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制的国家里,国王就是法律。小编为大家汇总了一些有关于法制的手抄报的内容 ,大家可作为参考,希望大家能够获得幫助:
有关于法制的手抄报的内容:电子合同的法律适用探析问的提出目前,电子商务的全球性诸多优势已被商家公众所接受。但由于网络所形成的虚拟空间极大影响了社会政治法律问。因此,在立法相对滞后的情况下,研究如何运用现有法律制度,来规范人们的网上合同交易行为,克服电子商务中存在的法律障碍,这无疑是大有裨益的。本文试就我国领域内电子合同的法律适用等相关问提出自己的看法。
电子商务中的电子合同所谓电子商务是指运用电子设备和网络技术在网页经营者和公众之间,通过对文本声音和像等数据的电子化处理和交换而进行商品或服务交易的商务活动。具体地说,方面,网页经营者在国际互联网建立网站将有关信息保留于互联网服务提供者13 3服务器的计算机上。另方面,公众只要能拥有台电脑调制解调器和根电话线,便可通过互联网人口而加人国际网络进行浏览,由此,双方或多方便能在网络这新型件文件传送远程登录等互动行为的方式,进行询价谈判直至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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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而,与传统商务合同相比,电子合同具有如下特点电子合同的形式有别于传统商务的合同,从电子合同的本身来看,与书面合同是非常相似的,都是以能够为人所感知的文字方式存在,但是两者存在个最大的区别,就是电子合同只是以电磁记录的方式存在。按照我国合同法有关规定,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形式都属于合同的书面形式。因此,可以说电子合同是书面合同的新发展。
电子合同的订立必须具备定的物资条件,即全网页经营者,公众的计算机之间进行联网,而传统商务交易可以在十分简陋的物资条件下灵活地进行,显然不需具备如此高科技的物资装备。
网络合同的交易存在不稳定因素,需建立完善的网络安全系统,保证电子合同的交易安全 首先,在电子商务中,双方可能远隔万里而互不相识,整个交易过程中也可能自始至终不面,因此双方的身份就很难得以产权体系本身。公平正义和自由,直是法律所追求的目标。在知识产权中,同样体现这些法律价值。法律禁止不劳而获者直接占用他人成果。数据库的投资者,花费了大量金钱和进行了辛勤劳动,如果放任他人自由使用,就会损害社会么众开发生产和制造数据库的积极性,这是不公平的。因此,本案以不正当竞争来保护不具有独创性的数据库的制造者,是种很适当的判决。
其意义在于,为不具有独创性的电子数据库提供了法律适用电子合同,王远华罗琳确认。其次,网络基础设施不完善,信息在网络间传递过程中,有可能因网络自身特性而出现失误,如应该发出的信息没有发出去或所发出的信息内容有错误,或者信息发出延误,等等。同时,电脑病毒的存在,会导致电脑内存的数据丢失和程序出现混乱,这都将对网络交易构成严重危胁。
最后,黑客的人为因素影响。在网络交流过程中,黑客能通过各种途径如假冒身份黑客程序进人交易者再篡改有关数据,因此,即使收到份附电子签名的电子文书也不能保证这就是对方的真实意思,而以此作为依据约束对方也比较困难。
电子合同的订立电子合同的订立是指电子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作出关于标思达成致的过程。它揭了双方当事人缔约过程的动态状况。电子合同的订立始于电子合同的拟定,终于方当事人所作承诺。我国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33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固然我国合同法原则上认可了数据电文intenet进行的网络交易很难满足上述法律要求,因为,网上交易合同的签订,收发邮件的行为等都只能是自然人通过计算机电子数据的交换来完成电子数据传递亲笔签字,这与传统的签署者在文件上签字加盖法人的公章或业务章的行为全然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