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车的危害触目惊心,已经成为交通事故的第一大“杀手”。那么,你了解醉酒驾车在道路上行驶我们会受什么处罚吗?以下就是爱华网小编为你整理的关于这方面的知识,希望对你有用。
饮酒驾驶处罚针对频频发生的酒驾交通事故,2013年1月1日执行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加大了酒驾处罚力度。
♦ 醉酒驾驶:
1.醉酒驾驶一律吊销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而如果是醉酒驾驶营运车辆的,除了吊销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也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 饮酒驾驶:
1.饮酒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责,并吊销驾驶证,终身禁驾。
2.饮酒驾驶罚款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暂扣驾驶证6个月;再次酒驾拘留10日和罚款2000元,吊销驾驶证。
3.饮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拘留15日,罚款5000元,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酒驾超速的处罚驾驶员杜某因在厦沙高速26km+800米处(时速111km/h,超速20%以上未达50%)因超速而被全国机动车稽查布控系统查获。在高速公路厦门收费站,厦门高速交警支队民警将杜某拦下后发现,他一身酒气,遂对其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达 76mg/100ml。
杜某因超速和酒驾将被记18分、罚款1100,驾照暂扣半年。杜某称自己昨晚喝到今天凌晨两点多。
18分、罚款1100元具体如下:
——酒驾记12分、超速记6分
——酒驾罚款1000元、超速罚款100元
超速处罚: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超速罚款金额100元,超速违法记分6分。
违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5条、第46条
处罚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67条第14项
酒后驾驶要承担的责任与后果除了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上升为危险驾驶罪以外,2011年4月22日修定,5月1日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也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可见,“道交法”将醉驾后驾驶营运机动车和非营动机动车规定相同的刑事责任,相同的强制措施“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不同的行政处罚即:醉驾非营动机动车的,“吊销驾照后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道交法特别规定,无论醉驾营动机动车还是非营动机动车的,只要因醉驾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后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喝酒不开车 开车不喝酒”---既是文明驾驶的基本原则,又是法律对司机的最低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