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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标准学术论文范文篇一
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研究
摘要:本文主要采用文献资料法、采访法等,对丹东黄海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技术创新等进行了多方位、多角度的调查研究,发现该公司技术创新存在诸多问题,但阻碍因素主要是人员和资金两个方面。随后经过查阅大量相关资料,并多次深入该公司和相关技术人员探讨切磋,在进行了相关对策研究之后,通过整理、归纳,从而总结出一些粗浅的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并提出几点建议,希望能给公司带来效益。
关键词:技术创新;以人为本;资金投入;沟通协调;解决对策
丹东黄海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系辽宁曙光汽车集团下属子公司。该公司以客车的整车设计、制造与销售为主,以底盘及其零部件的开发设计、制造与销售为辅目前拥有国内一流水平的客车整车专业生产线。公司发展的实质是创新,创新驱动发展,技术创新与公司发展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技术创新是企业创新活动的核心内容及企业的无形资产。所以从设计制造方面来说,技术创新不仅可以使汽车的外部形象和内部结构有所突破,而且更重要的是汽车的安全性能更会大大提高,销售范围也会更广,企业潜力激发的同时会
迎来广阔的市场前景。本文探讨了该公司技术创新的战略、技术创新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一、技术创新战略
1.1内部战略
实行项目制,由以前散乱的各管一摊的模式到现在每个项目都安排一人主抓,生产更有条理了;为了更了解市场,生产更贴近市场的产品,和长期的用户沟通总结。生产制造上一直遵循生产一代,研制一代,开发一代,构思一代的理念,来保证销售和制造的紧密流畅。
1.2外部战略
1.2.1联盟
在自主研发的同时与德国的MAN公司进行技术上的合作,深入了解国际先进技术;因为该公司有强烈的技术和人才需求,所以与同济大学拟开展合作,合办车辆工程硕士班,加强集团内部在职人员的培养;为了产品外观和造型上增加美感,该公司与鲁讯美术学院进行合作,希望在这方面有所突破。
1.2.2并购
该公司收购了常州客车厂,并将其更名为黄海客车厂。常州客车厂被收购以后,零部件的采购路程缩短了,费用降低了,现该公司的客车零部件也大都是从常州附近进购的。因为常州是江苏省省辖市,经济发达,离上海很近,在地理上占有很大优势的同时熟知客车技术和销售方面的人才高度聚集,所以有大量的高等人才为企业服务,不仅在技术上有所突破,产品的销售市场也拓宽了。
二、技术创新存在的问题
2.1内部问题
2.1.1高端人才和熟练工人流失较严重
调查显示,每年10%-20%的员工流动率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保持在8%-18%最好,但 从今年年初截止至今年x月份,该公司已经有14%的技术开发人员离职,而新进员工却只有2%,这种“只出不进”的现象使企业面临“后继无人”的局面,即使有安于现状的老技术人员,也因为知识的老化而难以满足需要技术创新的市场要求。而年轻的员工因为经验不足,技术又不过硬导致技术方面想当然很难有大的突破和创新。
2.1.2公司内部管理机制需要强化提高
该公司对市场灵敏度欠缺,总是在某项技术和产品出现苗头之后才进行研究、设计和生产制造,所以目前该公司的汽车无论是工艺还是设计,大多是以跟随为主。近几年发明专利还不到10项,而同样是生产制造客车的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近几年仅获奖的专利就有30项。
2.1.3每年产品研发的资金投入不够理想
该公司每年参加全国客车标准委员会制定标准、买信息资料等每年投入100000元左右,而郑州宇通则至少1000000以上投入;在产品研发上该公司每年投入仅为销售收入的1%,而郑州宇通则至少为3%。在这1%里还包括对员工的培训、市场调查和设备改良。“学如逆水行舟,不进则退”,员工得不到及时、良好的培训和学习,技术上就很难有所创新;设备不先进,产品亦很难有所突破。
