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安全息息相关,只有法制社会才能保障到我们的人生安全,那么有关法制与安全的黑板报你又知多少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资料,希望你们会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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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与法制黑板报相关资料1:法制名言
1) 以无情的目光论事,一慈悲的目光看人。
2) 一项法律越是在它的接受者那里以恶行为前提,那么它本身就越好。——拉德布鲁赫
3) 一份不公平的合同也好过一场冗长的官司。
4) 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
5) 要使事物合乎正义(公平),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正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亚里士多德(古希腊)《政治学》
6) 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
7) 刑罚的严厉程度应该只为实现其目标而绝对必需。所有超过于此的刑罚不仅是过分的恶,而且会制造大量的阻碍公正目标实现的坎坷。
8) 宪法是一个无穷尽的一个国家的世代人都参与对话的流动的话语。——劳伦·却伯
9) 宪法创制者给我们的是一个罗盘,而不是一张蓝图。——波斯纳
10) 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列宁
安全与法制黑板报相关资料2:法制故事
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妻子不从,两人发生厮打,结果妻子用长袜勒住丈夫脖子致其死亡。
樊莲(化名)和车建民(化名)原本是一对夫妻,婚后两人育有3个女儿。2014年6月,两人协议离婚。2015年8月,两人又复婚。但复婚后,两人依然争吵不断。“他在贵阳做传销,经常找我要钱”,樊莲在法庭上说。悲剧发生在今年元旦后,他们在沙溪的家中,樊莲在法庭上供述了整个过程。
樊莲说,今年元旦当晚车建民提出和她发生男女关系,自己不同意,车建民还是霸王硬上弓。事后,樊莲觉得下身不舒服,认为车建民在外面有其他女人,还带回来一身病。
次日晚上8时左右,车建民又提出想和樊莲发生关系,樊莲拒绝了,但是车建民还是态度强硬,两人因此发生厮打。
在这个过程中,樊莲说自己顺手从旁边的一个衣柜里拿出一条黑色长袜,准备绑住车建民的手,车建民又顺手抢夺长袜准备用来绑樊莲。后来樊莲咬伤了车建民的手指,夺过长袜,绕在他的脖子上,两手分别拿起袜子的两边拉,嘴中还念叨:“让你在外面鬼混,还回到家来害人。”樊莲说大约1分钟左右,自己松开手,带着5岁的小女儿离开家中。
直到1月4日上午,樊莲拨打车建民的电话,发现没有接听,当天10:30许,她来到沙溪镇溪角派出所,让警察去她家看看老公怎么样了。警方表示,大约半小时前,110已经接到他们大女儿的报警,称她爸爸在家中死了。警方询问时,樊莲承认了用长袜勒住车建民脖子的行为。
庭审焦点
A 是否属于故意杀人?
中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樊莲提起公诉。起诉书认为,被告人樊莲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法庭上,樊莲承认自己用长袜勒住车建民的脖子,但她表示自己并不想勒死丈夫。“我只是想吓吓他。我有4个孩子(大儿子是樊莲与其前夫所生),其中3个还没有成年,所以肯定不想自寻死路”。樊莲说,车建民的死亡属于“意外。”
樊莲的辩护人,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吕向前认为,樊莲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从主观上看,樊莲没有剥夺车建民生命的故意,两人是夫妻,共同生活了十几年,还是有夫妻感情的。从樊莲本人品行上看,她平时为人和善,是一个责任心很强的女人。樊莲没有故意剥夺车建民生命的动机,也没有为此做任何的准备。
吕向前认为,樊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樊莲由于过失才造成了丈夫的死亡。从主观上看,当时樊莲只是想制止丈夫的家庭暴力非法侵害,想逃离他。一个女人身单力薄,无法抵御身强力壮的男子,樊莲是疏忽大意造成这个结果,她随后迅速逃离现场,是因为怕车建民醒来继续进行人身侵害。
公诉人则认为,作为一个成年人,樊莲应该清楚用长袜长时间勒住人的脖子的后果。樊莲到了溪角派出所后,也对警方说车建民没有接电话,她担心车建民是不是已经死了。可见,樊莲对自己行为的后果是有认知的。因此,樊莲构成故意杀人罪。
B 丈夫是否有过家暴?
樊莲还说,车建民多次对她使用家庭暴力,为此,她多次向派出所反映过,但车建民并没悔改。吕向前说,樊莲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其实施犯罪行为属于不堪忍受长期家庭暴力的施暴者,才不得已采取的“以暴制暴”,是家庭暴力和长期虐待所致。车建民对引发犯罪具有严重过错,才导致樊莲失去理智造。
开庭前,吕向前向法院提出申请,希望通知两人的大女儿(17岁)出庭作证,以证明其父亲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
公诉人认为,证人尚未成年,让其在公开开庭场合指责自己的父亲,对她可能会有不好的影响。公诉人希望这一问题留待庭后由法院查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