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张女士和赵婆婆(化名)按照每月1200元的租金,签订了为期一年的租房合同,约定其间如遇特殊情况张女士需退租,须提前一个月告知房东,否则房东可不退1200元押金。租期满一年后,张女士觉得住得很愉快,便和赵婆婆口头约定,按照“押一付三”的标准续租。
去年10月,张女士刚付完11月至今年1月3个月租金后,发现租住屋外墙上写了个大大的“拆”字。去年11月初,附近的房子陆续被拆,租住屋外围的砖瓦也被房东拆走一部分。张女士寻思要提前找下家,马上联系赵婆婆,希望12月份退租,但遭拒绝。“房子不是还没有拆吗?怎么就不能住了?”赵婆婆表示,只要房子还能住,张女士就须按合约住到今年1月20号,否则她不会退还多余的房租和押金。
元旦节期间,张女士在附近又找到一处合适的房子,搬到了新家。“房子一时半会拆不了,你可以继续住呀,住到把押金用完。”房东提出,张女士可以将押金充作房租,住到2月份,但被张女士一口回绝。
“家都搬了,我只想和她快点结清。一月份的房租送给她,但是押金总要退给我吧。”张女士说,没想到从此以后,房东的电话就一直无人接听。“当时只有口头约定,房东该不会想赖账吧?”张女士预感到,1200元押金恐怕很难要回来了。
律师认为,由于双方只有口头约定,属于“不定期租赁关系”,张女士有权在任何时候解除租赁关系,房东无权没收押金。张女士只好“曲线救国”,和赵婆婆的媳妇商量退换押金的事。一开始,对方称她管不了。张女士苦口婆心,说动了对方去做婆婆的工作,赵婆婆终于答应在25日前,退还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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