其它约定内容可另设合同附件,写为见合同附件一)
1.1 品名:(应填写定作物的正式名称,不可用其简称或俗名代替 )
1.2 规格:(应写明定作物具体的规格型号)
1.3 数量:(具体写明定作物的数量,并注明单位 )
1.4 备注:(如无内容,在空格处划线)
第二条 合同价款
2.1 合同价款总额:(应以大、小写两种形式填写,并注明币种)
2.2 付款方式:(应详细写明是分期付款还是一次性付款或其他方式)
2.3 付款时间:(写明年、月、日)
第三条 加工成品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
3.1 质量要求:(应明确填写要达到的质量标准是国标还是行业标准,必须要写全称)
3.2 技术标准:(技术标准如硬度、强度、韧性、抗腐蚀、抗氧化等各种物理化学参数)
3.3 以封存样品为质量标准的,应当由双方代表当面封签,并妥为保存。
第四条 原材料的提供办法及规格、数量、质量
4.1 用承揽人原材料完成工作的,定作人有权对原材料进行检验。承揽人隐瞒原材料的缺陷而影响定作物的质量时,定作人有权要求重作、修理、减少价款或退货。
4.2 用定作人原材料完成工作的,定作人按下表标准提供:
4.3 定作人于 年 月 日之前提供原材料。(注:分批次提供的或按工序要求提供的,可具体化)
4.4承揽人收到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之日起 日内检验完毕,不符合要求的,应在收到后 日内通知定作人调换或补齐。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不得擅自更换,对修理的物品不得偷换零部件,否则定作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承揽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条 技术资料、图纸的提供
5.1 定作人负责提供技术资料和图纸。
5.2承揽人在依照定作人的要求进行工作期间,发现提供的图纸或技术资料要求不合理,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定作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回复并提出修改意见。定作人未答复,承揽人有权停止工作,并及时通知定作人,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定作人赔偿。
5.3定作人要求对承揽物的技术性保密的,承揽人应当严格遵守,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技术资料和复制品。
第六条 验收标准和方法
6.1 验收标准:(写明是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封样进行验收)
6.2 验收方法:(写明全部或抽样验收的方法)
6.3 定作人验收承揽人所完成定作物的时间:(写明具体时间年、月、日)
6.4 定作人验收承揽人所完成定作物的地点:(写明详细地址)
6.5 验收前承揽人应当向定作人提交必需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
6.6 对短期检验难以发现质量缺陷的定作物,在使用后 日内发现质量缺陷,定作人有权要求退换,并视为质量不符合约定。
6.7 双方就定作物的质量在检验中发生争议时,以 (写明检验机构) 对定作物质量的认定为准。
第七条 交(提)定作物的时间和地点
7.1 双方约定由定作人自提定作物
7.1.1 自提定作物的时间: (写明年、月、日)
7.1.2 自提定作物的地点: (写明详细地址不可省略)
7.2 双方约定由承揽人送交定作物
7.2.1 送交定作物的时间: (如选择了7.1,则在空格处划线)
7.2.2 送交定作物的地点: (如选择了7.1,则在空格处划线)
7.3 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延期交(提)定作物,应当事先与对方达成协议,所达成的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7.4 交(提)定作物日期的计算:承揽人自备运输工具送交定作物的,以定作人接收的戳记日期为准;委托运输部门运输的,以发运定作物时承运部门签发戳记日期为准;自提定作物的,以承揽人通知的提取日期为准,但承揽人在发出提取定作物的通知中,必须留给定作人以必要的途中时间。
第八条 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
8.1 包装要求:(应具体写明包装方式、包装物品的材质、包装的大小尺寸等)
8.2 费用负担:(写明包装费用由哪方承担 )
第九条 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
9.1 定作物的运输方式: (写明是汽车、火车、水运或其他方式)
9.2 运输费用由 (如无内容,在空格处划线)承担。
第十条 定作物的保修
10.1 定作物保修期:(如保修期从何时起到何时止 )
10.2 在保修期内承揽人免费提供保修服务。
第十一条 定金及预付款
11.1 定作人向承揽人交付定金的数额:(大、小写两种形式填写)
11.2 定作人向承揽人交付定金的时间:(写明年、月、日)
11.3 定作人向承揽人交付预付款的数额:(大、小写两种形式填写)
11.4 定作人向承揽人交付预付款的时间:(写明年、月、日)
第十二条 承揽人的违约责任:
12.1 未按合同约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若定作人同意接受的,应当按质论价;不同意接受的,应当负责修理或调换。经过修理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定作人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人赔偿。
12.2 交付定作物少于合同约定的数量,定作人仍然需要的,应当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少交部分定作人不再需要的,有权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人赔偿。
12.3 未按合同约定包装定作物,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应当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因包装不符合同约定造成定作物毁损、灭失的,由承揽人赔偿损失。
12.4 逾期交付定作物,应当向定作人支付未交定作物总价的 (如未约定则在空格处划线)%的违约金。
12.5 未经定作人同意,提前交付定作物,定作人有权拒收。
12.6 不能交付定作物的应当向定作人支付不能交付定作物总价的 (如未约定则在空格处划线)%的违约金。
12.7 由于保管不善致使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设备、包装物及其它物品毁损、灭失的、应当偿付定作人因此造成的损失。
12.8 未按合同约定的办法和期限对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进行检验,或经检验发现原材料不符合要求而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通知定作人调换、补齐的,由承揽人承担相应的损失。
12.9 擅自调换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或修理物的零部件,定作人有权拒收,承揽人应赔偿定作人因此造成的损失。如定作人要求重作或重新修理,应当按定作人要求完成,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
12.10 承揽人未按定作人的技术保密要求采取妥善措施,造成定作人的保密性技术泄漏,或被窃取的,承揽人应向定作人承担违约金 元。
12.11 因承揽人原因致使定作物造成的侵权责任和损失,由承揽人承担。
12.12 其它违约责任: (如无内容,在空格处划线)
第十三条 定作人的违约责任:
13.1 中途变更定作物的数量、规格、质量或设计等,赔偿因此给承揽人造成的损失。
13.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定作人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定作人应向承揽人支付未履行部分价款总值的 %的违约金。
