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5日,珠海市住规建局出台了《关于执行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操作细则的通知》,对限购政策进行了进一步地说明。
按照政策规定,珠海暂停在全市范围内,向以下类型居民家庭销售建筑面积144平米及以下的普通住房:
1、拥有3套及以上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2、 拥有1套及以上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3、 无法提供购房之日前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1年以上个税或社保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由此可知,不能提供相关社保或者个税证明的外籍户口居民是不能购买144平以下的房产的,但有一些人是例外的,比如:
1、 户口迁入珠海市高校的在读大学生;
2、 中央、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等机构驻珠海市的工作人员;
3、取得《珠海市高层次人才证书》的高层次人才;
4、驻珠海市现役军人。
此外,按照规定,新建商品房项目在销售(预售和现楼销售)前,应到发改局进行备案,但必须遵从以下原则:
(一) 明确三个价格定义:
1、前期价格:指项目在本次备案前3个月的网签交易均价。
2、周边在售价格:报备的项目所在区域周边2平方公里范围内,选取3-5个在售前三个月的网签交易均价。
3、区域价格:指报备的项目所在的区域内(有设立不动产登记分机构的区域)前三个月的网签交易均价。
(二)报备项目有前期价格的,报备价格在项目前期价格的基础上,增幅应不高于3%;没有前期价格的,报备价格在周边在售价格的基础上,增幅不应高于3%;没有周边在售价格的,报备价格在区域价格的基础上,增幅不应高于3%。如前期价格明显低于周边在售价格的,按周边在售价格或者区域价格比较。
(三)商品房销售价格原则上不得高于备案价格,确实需要调价的,必须重新备案,且间隔时间应在6个月以上。
(四)10月6日之前取得预售许可或商品房地产权权属证明书的项目,不需要进行价格备案,但应严格执行价格信息公开制度。
(五)报备项目整栋或整个项目的每套住房面积均在144平米以上的,备案时不需要进行价格比较,按报备价格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