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交申请材料:
1、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
2、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3、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出具的现住房情况证明;
4、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5、当地政府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审核
(一)初审
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应当于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
(二)复审
区县人民政府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会同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共同对申请家庭的户口、人口、住房情况、家庭收入等情况进行复审,并于收到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审意见。
三、公示
(一)初审公示
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由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在申请人居住地范围内进行为期15日的公示,对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一并报送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对初审不符合规定保障条件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初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诉。
(二)复审公示
对复审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区县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将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在申请人居住地范围内进行为期15日的公示,对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应当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对经审核不符合规定保障条件的,区县廉租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区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四、轮候
区县人民政府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登记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并向社会公开。轮候办法由区县人民政府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五、建档
区县人民政府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户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并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