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2日,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网站发布了关于《长沙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现提取了通知中的主要内容:
一、申请组合贷款需要具备的条件
1、 个人申请组合贷款时,必须同时符合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的相关规定。
2、 在长沙公积金管理中心或与中心签订异地贷款合作协议城市的公积金管理中心,按时足额缴存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继续正常缴存。
3、 购买的房产为长沙区域内具有国有土地性质的房屋。
4、 购买的房产具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或产权证(现房、二手房),且购房合同须经房产交易部门备案登记,申请贷款的时间距签订购房合同的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5、 贷款申请人所购买的楼盘,其开发企业已与担保公司签订楼盘合作协议。
6、 贷款申请人及其配偶,没有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
二、组合贷款的额度、期限、利率和偿还
1、 贷款总额不得超过房屋总价的80%,公积金贷款的额度由公积金管理中心确定,商业贷款额度由贷款银行确定。
2、 贷款年限短不低于1年(含1年),长不超过30年,且贷款人年龄与贷款年限之和,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
3、 商业贷款和公积金贷款的期限应相同,遇国家利率调整,则分别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剩余期限的利率。
4、 还款方式有等额本息和等额本金,组合贷款的还款方式必须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