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论文集 经济法理论学术论文集

经济法是调整由国家协调干预的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下面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些经济法理论学术论文集,大家快来跟小编一起欣赏吧。

经济法理论学术论文集篇一

经济法在我国的发展趋势

【摘 要】经济法是调整由国家协调干预的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价值在于所构筑的法律秩序的目标及其调整社会关系所应遵循的方向和原则。我国在市场经济逐步发展的特殊时期,应加强经济法的生态化发展。

【关键词】经济法;发展;生态化

现代意义的经济法主要是指调整由国家协调干预的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肇端于19世纪末,大体可以分为两个阶段:从上世纪末至本世纪60年代中叶,谓之"传统经济法";从60年开始至今,经济法的演进则呈现出现代化的发展趋势。

1.我国经济法的生成与发展

古代的《法经》、《秦律》、《唐律》等法律中就有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规定,由此有人认为经济法的发展历史可以上溯到古代“诸法合体”的法律体系。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1978年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颁行了一些经济方面的法律规范。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我国逐步从完全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特别是1979年以来,我国制定了200多个经济法规,从而使我国经济法的发展处于前所未有的黄金时期。党的十四大的召开标志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一伟大成果又在1993年和1999年两次宪法修正案中得到了体现和巩固。2001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前后,我国经济法又经历了一次较快的发展阶段。

如今,在我国全方位、多角度对外开放的背景下,我国的经济法面临着空前的机遇与挑战。一是国际环境的变化,中国的进出口增长趋势发生重要变化。二是投资正在回归理性,增长幅度相对前几年会明显趋于稳定。三是居民消费增长较为缓慢,对经济增长影响较为深入,并且该问题在短期内难以找到快速解决的途径。四是政府支出重点转向农业和农村的建设,是中国经济增长新的突破口。

2.在我国发展经济法的价值

经济法的价值,是指经济法所构筑的法律秩序的目标及其调整社会关系所应遵循的方向和原则。把握经济法价值体系,就是把握经济法协调的价值。

一方面,它是建构现代化的经济法律体系的内在要求。我们不妨将经济法看作一个大系统,那么,经济法的各部门法便是这个大系统中的子系统,而在经济法学的各法律范畴中担负着促进各经济部门法协调统一功能的便应当是经济法的价值目标体系模式。换言之,只有将经济法价值目标明确界定,才能使经济法体系中的各部门法可以在价值目标同一的基础上相互配合和作用,不致因价值的紊乱而互相冲突。

另一方面,经济法价值的确立有助于我国现代化经济法的理性运作。这是因为:(1)现实生活的复杂性和多变性决定了立法者不可能对所有行为都预先进行确切的规范,因而当社会冲突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调整时,必须仰赖于执法者的法律意识来弥补,而对经济法价值的认知应当是执法者法律意识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2)当经济法体系中的部门法出现冲突,而执法者又无法借助于一般的冲突法理加以适用时,经济法价值便可成为执法者正确选择适用法律的有力工具;(3)针对变动不居的社会而赋予执法者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已成为现代社会的客观需要和不争事实,但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具有一定指向方可使权力运作效用最大化,而经济法的价值目标正是促成自由裁量权合理运作的最佳准则。

3.

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都在寻求合适的法律、政策框架,将环境保护纳入发展进程。我国的经济法的发展迫切需要将环境保护作为立法指导思想,努力为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提供法律保障。经济法的生态化就是在经济法立法执法等活动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诸方面因素,突显可持续发展。

传统观点认为,经济效益是一切经济活动的最高价值目标,所以经济法固然要以经济效益作为自己的目标与使命。但是经济法应追求"社会整体效益",不应是简单看重经济效益。日本和许多西方国家的发展史表明:不顾环境代价,一味地追求经济总值的增长,必然会带来一系列环境问题,最终使社会和经济的发展陷入困境。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该有"坚持可持续发展,兼顾当前发展的原则"。经济法的立法宗旨就是实现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将这一原则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一定的道理,它将使经济法体现保护环境的价值取向,促进经济法的可持续发展的价值趋向。

无论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还是入世后与世界经济的接轨,都要求经济法的生态化转向,通过法律的生态化来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经济立法要确立可持续发展战略地位,坚持生态化方向,培养公众生态化的法律意识。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的以可持续发展为核心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二十一世纪议程》等纲领性文件,充分表明了当今社会的普遍共识。可见,环境问题的产生往往是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的结果。在国内,各个经济实体为了创收,超标排污、过量开采资源,而国家一度以经济总值的多少来评价政府绩效,使得地方政府一味地追求经济总值增长,无视环境问题。在目前以国家为单位的世界舞台,我国应该加强生态环境的保护,"内忧"和"外患"同时考量,经济法关乎国家和社会整体利益,在促进生态保护方面,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经济法的生态化发展可以体现在很多方面。首先应该加强公民的环境权建设。法律主要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调整各种社会关系,能让每个公民都能充分利用法律维护自身的环境利益。其次可以在经济法的框架内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很多学者也在致力于公益诉讼的制度建设,提出了很多方案。环境问题往往牵涉到公共利益,建立一套高效的公益诉讼制度无疑会促进环境保护工作。此外,公众的环境法律意识具有重要作用,环境问题根源在于公众对环境资源的价值观念和相应的法律意识是生态化法律的深厚土壤和根基,让公众参与经济法立法决策,制订公众参与的环境资源评价体系;立法者倾听公众的意见;吸收环保人士参加;对重大浪费资源、破坏环境事件的披露机制;保障群众性的环保活动等。我国今后的立法会逐渐实现绿色立法,税法方面可以继续加强对重点污染企业的税收力度,鼓励绿色环保产业的发展。世界各国和地区对于全球环境问题加强了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为解决环境问题缔结条约、公约。我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经济法也要顺应潮流,有所作为,从立法精神、法律价值和指导思想上体现生态化的特点。