2.2外部问题
2.2.1与其他企业合作缺乏深度和广度
当今社会,企业间的合作已经必不可少,该公司也不例外,但现在的问题是该公司的合作伙伴数量不到10 家、就拿鲁迅美术学院来说,合作仅1款产品,支付对方的合作费用仅100000元左右。还有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合作时间不能保持长久,节奏不紧凑,这不利于项目的深层研发和长期合作。
2.2.2政府政策的干预让企业生产喜忧参半
众所周知,建立政府和企业的良好关系对企业的发展非常重要,政府的要求都是稍微高于当前企业技术水平的,虽然推动了企业的发展,但政府对企业有相关扶持政策的同时也附带了许多规定和要求。客车企业所生产制造的产品首先要满足国家的标准,每个标准的认可都要花费500万左右,之后要达到想投入市场所在的省份和市区的政府标准每项又是500万左右,所以到产品销售出去之时,企业增加了几千万的成本,这对企业是很不利的。
三、技术创新的对策
3.1建立员工激励机制、提高企业向心力
孔子讲究“因材施教”,企业不妨试试“因人配岗”,员工与岗位相匹配才能激发员工的潜力,员工的能力才能得到充分发挥。大家都知道“鲶鱼效应”,同理在企业中叫“动态管理”机制,如果大部分员工长时间甚至一辈子静态地固定在一个岗位上,势必会逐渐丧失工作兴趣和工作激情,取而代之的是员工的怠倦和企业整体的效率低下,所以如果能实现异岗流动、纵向流动、择优上岗等政策交流互动,不仅会发掘员工的潜能,还能增添职业新鲜感,同时又能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如果能妥善利用“八二定律”,调动20%骨干的积极性,再以20%少数骨干的力量带动80%的多数员工,则会有事半功倍的效果[1]。
所谓企业向心力,就是增强企业凝聚力,让员工有归属感,把企业打造成家的氛围从而使员工安心、主动、自觉地为自己的家服务。无论是工作在一线的工人还是从事脑力劳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员工安全都是第一重要的,以人为本的观念永远都是让员工甘愿为公司服务的一剂良药,若是在住房、子女教育及医疗等方面给予属于本公司员工更多福利的话,一定会让每天辛苦工作的员工省去许多后顾之忧,在感受到公司和社会对自己重视的同时会有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工作中,从而会增强企业向心力并提高企业生产力竞争力。
3.2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寻找产品创新方向
技术创新可以分为产品创新、流程创新等,产品创新是企业竞争力建立和更新的重要来源,所以应该把主动研发作为公司长远发展的目标。前文提到该公司的设计能力有待提高,而企业的技术设计能力作为技术创新的一个必要环节,直接影响技术创新能力的提高[2]。但要注意的是技术不等于技术能力,技术可以通过多种渠道获得,而技术能力需要的是不断进取的学习,体现的是一个企业发展空间的潜力。但要强调的是,没有方向比缺乏技术更可怕,企业定位不清晰,毫无战略,一味追随是最可怕的问题。企业要学会找寻和搜索市场空缺,
把大部分自主研发的精力放在这些有待发掘的缺口中,这样即使是现有的技术,也会制造出独一无二的产品,填补市场空白。
值得说明的是,现在还属于起步阶段的车载网络与飞机的黑匣子有异曲同工之妙,便于联系和追踪;有关部门积极呼吁的环境友好型汽车是从设计环节来加强对汽车回收利用的管控,要求在设计过程中尽量提高汽车回收利用率,从结构上便于报废后的拆卸工作,并减少有毒有害物质的使用来增强环保力度[3],企业要是能另辟捷径,找准前进方向,一定会在广阔的发展空间占领一席之地;再者新能源的电车里程不好,传统的耗油车环保不好,虽然有将两者融合的混合动力车,但两者的不平衡一直是一大难题,若不能很好的融合,就两手一起抓,促进传统和新能源的协同发展。
3.3调整产品研发的资金投入
