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请保护商标?我们怎么样保护商标呢?一起来看看下面小编为你带来的“怎么申请商标权保护”,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如何申请保护商标(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四)证明该商标作为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五)证明该商标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保护商标的条件根据中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的相关规定,中国对商标保护的前提情形是:
(一)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
(二)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怎么对商标进行保护《商标法》第13条第2款规定了对已在我国注册的商标的保护,即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根据《商标法》第13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某一商标根据《商标法》第14条的规定被认定为商标,并且该商标已在我国注册,如果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构成对该商标的复制、模仿或者翻译,并且这种复制、模仿或者翻译已经误导公众,并足以导致该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不予注册,若擅自使用该商标,则应予以禁止使用。这里的限制条件是“误导公众,致使该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如果缺少这一前提条件,就不能驳回该商标的申请注册,也不能禁止其使用。
《商标法》第13条第2款与《商标法》第13条第1款的不同之处在于,如果某一商标没有注册时,其最终获得的保护须限制在“相同”或者“相类似”的商品上,而对于“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情形,就不能主张权利;如果该商标已经注册,那么其最终获得的保护就可以扩大到“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上。例如,非“同仁堂”商标所有人将药品上的商标“同仁堂”用在“保健食品”、“饮料”等商品上申请注册时,其申请就会被驳回;对于擅自使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制止。
推荐阅读:商标的保护措施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了《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其中对商标的保护措施作了如下规定:
1. 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 13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的有关材料。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 13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的有关材料。
2.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保护其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的有关材料。同时,抄报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3. 当事人要求依据《商标法》第13条对其商标予以保护时,可以提供该商标曾被我国有关主管机关作为商标予以保护的记录。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商标 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基本相同,且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不能提供该商标不的证据材料的,受理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 以依据该保护记录的结论,对案件作出裁定或者处理。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不同,或者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有异议,且 提供该商标不的证据材料的,应当由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该商标材料重新进行审查并作出认定。
4.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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