经济法作为一个新兴的部门法,尽管它在理论研究、制度建设等各个方面都有不同程度的缺陷,然而我们相信,经济法以其全新的理念,必将能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在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中获得发展。相信经济法在我国的发展会越来越走向成熟。

【参考文献】

[1]曾宪义.中国法制史.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7.

[2]王全兴.经济法基础理论专题研究.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1.

[3]李有星.经济法教程.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3,9.

[4]李昌麒.经济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12.

[5]张云主.经济法学.北京,科学出版社2004,8.

经济法理论学术论文集篇二

经济法法益的初步探析

摘 要:追逐利益是人类的本能,利益的冲突使得法的介入,调节成为可能与必要。各个不同的法律部门有着不同的法益,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也自然有着自己的法益,以前学术界对经济法的法益少有论及,经济法将社会法益作为自己的法益,他是一种超个人的法益,有着自己的特点,并且以经济自由及经济秩序为表征。

关键词:法益 社会法益 利益

1.法益及其相关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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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法益的概念

法益一词最初是被刑法学者所提及,其作为刑法学的一个范畴已经有了相当深入的研究。其在刑法学的研究历史进程之中分别有权利侵害说及财产侵害说之争,其中也不乏有大量的法哲学家介入研究,如黑格尔,并且形成了黑格尔学派。法益概念经过二战前及二战后的发展及完善,逐渐完满。在此我们仅提出一个刑法学界比较权威的概念。张明揩教授在其专著《法益初论》中是这样界定法益概念的,“法益是指根据宪法的基本原则,由法所保护的,客观上可能受到侵害或者威胁的人的生活利益。”[1]可见张明揩教授对法益概念进行界定时并不是单纯的从刑法学的角度,而是从一般法的角度进行界定的,也就是说法益之概念不是只存在于刑法学当中,各个部门法所保护的利益不同,因此也就有着不同的法益,刑法学有刑法学之法益,民法学有民法学之法益,当然经济法学也应当有经济法学之法益。

1.2法益与利益

由于人们的生存和发展都离不开利益所以“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相关”。[2]利益,本意为“利息”,原被用来表示债权人对利息要求的正当性。在十八世纪,利益被有些人视为社会生活的核心概念。20世纪20到30年代利益法学的兴起正是由于法学家们认识到了利益对法的重要作用,耶林从“权利的基础是利益”[3]这种认识出发深入探讨了法律的目的以及法律是如何处理互相冲突的利益的。

由于法律资源是稀缺的,因此当利益产生冲突时,哪种利益应当并且可以得到保护,哪种利益不应当并且不能得到保护,这就需要法律对互相冲突的利益进行选择。法律需要综合运用各种标准来衡量利益之权重,对一些应当并且可能得到保护的利益,法律应承认他们为“法律所应当保护的利益”这些利益得到法律的承认之后便具有了法律的外衣上升为法益,当法律对法益进一步积极承认,那么该法益便上升为权利。因此可以说权利就是批上了法律的外衣的利益。

通过以上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出,法益和利益并不是同等的概念,从内涵上说,无论利益还是法益其本质都是相同的只是被法律承认的程度不同而已。而从外延上来说利益的范围要大于法益,并不是所有的利益都能够上升到法益。法益只是立法者通过选择权衡,而将一部分利益通过法律手段上升为法益。所以法益是具有阶级性及国家性的,因为它要表述的是立法者的意志,而立法者又是一个阶级的代表,所以法益并不是超阶级的。

2.经济法法益的界定

前已提及法益是指根据宪法的基本原则,由法所保护的,客观上可能受到侵害或者威胁的人的生活利益。依此概念推之,经济法上也应当存在客观上可能受到侵害或威胁的人的生活利益,也就是经济法的法益。

根据拉德布鲁赫的论述“从司法角度出发所看到的经济关系,不过是两个私人之间以相互平等为前提的关系,这种观点忽视了第三者,即在任何经济关系中都是最大的厉害关系人:公众”[4],由此可以看出来经济法所要保护的法益是一种超个人的法益也就是社会法益。我所说的社会法益与社会利益并不是等同的,并不是所有的社会利益都能或者都需要法律的保护,当两种利益相冲突时,就需要进行相机抉择,分析哪种利益更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就用法律之手将其揽入怀中,此时,该被保护的利益便上升为社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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