专业技术需要学习、实践、研究才能获得[4],落后的知识和技术是无法生产出与时俱进的产品的;人员投入方面,不能让员工仅仅局限在丹东这样一个小城市的小公司,就拿被收购的常州客车厂来说,让经济相对发达地区的人到相对偏僻的丹东多数是不愿意的,但可以把丹东的技术工人派到常州去学习,不管是在学校进修还是进厂研究,这种地区性的交流对双方都有好处,在取长补短的同时更重要的是坚持,我相信那边的“生存之道”一定会拓宽去学习员工的视野,更何况员工交换学习既不会花费太多的成本,又能保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员工换一个工作环境会总结自身并在新环境中完善自我,也算是一个新的开始,说不定会有意想不到的潜力被激发出来。企业对外派学习的员工在薪资和福利上一定要加大投入,尽量让员工自愿学习,而不是强迫服从命令,否则会使学习效果大打折扣。另外,据20xx年调查显示,19390名工科生中有16%希望在毕业后进入汽车及零配件行业,汽车行业成为今年工科生的毕业首选行业[5],因此个人认为应该与某些有汽车专业的大学或者职高形成长期合作关系,在每年毕业生实习的时候去学校招聘,以便有源源不断的优秀毕业生到企业实习,和普通员工一样的要求,但工资却低于普通员工,为企业注入新鲜血液的同时留下了新知识可谓是低投入,高回报。
还有在研发阶段的资金投入,自主研发不一定要巨额投入,“拿来主义”会是创新之路的捷径,自主研发的成果如何并不仅仅取决于前期投入的多少,还要看实际效果和市场认可度,大投入不一定能出好技术。多数企业大肆宣扬自己的大手笔投入往往有两个原因,一是表明自己的投入力度大,给用户一种高端的印象,二是可以向政府“合理申请”研究费用。现在很多企业对外宣称某个项目花费巨额,一味的向上走,而忘了向下看,只想着追求高端产品而抛弃性价比来打造自己的身价,误导了其他企业,可能会让某些企业因此产生畏难情绪[6]。对于丹东黄海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来说,企业所处城市环境和规模等都不占优势,但恰恰可生产适合大众的低价位、高性价比的产品。在技术研发的初期,一切从零开始,但如今,很多汽车企业技术创新的基础建设和设备已经基本到位,要把技术研发分成多个项目,用前一个项目的经验和成果支撑下一个项目,不仅有助于降低研发成本,还会使多个项目垒成的技术长城坚硬牢固。
3.4实现与合作企业的长期沟通及协调
合作对象包括用户、零件商和当地的宣传媒体等。对于那些长期合作的用户企业,可谓是知己知彼,所以更容易设计出适合用户的产品;而长期合作的配件商则会给予资金上的优惠,有了新产品也会尽快的了解。若企业主动研发,新产品大面积的销售和推广不仅消耗资金,而且难度较大,所以这些长期合作的用户就是产品推广的关键。就像市面上琳琅满目的广告,真正因为广告宣传而去购买的产品可能并没有从周围亲戚朋友那里得知推荐从而购买的产品数量多,原因很简单,用过的总觉得踏实,同理,该公司宣传产品的方式有巡展、推介会和参加车展等,系统的把车和性能完整地展现出来,可以近似于打广告,而把新产品低价卖给合作用户去试验,在对新产品理论性能和特点了解的同时会得到实践时的问题反馈,
不仅有助于公司多方面了解产品以便把经验运用到以后的生产当中,还可以使接受试验的产品成为被推荐的对象,给有购买欲望的用户一种踏实之感,从而更快的打入市场。
真正建立长期的合作和客户关系并不仅仅局限在买卖的利益关系上,而是要靠亲和力去吸引客户,站在对方的角度真正的理解客户,向客户展示他们对公司而言的重要性,从而通过客户关系获得竞争优势[7]。如果说想深入市场空缺生产制造有针对性的产品很难,那么生产针对一个企业或某个客户群的产品就相对容易很多,要是在对方提出要求前就能把解决该问题的技术应用于新产品上,想必合作用户的购买欲会大大增强。
还有企业和报刊媒体的互动,现在的媒体已经不像以前那样事事主动,所以企业应和相关媒体达成长期协议,互相宣传,把公司和产品的正能量通过媒体传播给大众,也以公司名义订阅发放,向大众宣传报纸杂志。
3.5企业要适应并利用政府政策
为了能适应各级政府的小标准,企业相关人员要和政府提前进行沟通,尤其是要和制定标准的相关部门进行沟通,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和制造能力引导政府制定或修改相关标准,一旦政策形成,就要利用政策发扬自己的优势。另外,每年国家都会出钱给当地政府一些有超前意识、代表客车企业发展方向的项目,企业要抓住这样的机会,和政府进行有效沟通,争取拿到这些项目,如此一来,国家出钱,政府投钱,企业只要一心一意做好项目就行了。改革开放让中国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同样企业也不能紧锁大门埋头苦干,要多和外界沟通,毕竟政府要是拿到订单对企业来说也是有好处的,要尽快掌握第一手消息。
