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人名称变更和房屋现状发生下拉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1.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发生变更的;
2.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3.房屋翻建的;
4.法律、法规规定得其他情形。
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申请书(网上打印的原件);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1.单位申请人:
(1)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批准该法人、其他组织成立的文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2)法人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委托办理的无需核验原件);
(3)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2.个人申请人:
(1)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委托办理的无需核验原件);
(2)委托办理,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原件);
(三)变更登记分别应提交的证明文件
申请人为外省市居民的,不提交暂住证或居住证。
1.权利人名称、房屋坐落名称发生变更;翻建、扩建楼房的面积变更
(1)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单位名称变更的,提交相应的更名文件;个人姓名变更的,提交更名后的户口本或公安部门的证明文件;境外个人姓名变更的,提交公安部门、外事部门的证明文件;
(3)地址变更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地址证明或其他地址变更证明;
(4)扩建楼房按照初始登记的相关要求办理;
(5)房屋所有权人姓名变更、房屋坐落名称变更的,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所附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二份(房屋所有权人或坐落栏空白);原房屋所有权中没有附图、表的,可不提交。房屋面积变化的提交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二份(原件)。
2.房屋分割(析产)变更(共有房屋分为单独所有或者登记为一处的房屋分为二处以上)。
(1)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分割(析产)协议(原件,共有房屋分为单独所有);或者书面申请(原件,登记为一处的房屋分为二处以上);
(3)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二份(原件)。
3.夫妻名称变更(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夫妻共有房屋,夫妻要求将一方名称变更为另一方或双方),夫妻双方应亲自申请。
(1)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夫妻双方共有房屋的协议和更名申请(原件);
(3)结婚证;
(4)原房屋所有权证所附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二份(房屋所有权人栏空白;原房屋所有权中没有附图、表的,可不提交)。
4.扩建、翻建平房面积变更。
(1)国有土地使用证(无房屋所有权证的);
(2)房屋所有权证或落实私房政策发还产权通知(原件),如产权人已去世的,还需提交继承权公证书(原件);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明(2002年1月1日后竣工项目);
(4)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二份(原件)。
注意事项:
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所有复印件需用A4纸复印,同时加盖单位公章
二、变更登记时限
符合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工作。登记部门认为需要公告的,公告时间除外。
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申请书及相关表格
1.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申请书及填写说明
2.授权委托书
3.房屋状况附表及填写说明
四、登记费用
无
五、单位申请人网上申请变更登记的程序
自2006年10月10日起,凡已通过北京市房屋交易权属系统(简称权属系统)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屋,在办理该房屋变更登记时,单位申请人也应进行网上申请。2006年10月10日前已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部门通过权属系统办理业务的区县,单位申请人也应进行网上申请。
1.登录系统并在网上填写申请信息
单位申请人登录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点击首页业务办理中的“申请权属登记”窗口,凭用户名、密码、加密钥匙进入系统,在“变更登记”模块中填写房屋变更登记的相关申请信息。
2.网上打印申请书等相关材料
单位申请人按要求填写完成后,在线打印《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申请书》、《房屋状况附表》(多套房屋时打印《房屋状况附表》)。
3.携带相关材料至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
单位申请人持网上打印的材料和其他相关材料以及所有申请材料拍照或扫描形成的影像材料,到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个人申办变更登记的,可直接填写书面申请并携带相关材料到权属登记部门办理。
来源: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