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知识 煤矿安全知识100条

安全问题已经成为煤矿生产的头等大事,如何保障安全,稳定生产成为国家安监局以及国内相关科研工作的一个重要方向。以下是由小编整理关于煤矿安全知识100条的内容,提供给大家参考和了解,希望大家喜欢!

煤矿安全知识100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6月29日经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 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是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3. 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由习近平主席于2014年签署第十三号令予以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4. 制定《安全生产法》,就是要从制度上保证生产经营单位健康有序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从而促进和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5.《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6. 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7.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8.《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七个方面的职责,其中最重要的一条是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9.《安全生产法》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上述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0.《安全生产法》规定,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11.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12.《安全生产法》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13. 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施淘汰制度。

14. 依据《安全生产法》,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

15.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16.《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命安全的工艺、设备。

17. 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18.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予撤职处分,并在5 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19.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20.《安全生产法》所指的危险物品包括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

21.《安全生产法》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22.《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

23. 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工程项目中的安全设施是否符合要求,是确保安全生产和从业人人身安全和健康的重要条件。

24.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5. 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做到“三同时”,即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6. 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

27.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逃匿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28.《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29. 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情况时,工会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

30. 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可以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现场。

31.《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

32. 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拒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33. 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发现其所辖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34. 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5. 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36.《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37.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38. 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

39.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40.《安全生产法》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41. 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储存烟花爆竹的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42. 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

43.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形式中,行政责任在追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方式中运用最多。

44.《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45.《安全生产法》设定了民事责任的法律。

46. 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

47.《安全生产法》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设定的法律责任为处以降级、撤职、罚款、拘留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8. 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49. 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协议。

50. 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

51.《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15日以下的拘留。

52.《安全生产法》所确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法律制度,充分体现了强化监管的宗旨。

53. 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教育费用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

54. 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55. 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

56. 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57. 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58.《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59. 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受刑事处罚或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60. 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61.《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62.《安全生产法》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在赋予各种法律主体必要权利的同时设定其应尽的义务。

63. 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要具备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必须有相应的资金保障。

64. 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65.《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66. 依据《安全生产法》,关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责任主体包括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

67. 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安全投入的保障主体是董事会。

68.安全生产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依法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

69. 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危险物品的储存单位、矿山等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70. 依据《安全生产法》,全面负责监察安全生产工作,在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中处于组织领导核心地位的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71.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72. 事故调查报告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73.《安全生产法》共计有7章 114条。

74.《安全生产法》规定的生产安全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75. 禁止单人进行野外地质勘探作业,禁止食用不能识别的动植物及其果实,禁止饮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新水源和未经消毒处理的水。野外地质勘探人员应按约定时间和路线返回约定的营地。

76. 做人工呼吸要有耐心,应连续地做,不可间断,至少做30分钟或至伤员自动恢复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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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野外地质勘探钻塔、铁架等高架设施应设置避雷装置,雷雨天气时,作业人员不得在孤立的大树下、山顶避雨。

78. 地质勘探设备、材料、工具、仪表和安全设施、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79. 钻塔绷绳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8m以下钻塔应设4根绷绳;18m以上钻塔应分两层,每层设4根绷绳。绷绳安装应牢固、对称;绷绳与水平面夹角应小于45°。

80. 地质勘探单位贮存、使用放射源应建立严格的管理领取、退还制度,由专人管理,并建立放射源登记档案,按规定建设放射源贮存库。

81. 在雷雨天气时,禁止进行电法野外勘探作业。

82. 安装、拆卸钻塔时,起吊塔件使用挑杆的应有足够的强度。拆卸钻塔应从上而下逐层拆卸。进入机场应按规定穿戴工作服、工作鞋、安全帽,不得赤脚或穿拖鞋,塔上作业应系好安全带,禁止穿带钉子或者硬底鞋上塔作业。

83. 动力配电箱与照明配电箱,应分别设置。每台钻机应独立设置开关箱,实行“一机一闸一漏电保护器”。

84. 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定,主要负责人对企业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85. 新员工三级安全教育是指公司/厂、部门/车间、班组。

86. 在安全生产工作中,通常所说的“三违”现象是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87.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88. 安全生产“五要素”是既相对独立,又相辅相成的有机统一体。“五要素”包括安全法制、安全责任、安全科技、安全投入和安全文化。

89.《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数额和比例未作具体规定,但最低要求是必须保证具备《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90.“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使用或储存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91. 野外遇险,如果没有通讯设备进行紧急呼救时,燃放烟火是最常用的求救方法之一,国际通行的求救烟火信号是三角火堆。

92. 地质工作艰险地区是指海拔3000m以上或者其他无人居住,自然条件恶劣、生存条件差的地质工作区。

93. 在进行钻探施工时,遇夜间或5级以上大风、雷雨、雾、雪等天气禁止实施钻塔安装、拆卸钻塔作业。

94. 在山区作业时,大于30度的陡坡或垂直高度超过2米的边坡上作业,应使用保险绳、安全带。

95. 皮带传动的危险部位包括皮带进入皮带轮的部位。

96. 施工现场拆除作业中,要严格按照从外到内,从上到下的顺序逐层拆除。

97. 发生火灾时,如各种逃生的路线被切断,适当的做法应当是退居室内,关闭门窗,同时可向室外发出求救信号。

98. 搬运脊椎骨折病人严禁使用软担架的原因是软担架会使骨折加重,脊髓神经受损。

99. 所有机器的危险部分,应安装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置来确保工作安全。

100. 跟据性质不同,事故分为自然事故、技术事故和责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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