政府采购市场蛋糕较大,所以当地政府的采购对企业的产品走向和发展有着极大的推动作用,因此可能存在只盯着政府补贴的现象,政府补贴不是长久之计,“生于忧患死于安乐”,要是总有一笔扶持款,可以轻轻松松的赚钱,企业和人一样就会产生惰性,哪里还会有潜心研发的想法。所以政府要做到“有奖有罚”,刚开始可以把补贴作为激励手段,但过段时间一定要让企业自力更生。由此可见企业既不能脱离政府又不能太依赖政府,要有真正的企业家精神[8]。
常言道:“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所以个人认为就该企业而言,应该争取的不是某种车型采购上给予的资金扶持,而是在技术创新和自主研发上的资金支持和产品宣传。
通过四个月的写作得知汽车产业是技术复杂,精度要求高,需要高度整合的综合性产业。该公司现在存在的问题也是现国内汽车行业所存在的问题,我国客车业普遍缺乏核心技术,关键零部件的技术创新能力,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客车的技术水平;在员工培训方面,国外对蓝领工人的专业培训我国也少有涉及。在不占天时地利人和的状态下,与其被动应变不如主动应变,推陈出新,重新找寻已经丢掉的客户,巩固好可能丢掉的客户,维系好正在合作的客户,争取潜在的客户 [9-10]。奔驰的老总坚信奔驰的未来没有最好,只有更好,丹东黄海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也要对未来充满信心,积极探索未知领域,勇敢的面对竞争和挑战。
大学生标准学术论文范文篇二
摘要:同权论认为大学自治与学术自由同属于宪法上的基本权利.而制度保障说则将大学自治视为对学术自由的保护,制度保障说准确界定了大学自治与学术自由的关系,对我国大学法治的建设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关键词:大学自治;学术自由;同权论;制度保障论
首先,掩盖了学术自由和大学自治之间的内在关系。大学自治以实现学术自由为旨归,具有手段性价值。与学术自由权的实现之间是一种手段与目的的关系,而并非等同关系。相反,如果一所大学自治的主体是学校的行政系统,反而可能会带来对学术自由的伤害。事实上,学术自由并不必然产生于大学自治,大学自治也不必然以学术自由为最终目的。大学自治不包含学者个人的学术自由等权力诉求的意义,而是指大学作为一个学术组织为避免外界干扰而提出的属于大学整体需要的自我决策、自我管理的权力诉求。大学自治有可能损害学者个体的学术自由。正像有学者所指出的,知识分子进入学院化的大学校园后,大学里烦琐的规定成为最麻烦的学术障碍,??大大限制了学者们的独立人格和学术自由。问因此,当大学自治行为损害到了教师和学生的学术自由时,应该受到限制,大学自治作为手段并不是无限的。大学自治要受到国家合法性的监督,使得大学自治在保护学术自由、学习自由以及大学成员其他宪法性权利前提下展开。
其次。大学自治和学术自由二者的内容并非完全等同。一般认为,学术自由的内容包括学术思想自由、学术研究自由以及研究成果的传授、交流与发表自由等三个方面。而大学自治则是指大学必须由自己的机关独自负责并且不受国家之指示以完成事务之意,亦即大学之管理、运营系委诸于大学内部之自主性决定。嘲大学自治内容上则要丰富的多,从实体和程序角度来看,大学自治分为实质性自治和程序性自治;从自治权的分立和运行来看,又可以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监督权;从具体内容来看,大学的自治权包括人事的自治、学生选择的自治、教育课程决定的自治、研究计划决定的自治、财源分配的自治等。
再次,大学自治和学术自由二者的主体不完全相同。学术自由权的主体一般适用于全体国民,但大学自治的主体却有很大差异。德国大学自治权的主体主要是教授,形成了教授治校的大学自治模式;而美国则形成了董事会领导下的大学自治模式。我国教育法规定办学自主权的主体是大学。而高等教育法中主体是大学和校长,而没有作为大学重要构成人员的教师和学生,特别忽视了学生的权利,但在大陆法系许多地区,学生一直处于大学构成主体的地位。可见,在学校这一集体之内,仍然存在着自治权主体的差别,而这一差别可能使之对学术自由的保障功能也会有所不同。
