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社会收入差距拉大所导致的诸多社会不公平现象的出现,公平问题也引起了我国学术界的重视。自古以来,人人都希望能建立一个公平的社会。在我国古代,儒家创始人孔子有句名言:“吾闻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盖均无贫,和无寡,安无顺。”
一、马克思主义的公平观思想(一)公平的内容和性质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公平作为道德和法的观念,是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人们从主观上和道义上确立的“应然”标准,它体现的是处于不同经济地位的人们对待利益调节关系的最起码的价值态度和价值取向,即由于人们所处的经济地位不同,对利益分配中的公平标准也必然不同。所以,公平作为道德和法这种社会意识,它的性质和内容只能由现存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即经济基础决定。而在历史上,唯心主义法学家们总是把公平作为各种法律体系中所共有的永恒价值,却看不到隐藏在法律体系身后的经济关系。如法国小资产阶级社会主义代表人物蒲鲁东就把公平归结为“至高无上的原则”,并把它视为能够“支配一切其它原则的原则”和“人类自身的本质”。针对他的唯心主义观点,恩格斯在《论住宅问题》中明确地指出,蒲鲁东在重大问题上看不到经济联系时,就逃到法的领域中去求助于永恒的公平,“以此来掩饰自己在经济学方面的无知和无能。”马克思则更加严厉地批评指出:“这就给一切庸人提供了一个使他们感到宽慰的论据,说商品生产形式像公平一样也是永恒的。”可见,任何社会的公平都不是永恒不变的,它随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变化而发展,要科学正确的理解公平,首先必须同形形色色的唯心主义公平观划清界限。
(二)公平是具体的、相对的、阶级的和历史的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公平从来都是具体的、相对的、阶级的和历史的,不存在任何超越特定历史条件、超越阶级的抽象的“永恒公平”。在马克思主义以前,资产阶级思想家们总是以基本权利、基本自由为人性作为前提始而论述公平,区别于这种先验方法论,从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论出发,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们站在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立场上,对资产阶级的公平观进行了全面而深刻的批判。马克思主义公平观认为,公平问题根源于现实,其中最根本的是人类的劳动实践。无论是作为调整社会关系规范和准则的公平,还是人们关于公平的观念,都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不是永恒不变的,而是发展变化的。恩格斯在《论住宅问题》中论述道:“希腊人和罗马人的平等观认为奴隶制度是公平的;1789年资产阶级的公平观则要求废除被宣传为不公平的封建制度。
(三)共产主义社会公平的实现具有阶段性马克思和恩格斯指出,公平的实现要依据客观的经济基础,它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历史发展过程。因此,对于公平的要求既不能脱离实际,更不能过于理想化,一蹴而就。即使到了共产主义社会,共产主义社会的公平也有一个发展的过程,它分为两个阶段,每个阶段的公平要求也是不同的。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一文中指出,共产主义社会的公平分为两个阶段:在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阶级差别已经不存在,具有平等社会地位的劳动者在进行个人消费资料分配时,只能以“劳动”为同一尺度进行公平的分配,即“各尽所能,按劳分配”。按劳分配原则所体现的“平等的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的法权。”马克思从唯物辩证法的视角,用一分为二的观点来分析“按劳分配”的原则,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公平依然只是一种形式上的公平,而非事实上的公平,因此,“按劳分配”原则是既公平又不公平的。实际上这种非事实上的公平,也是按劳分配始终无法解决的难题。第二个阶段是共产主义达到的“各尽所能,按需分配”公平,这一公平属于形式上不公平事实上公平的公平。因此只有到了共产主义高级阶段,才是真正实现了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所描述的理想的共产主义社会。这表明,从社会主义形式上的公平达到共产主义事实上的最高原则的公平,这是一个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体现了共产主义社会公平实现的阶段性。
(四)实现社会主义公平必须消灭私有制消灭阶级马克思、恩格斯社会主义公平观最基本的内容可以理解为:消灭私有制,消灭阶级,最终实现人类解放。马克思主义公平观全部的内容均是建立在这一理论基础上的,马克思主义社会公平观的全部思想原则也都是由这一基本观点的逻辑延伸而形成的。可见,实现社会主义公平的前提是要求消灭阶级差别,改变资本主义社会的不平等。资产阶级思想家们宣扬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公平是历史上最公平且永恒的,因此资本主义制度也是历史上最理想的制度。马克思和恩格斯则指出,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资本家和工人所谓的公平只表现在雇佣关系这一方面的交换价值规律中的公平,且资本主义社会公平外衣下的劳资关系也隐藏着肮脏和血腥的内容,资产阶级所谓的“理想之国”只不过是建立在无产阶级经济上受压迫、政治上受镇压的基础上而已,何来公平之说呢?所以,消灭私有制,消灭阶级,最终实现人类解放,不仅是无产阶级的奋斗目标,也是社会主义公平观的最基本内容,这是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唯物主义公平观与资产阶级公平观的最大区别。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指出,无产阶级公平思想的实质内容“是消灭阶级的要求。任何超出这个范围的平等要求,都必然要流于荒谬。”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进一步说过:“随着阶级差别的消灭,一切由这些差别产生的社会的和政治的不平等也自行消失。”
二、马克思主义公平观对我国社会公平问题的指导意义
在理论不断创新的同时,我们也不能盲目乐观,必须清醒的看到,我国现阶段社会成员和地区之间在分配收入上的差距比过去扩大了很多。这体现在,城乡之间差距明显扩大;在地区与地区之间,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的差距明显扩大;在行业与行业之间,垄断行业与非垄断行业之间的差距也在扩大。除了经济领域外,教育不公、就业不公、性别不公、政治权利享有不公等等,我们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和矛盾,如何在新的时代背景下重构公平,我想可以从马克思主义公平观思想中得出以下几点启示:
