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8日,上海已全面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房地产登记由不动产登记替代,房地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停止发放,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该制度实施前依法核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继续有效,权利不变动,证书不更换;各区现有的房地产交易大厅调整为不动产交易登记大厅,市民可前往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
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确立的一项物权制度,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
不动产登记包括哪些?
不动产登记包括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文件登记等。
不动产登记应到不动产所在地的区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程序为提出申请—受理登记—审核登簿—发放权证。
申请不动产登记需提交六种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3、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4、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5、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此外,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被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自然人处分不动产的,可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未经公证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登记时,与代理人共同到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境外申请人处分不动产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