三、制度保障论制度性保障理论最初由德国威玛宪法时期学者施密特将其体系化,意指在宪法规范之下,某些具有特定范畴、任务及目的的制度应为国家宪法所承认,受到宪法的特别保护,立法者不能通过立法而将其废弃。制度性保障的功能在于避免某些先存性法律制度免受立法者废弃,这是一种消极的制度性保障。制度性保障理论的内涵可归纳为如下几个方面:大学自治和学术自由是两个关系密切而又容易混淆的概念。一项对二战后美国高等教育的分析认为,如果被法律或公共观点支持,学术自由可以在大学自治缺失的情况下存在。但是又有情况显示有些外部干预会或明或暗地侵蚀学术自由,大学自治有助于维护学术自由的精神和保护这种自由免于外部的攻击。大学自治与学术自由都是建立在“传播和创造高深学问”这一大学内在逻辑的基础上的,但二者之间具有何种内在关系却一直存在争论,二者同权论和制度保障论就是两种有代表性的看法。本文试图在分析上述两种观点的基础上澄清大学自治与学术自由之间的关系。
一、大学自治和学术自由的渊源“自治是高深学问的最悠久的传统之一”闭,大学争取自治是从建校时开始的,在中世纪产生之初,大学就产生了自治的诉求。大学具有国际性,其成员来自世界,主张普遍教学的自由,它的领域是基督教世界,而且冲破了城市的范围。大学的发展过程就是一个不断与教会、王室甚至是普通市民进行斗争的过程,斗争的手段是罢课和迁校,斗争的结果是大学有了自己的特权。
而学术自由概念的产生则要晚的多,作为大学探索真理的原则学术自由首先被德国大学接受,其思想奠基者是洪堡、施莱尔·马赫和费希特等人,认为大学必须将研究提升到与知识传授同等重要的地位,而要开展学术研究就需要确立学术自由的制度保障。这一思想逐渐形成经典大学的基本理念并被欧美大学普遍认同。学术自由在最初仅仅限于学校内部,是学校自身的行为,却无法防止来自外部力量的侵害,因此需要国家法律的认可和保障。到了20世纪初期,则上升为宪法基本权利,许多国家的宪法和教育基本法开始明确保障学术自由。因此,从历史上看,大学自治的理念和制度先于学术自由而产生。
二、二者同权论二者同权论把学术自由视为大学的基本权利.大学是学术自由的组织体,大学自治是一种团体性的学术自由,是学术自由的合理延伸和当然结果。确实,随着学术自由权内涵的发展,权利主体已经实现了从学者向普通公民、从个体向组织转化的过程,许多国家将学术自由的主体扩展到了包括大学在内的机构,把学术自由视为大学的基本权利自在情理之中。同时,这种观点立足于自由主义的精神,为大学自治提供一种自然法上的正当性,使学校在国家一社会的二元结构中能够形成一种对峙而又互动的良性格局f3],更易于直接明确的论证大学自治的合法性依据。不过,把大学自治权直接等同于宪法学术自由权,存在许多不足:
其一,制度性保障的目的在于保障特定的法律制度,而非保障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制度性保障是以一定法律制度的存在为前提的,其所保障的乃是一管理与评价种被形构、组织乃至被界分的具体法律制度。制度有别于自由权利本身,制度对于个人自由的保护与强化则具有补充的功能,因此制度性保障的结果可形成对某些自由权利的连接性、补充性的保障。其二,制度性保障的客体是既存的法律制度,是现行宪法制定之前即已存在的法律制度。这些制度是历史的产物,是人类制度文明建设的结晶,运行多年,且有组织、结构上的表征,并得到某种程度上的法律保障,其核心部分必须予以尊重。其三,制度性保障的前提是相关法律制度必须有宪法连接点。传统的法律制度只有被宪法纳入时才能获得制度性保障。“经由宪法法律的规范,特定制度可以获得特殊的保护。此种规范的目的在于使立法者无法以单纯法律的方式废除此等制度。”网其四,制度性保障的内容是立法者不能对已经纳入宪法范畴的法律制度的典型特征加以侵害。立法者在对某一法律制度进行改革时。必须尊重现存法律制度的由为基本权之一,其权利主体除从事学术研究之个人外。还包括大学本身。倘使只有从事研究个人享有学术自由基本权,而大学并不拥有此项权利,则国家对于大学干预,例如限制大学图书馆收藏图书种类。仅能当其直接影响个人研究活动时,个人才可以主张学术自由的保护,而大学本身并不能直接、立即地援用基本权防御功能,不啻为国家提供一个间接、但是极为有效干预学术研究自由的途径,显然悖离宪法保障学术自由精神。而且由于现代学术研究工作旱已非研究者凭借自己毅力和天分所能完成。而往往必须透过研究机构各种设备与人力的支持始得进行,大学自然而然地就成为学术研究工作得以开展实现的必要场域,国家除了应消极地不干预研究者个人学术研究活动外,更应创设制度以协助保障学术自由之实现。而大学自治,正是为达成此一目标所不可或缺的制度性保障功能。