(一)加强理论宣传,使广大人民群众科学地认识马克思主义公平观马克思主义理论是我国的指导思想,马克思主义的公平观在我国今天建设和谐社会中意义更加重大。一方面,我们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不重复西方现代化、市场化的老路,必须把社会主义的价值观有机地融入改革开放的全过程;另一方面,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和发展进入了一个关键时期,越来越多的矛盾也凸显出来了,作为现代社会核心价值观之一的公平也引起了人民的关注。马克思主义公平观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实践中不可逾越的政治底线,从根本上说是防止两极分化、杜绝新的阶级分化的可能性,只有在坚定地维护这一底线才能保证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不会偏离社会主义方向。
其次,我们必须还要清醒地认识到我国的现实状况。一方面,在中国改革开放过程中出现社会成员和地区之间收入差距扩大是难以避免的。当年邓小平根据中国社会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的特点,提出了“让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逐步达到共同富裕”这个政策,而“共同富裕”的实现需要一个发展的过程,需要等待历史条件的成熟,而不是一蹴而就的。在“共同富裕”实现之前,在一部分地区人口日益增多,而贫困人口又没有全部脱贫的情况下,必定会出现一个社会成员和地区之间收入差距扩大的阶段,而我国现在正处在这个阶段。同时我们还必须科学地看到,这种社会成员和地区之间收入差距扩大并不是事实上的两极分化。马克思所讲的两极分化是一种阶级分化和阶级对抗的社会现象,其特点是富的越来越富、穷的越来越穷,少数人越来越富、多数人越来越穷。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绝对贫困人口已经从二亿五千万减少到二千三百万,全国已基本上实现了小康生活,绝大多数的人已摆脱贫困,而不是富的越来越富、穷的越来越穷。我们现在需要进一步解决的是,在基本消除绝对贫困人口的过程中,着力提高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水平,有效调节高收入群体的过高收入,逐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的比重,同时坚决取缔非法收入,促进共同富裕。
以上这两个问题在生活中很容易引起人们的误解,因此在加大对马克思主义公平观宣传的力度时,必须使广大人民群众正确地认识和把握科学的马克思主义公平观。
(二)在提高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同时,重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由于公平的性质和内容是由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的,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们十分强调公平理想实现的客观条件。因而,他们认为无产阶级在夺取政权以后,应该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为阶级消灭、公平理想的实现积极创造条件。
政府的决策直接关系着社会公平的实现。因此在经济发展的同时,还必须要加强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目标是要实现最广泛的人民民主,这才是最高形态的公平。从哲学意义上说,只有实现了人民民主,即人人平等、个个当家作主,才会实现人类社会最高形态的公平。所以,公平不仅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及时代内涵,而且还构成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党的十七大把“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确定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项重大任务,并强调要求“扩大社会主义民主,更好保障人民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而“十二五”规划中,在对民生、改革、经济等问题的部署中,公平正义的精神如同一根红线贯穿始终,彰显出公平正义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大意义。这要求我们的政府需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保证人民在各领域、各层次都能平等地享有各项基本权利;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走依法治国之路,以维护社会的整体公平;最后要加快政治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促进机会公平的实现。
(三)加大宏观调控力度,健全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的社会主义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在抓好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第一要务的同时,必须把促进和实现公平正义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大力加强法律制度建设,建立社会公平保障体系。社会公平保障体系是实现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重要途径之一,而社会公平保障体系的建设则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国家的宏观调控。总之,我们可以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引下,以实现人民的利益为宗旨,通过加大政府的宏观调控力度,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增加公共产品的供给,健全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社会保障和社会救济,扶贫济困,从而让社会全体成员在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中共享社会主义公平发展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