13.3 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承揽人提供原材料的,承揽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赔偿因此给承揽人造成的损失;承揽人不要求解除合同的,除交付定作物的日期应当顺延外,定作人还应当支付承揽人停工待料的损失。
13.4 超过合同约定期限领取定作物的,每逾期一日向承揽人支付定作物总价 ‰的违约金外,还应当承担承揽人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
13.5 超过合同约定日期付款,每逾期一日按逾期付款额的万分之 向承揽人支付违约金,直至付清时止。
13.6 无故拒绝接收定作物,赔偿因此给承揽人造成的损失。
13.7 变更交付定作物地点或接收单位(人)时,承担因此多支出的费用。
13.8 其它违约责任: (如无内容,在空格处划线)
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
14.1 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内,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定作物或原材料毁损、灭失的,承揽人在取得合法证明后,可免予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尽量减少损失。
14.2 在定作人迟延接受或无故拒收期间,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定作物或原材料毁损、灭失发生的,承揽人不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约定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根据有利于我方的原则,在定作人住所地、承揽人住所地、合同签订地的法院中选择其一,涉及铁路工程的可选择铁路运输法院)法院。
第十六条 本合同签订地点 (填写到县级)
第十七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 份,定作人执 份,承揽人执 份。
第十九条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
定作人: (公章) 承揽人: (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服务承揽合同范本三(甲方)
(乙方)
鉴定地点:达县 鉴定时间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运输服务要求
甲方提供两辆车为乙方提供汽车站运输服务,车辆情况分别为:
1、厂牌车型,营运证号码 ,发动机号 ,车架 ,
2、厂牌车型,营运证号码 ,发动机号 ,车架 。
第二条、服务期限
期限从 年 月 日 时起,至 年日时止,共计天。
第三条、服务费用
合同总费用为 元(人民币)(大写 元整),乙方在服务期满后60天内一次性付清。
第四条、甲方责任
1、负责向乙方提供技术状况完好的车辆和相应的驾驶人员。正常情况下,合同中未注明的事宜,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2、甲方提供的车辆和自行聘请的驾驶人员,需具备各种齐全有效的行车证件。因证件不全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全部承担。如果甲方使用无营运证的车辆从事运输服务活动,乙方可保留向运政管理部门举报的权利。
3、在服务期内,甲方驾驶人员按照乙方制定的行车计划,在乙方指定的时间和地点,由乙方指定的人员在行车计划上签字,作为履行合同的原始记录。
4、负责服务期内车辆的二级维护及车辆年检、年审。
5、负责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车辆损失保险、司乘座位保险、玻璃破碎保险等。
6、如果服务车辆在服务期间内发生事故,甲方应负责事故处理,并承担事故的赔偿责任。乙方不承担事故车辆的任何法律责任。
7、甲方严格按行业管理规定,即《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列》、《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进行汽车运输经营活动,如有违反,乙方可向运政管理部门举报。
8、甲方保证提供礼貌、周密、易懂、易接受的全方位服务,按照乙方提供的行车计划执行。
9、甲方在合同期内不得无故将服务车辆收回,如确需收回,需经双方同意后另行提供相同型号的车辆完成运输服务义务。
10、服务期内,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安全行车,因违法、违章造成的责任,甲方自行负责,并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11、甲方不得利用服务车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将已提供给乙方的车辆出租、典当、抵押,甲方必须对甲方的驾驶人员行为负责。
12、服务期间所发生的燃料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违章罚款等由甲方自行负担。
13、正常驾驶时发现车辆使用异常或技术故障应停止运行并通知乙方,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确保行车计划的执行,否则甲方必须承担乙方的一切损失。
14、若发生事故,甲方应立即与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保险公司联系,并通知乙方,甲方自行承担责任及赔偿乙方的一切损失。
15、发生交通事故应立即通知乙方并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保护好现场,承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裁定责任,负担保险公司理赔后不足的部分。事故期间不计算服务费。乙方不承担甲方服务车事故的一切责任(包括连带责任)。
16、甲方中途如不能按约定提供车辆,甲方需退还乙方未使用期的服务费并付全部服务费 10% 的违约金。
第五条、乙方责任
1、按照乙方宣传的需要,负责制定行车计划,并提交给甲方。
2、按照乙方宣传的需要,负责对服务车辆进行包装。
3、经甲、乙双方约定,甲方提供驾驶人员姓名驶证号 ,是甲方车辆的指定驾驶员。如甲方未经乙方同意而换驾驶员,视为违约,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4、乙方中途退车,乙方需按实限使用时间支付甲方使用费并付全部使用费 10% 的违约金。
第六条、纠纷解决方式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甲乙双方发生纠纷不能协商解决时,可向运政管理部门申请调解,或起诉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2、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有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一份,乙方三份。甲方所提供的资料及证件的复印件、双方车辆行车记录单等附件为合同组成部分。
3、如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提前两天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的予以变更或解除。
第七条、特别约定
1、甲方发生交通肇事后,甲方需提供能够履行本合同运输服务义务的车辆和驾驶人员,继续完成行车计划。
2、服务期间,甲方承担妥善保管车辆的义务和责任,若发生车辆被盗、报废及其它形式的灭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甲方: 乙方:
单位名称(章): 单位名称(章):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