四、对我国大学法治建设的启示意义制度保障说在德国的大学自治的法理理论中目前处于通说的地位,也得到了联邦宪法法院的认可,对大陆法系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宪法理论与实践产生了巨大影响。
在日本,二战前,大学自治制度被视为一种惯行,在战后则被视为与学术自由的宪法规定具有密切不可分的关系,而受宪法的保障。而我国的台湾地区在相关的法律文件中更是明确认定了制度保障说,如在核心价值,如需废弃该法律制度,则必须启动修宪程序。
当然,宪法对该类制度的保障并非保障这些制度的现状,而是保障这些制度的本质内容,国家可根据立法对这些制度的周边部分进行界定和变更,但不可侵害其核心部分。
依据制度性保障理论,大学自治在作为传统制度受到宪法保护的同时,又成为宪法基本权利,从而得到宪法的双重保护:在消极层面,防御立法者创设法律侵害大学依据学术本质需要而应享有的自治制度的核心部分;在积极层面,则可以要求立法者积极创设法律对大学自治进行确认,并通过具体的制度去实现和保护大学自治。基于学术自由的制度性保障理论。德国传统的大学自治制度与作为基本权利的学术自由建立了紧密的连结。按照积极性制度保障理论,一方面要求立法机关创设的法律不得侵害大学依学术本质需要而应享有的自治权利,另一方面则要求立法机关积极创设法律对大学自治进行确认,并通过具体的制度去实现和保护大学自治。
还需要指出的是。作为一种制度性保障,大学自治不仅是对大学构成人员学术自由的保护,而且是对大学作为一个独立主体的学术自由的保障。学术自380号解释理由书中明确指出,“讲学自由之规定,以保障学术自由为目的。学术自由之保障。应自大学组织及其它建制方面,加以确保,亦即为制度性之保障。
为保障大学之学术自由,应承认大学自治之制度,对于研究、教学及学习等活动,担保其不受不当之干涉,使大学享有组织经营之自治权能,个人享有学术自由。”同在大法官林永谋、杨慧英的协同意见书中也指出,“大学自治既系源自学术自由之本质,则‘宪法’第十一条关于讲学自由任意更改,弱化了所想要保障的制度或基本权,另外制度性保障的概念过于模糊,有人为操作的空间。在我国台湾,有学者指出大法官引入制度性保障并没有充分的理论基础,而是面对现实的结果,因为在台湾公立大学并没有独立法人地位,无法从法人基本权利保护的角度来维护大学的学术自由,只好改用制度性保障这种说理方式。制度保障说并非是对等同论的修正和发展,事实上二者之间并没有内在的联系。制度保障说是德国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具有一定应急的功利目的,不过,制度保障说相比于等同论正确界定了大学自治和学术自由之间的手段和目的关系,对于学术自由的保护具有重要价值,这也是制度保障说虽遭非议但却没有被代替的主要原因。
我国虽然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了学术自由权,但在建构具体的权利保护制度方面却存在很多不足,使得学术自由权有沦为纸面权利的危险。特别是对大学学术自由的保护方面,没有建立一种制度性保障措施来实现学术自由,甚至没有提到大学自治,只在高等教育法中规定了办学自主权,自主权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对高等教育事业性质认识的一种延续,是政府在有限的范围内让渡给高等院校的一部分教育行政管理权,甚至只是国家默认的一种恩赐。所以,在人们的意识中,它是下放的而非大学应有的权利。更为致命的是,这种自主权并不是出于对学术自由的保障,而是为了维护学校秩序的管理权,正是办学自主权与学术自由的这种疏离,使得自主权反而可能伤害学术自由权。比如在邹柳娟诉教育部一案中,法院认为华中科技大学未评聘邹柳娟为教授属该校行使自主权的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在我国大学法治的建设过程中,应当借鉴制度保障说,将办学自主权视为教师和学生学术自由的保障手段,并以此为基础来配置学校权力,并将学术自由的实现作为判断办学自主权的正当性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