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7月1日开始,苏州市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全面启动,调整范围为全市已建缴住房公积金的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下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
每月缴存基数高18100元
根据市公积金中心的通知,本次调整时间从7月1日开始,各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年度调整,未及时调整造成漏缴的,应在调整后做一次性补缴。
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15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具体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现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即工资总额是指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不论是在成本中列支的还是在其他项目中列支的,均应计入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等。
各地缴存基数高不得超过苏州市201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18100元。职工本人缴存的月工资基数超过高限额的按高限额计算;不到高限额的按实计算;低原则上不低于全市各地低社保缴费基数。
该通知要求,对7月至调整当月之间月份少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在调整时,应做一次性补缴。同时,新职工住房补贴的月工资基数同口径同时调整。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缴存比例仍为单位和职工各8%—12%,未达到上限比例的,可以继续调整。
根据通知,2015年12月31日前已经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开户)的单位,应在本次调整时,同时开展缴存单位基础信息核对工作。
主要包括:核对单位住房公积金代码、组织机构代码、社保编号、工商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单位名称、性质、所在地区、所在乡镇(街道)、法定代表人、经办部门、部门负责人、联系人、办公电话和手机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