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士兵退役安置条例 1987年士兵安置条例

中国人民解放军(简称:人民解放军、解放军,英文:People's Liberation Army of China,英文缩写:PLA)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主要的武装力量。今天小编收集了1987年士兵安置条例,供大家查阅!

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发[1987]106号( 1987年12月13日)

第一条 为了做好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退伍义务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下列人员:

(一)服现役期满(包括超期服役)退出现役的;

(二)服现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级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

(1)因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部队发给《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的;

(2)经驻军医院证明,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现役以及精神病患者经治疗半年未愈的;

(3)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

(4)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证明,需要退出现役的;

(5)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

第三条 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必须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

第四条 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安置工作的情况设置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或者指定工作人员负责办理退伍义务兵安置的日常工作。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设在民政部门,人民武装、计划、劳动人事等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民政部门做好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

第五条 接收退伍义务兵时间,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的规定执行。因气候或地理原因,经国防部批准提前或者推迟退伍的,可相应提前或推迟接收。

第六条 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认真组织接待。

第七条 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三十天内,持退伍证和部队介绍信到县、市、市辖区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然后向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报到,凭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介绍信办理落户手续。

第八条 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由当地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按下列规定安置:

(一)对确无住房或者严重缺房而自建和靠集体帮助又确有困难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经费帮助解决;

(二)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下同)以上的,应当安排工作;

(三)对有一定专长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推荐录用;

(四)各用人单位向农村招收工人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义务兵。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和女性退伍义务兵,应当给予适当照顾。

第九条 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办法,各接收单位必须妥善安排。

具体安置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每年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前,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下达预分劳动指标,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后先安置,待国家计划下达后统一结算;

(二)在部队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立二等功以上的,安排工作时,应优先照顾本人志愿;

(三)在部队荣立三等功和超期服役的,安排工作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照顾本人特长和志愿;

(四)在部队被培养成为有一定专业和特长的,安排工作时,应当尽量做到专业对口;

(五)无正当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伍的;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在部队或者退伍后待安排期间犯有刑事罪(过失罪除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不负责安排工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第十条 因战、因公致残的二等、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原是城市户口的,由原征集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原是农业户口的,原征集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第十一条 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对于因残、因病不能坚持八小时工作的,原工作单位应当按照对具有同样情况的一般工作人员的安排原则予以妥善安置。退伍义务兵原工作单位已撤销或合并的,由上一级机关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

第十二条 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和技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继续学习而本人又符合学习条件的,在年龄上可适当放宽,原学校应在他们退伍后的下一学期准予复学。如果原学校已经撤销、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在原学校复学确有困难,可以由本人或者原学校申请县、市以上教育部门另行安排他们到相应的学校学习。

第十三条 退伍义务兵报考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四条 对在服役期间家庭住址变迁,退伍时要求到父母所在地落户安置的,经父母所在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证明,应当允许。但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十五条 义务兵从兵役机关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止,为服现役的军龄,满十个月的,按周年计算。退伍后新分配参加工作的,其军龄和待分配的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其入伍前的工龄和军龄连同待分配的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享受与所在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第十六条 退伍义务兵接到安排工作的通知后,逾期半年无正当理由,并经多次教育仍不报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不再负责安排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第十七条本条例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五八年三月十七日《国务院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退伍军人安置工作程序

安置前期工作

(一)接收准备:

1、代县政府起草关于做好本年度退伍安置工作的文件。

2、根据需要,建议调整县退伍安置领导小组成员,充实加强退伍办的力量。

3、成立临时接待站,落实所需经费、车辆和物质。

4、在主要街道、场所张贴欢迎标语,悬挂横幅,播放欢迎词,放映幻灯片。

(二办理报到手续:

1、制订退伍军人报到花名册。

2、收到退伍军人档案后,农业户口入伍分乡镇、非农业户口入伍分系统或单位,逐个登记编号。

3、退伍军人自带档案的,一般不予接收。

4、退伍军人报到须本人到场,出示退伍证、部队介绍信,党团员应出示党团组织关系介绍信,尔后填写花名册。

5、定期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汇报接收情况。

6、收到档案一个月内,本人未来报到者,应查明原因,妥善处理。

(三)宣传教育:

1、做好来信来访工作,依据有关政策解决和处理退伍军人反映的问题。

2、组织走访。对当年回乡退伍军人,乡镇、街办普遍走访,县退伍办重点走访。介绍政治、经济形势,宣传安置政策,了解意见要求,对生产、生活中确有困难者,认真研究解决。

3、乡镇、街办举行会谈、学习班,请当地主要领导向退伍军人进行乡情、政策、法制、传统、形势教育,适当开展文体和社会服务活动。

4、协助街道、单位和工矿企业,安排好退伍军人待分配期间的党团组织生活。

(四)档案审查:

1、审查档案。重点审阅档案内必须具备的“二表”,即《应征公民入伍登记表》、《退伍军人登记表》。1990年冬季(含)以后入伍的,还须有《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党团员应有入党入团志愿书;立功者应有立功材料及批准手续;伤残军人应有评定伤残等级报批手续;受刑事或纪律处分的,应有犯罪或错误材料及报批手续。

2、填表制卡。区分城镇(包括符合统一分配工作农村户口入伍的)和农村对象,分别填写《退伍军人工作安排审批表》一式三份;《农村退伍军人两用人才登记卡》一式两份。

3、档案材料有缺、漏或疑问的,及时与部队联系,不符合退伍条件的,将档案退回部队。

(五)取证:

1、城镇户口、吃商品粮入伍的需交验本人入伍前期城镇户口及粮油供应本,审核并保存入伍所在地派出所、粮管所证明。1990年冬季入伍的需交验“安置卡”。1991年冬季(含)以后入伍的,需交验“非农”《入伍通知书》。

2、吃农业粮入伍的,符合《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一款者,应交验立功奖章、证书和喜报;符合第二款者,应交验部队颁发的《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符合第三款者,应交验省政府颁发的《革命烈士证书》;符合第四款和第五款者,由本人提出申请,退伍办按上级规定直接取证。

3、本县(市、区)入伍需到外地安置的,应由本县(市、区)退伍办负责取证。

4、异地入伍需到本县(市、区)安置的,本县(市、区)退伍办除对入伍所在地的证件进行复核外,还需索取退伍军人父母所在地的户口、粮油关系证件。

(六)报审:

1、本县(市、区)入伍、符合统一分配工作的退伍义务兵,县(市、区)退伍办应将其档案、《退伍军人工作安排审批表》、《城镇退伍军人户、粮关系审核表》以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报地、市退伍办审批。

2、本地区(市)入伍需跨县(市、区)安置的,由入伍地的县(市、区)与接收安置地的县(市、区)联系同意后,报地(市)退伍办审批。

3、本省入伍,需跨地区(市)安置的,由入伍所在地的地(市)与接收安置地的地(市)联系并审批。

4、外省(市)入伍,需到我省安置的,由入伍所在地的省(市)退伍办与我省退伍办联系,并将其档案及有关证明材料寄省退伍办审核,同意后再通知有关地(市)和县(市、区)退伍办接收安置。

安置中期工作

(一)制定安置计划:

1、根据本县(市、区)当年度需统一安排工作的退伍人数,提出计划指标分配方案。

2、走访接收大户,了解其承受能力和人员需求状况,协商接收安置任务。

3、建议召开领导小组会议,传达上级安置工作会议精神,研究当年退伍安置工作中急需解决的问题,讨论预分方案,下达分配计划。

4、召开接收单位负责人会议,传达学习上级有关安置工作的政策、规定。请当地政府领导讲话,提出接收安置的意见、要求和纪律;宣布分配给各系统、单位的安置计划指标;通报农村退伍军人两用人才信息,供各单位招聘、录用。

5、召开农村安置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当年退伍军人生产、生活的实际困难,讨论部署落实开发使用两用人才计划。

(二)分配落实单位:

1、根据《安置条例》和《实施细则》的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人员分配原则。

2、退伍办集体讨论,确定退伍军人的分配单位。

(三)办理工作介绍信及落户手续:

1、开具工作安排介绍信和户口、粮油关系供应介绍信。

2、通知退伍军人领取工作介绍信,要求他们在规定时间内尽快到分配单位报到,逾期后果自负。

3、人员落实到位后,将《退伍军人工作安排审批表》装入本人档案中,并将档案移交给接收单位。

(四)依据政策妥善处理遗留问题。

1987士兵退役安置条例 1987年士兵安置条例

安置后期工作

(一)检查:

1、征求接收单位对退伍安置工作的意见和要求;了解工种分配是否体现“根据表现、区别对待”的政策以及发挥退伍军人作用等情况。

2、检查农村退伍安置情况,了解是否做到妥善安置、各得其所;了解开发使用两用人才的措施和效果。

(二)总结统计:

1、整理本年度上级和本级制发的有关退伍安置工作的文件,并装订成册归档。

2、整理《退伍军人工作安排审批表》及有关证明、批件归档,长期保存。

3、准确统计上级业务部门统一制定的报表并及时上报。

4、总结本年度退伍安置工作,写出书面总结材料,上报本级政府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5、评选接收安置城镇退伍军人的先进单位和农村开发使用退伍军人两用人才的先进乡镇,并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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