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学术论文 法学学术论文_法学学位论文

法学学术论文 法学学术论文_法学学位论文

作为一个“稚气未脱”的年轻学科,国际刑法学急需通过一种全局性的视角一览概貌,从而在有限的共识中去重新审视和理解国际刑法学。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学学术论文,供大家参考。

法学学术论文篇一

《 高校法学教学改革与创新模式 》

【摘要】教育部在2007年面向全国普通的本科高校启动了“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和教学改革工程”目的在于优化教学结构,深化高等学校教学改革,全面提高高等教育水平。高校法学教学具有内容多,实践性强以及灵活性强等特点,通过传统的“讲授式”教学模式难以预期的教学效果,通过高校法学教学的改革与创新可以改变原来教授教学,学生听课的一成不变的学习氛围,提高法学专业学生的学习兴趣。本文将高校法学原有的教学模式入手,探析高校法学教学改革与创新。

【关键词】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和教学改革工程; 法学教学; 教学改革与教学创新; 教学模式

1前言

如今,传统的教学模式下所培养的专业人才已经不能满足社会对人才的需要了,所以,教学模式需要改革与创新。创新意识要始终贯穿在教学模式的改革中,并体现在教学过程中,只有创新的教学模式才能培养出优秀的人才,法学教学模式的创新是整体性的创新。目前,在高校质量工程启动后大环境的推动下,我国高校对语法学专业教学模式的创新进行了很多尝试。本文将从我国高校法学教学的特点入手,突出传统的法学教学模式中所存在的问题,对法学教学如何改革与创新提出建议,促进我国高校法学专业教学方式的改革,探索法学教学的创新模式。

2我国高校法学教学的特点

众所周知,教育的核心的问题就是教学模式,它突出体现了我国高校的教育目标的定位以及教育理念的选择,教学模式正确与否直接影响到相关专业人才的培养以及以后的发展方向。从我国现阶段高校法学专业的教学模式来看,跟传统的教学模式一样,就是老师在讲台上讲,学生在课堂上听。这种教学模式最大的特点就是强制性灌输,特别是法学专业,要求学生对法律条文强制性死记硬背,无法很好地培养出学生的思维方式,特别是学生的法律逻辑性和创造性有待提高。从小接受的应试教育使得我国的高校法学的教学质量变得越来越差,甚至于无法培养出满足现代化建设与市场经济的需要,对于我国要构建法制社会造成了很大的困难。

3传统的法学教学模式中所存在的问题

3.1高校法学教育教学模式太过单一

我国高校法学的教育模式始终以老师教学,学生听课为主,太过单一,不能提高学生学习的兴趣,不能培养出高校教育所要培养的人才。

3.2高校法学教学设施和教学方法过于落后

随着高校质量工程的启动,我国高校法学教育日益发展,所以教学方法必须逐渐现代化,逐渐适应当前法学教育的需要。纵观全国各地的高校,虽然在教育改革的大潮流下,在教学方法这方面上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依然存在部分高校依旧采用原来的传统的教学方法,依旧停留在教室,黑板以及粉笔的阶段,没有把多媒体方式应用在教学过程中,也没有设立学生之间的模拟法庭。在这些方面,我们应该不断吸取外国高校先进的教学经验,就以美国高校而言,在美国,所有的高校法学教学都会有多媒体教室以及模拟法庭,甚至每一位美国高校的学生都配备有一台笔记本电脑,帮助其学习,方便其学习。法学教育关系到我国法制化的进程,任重道远,不仅需要专业知识水平高的学生,还需要经费,设备以及现代化的教育手段,这都需要国家以及高校的重视和支持。

3.3高校法学教育过程中忽视了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

现阶段,我国高校法学教育对于学生的培养往往过于注重理论教学,而在这个过程中往往忽视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这些主要体现在以下这几点,一是高校在课程设置时绝大部分都是属于理论课,而实践课的数量寥寥无几;二是我国高校的法学教育一直处于单向教育中,导致了学生对于学习的态度一直处于一种被动的接受状态,学生之间缺少交流与讨论。这种教育方法虽然可以对相关的法律条文,概要,条例讲得更加彻底,有助于学生对法律知识的理解,也有助于对学生灌输一些法学知识,但是这种教学方式在一定基础上禁锢了学生的思维方式,导致学生辩论以及创造能力低下,学生毕业后无法适应社会的需要,无法找到工作,造成了教学资源的浪费。

3.4教学模式不能适应社会的需求,培养出的人才不符合社会的需要

我国高校法学教育的传统的教育模式不仅很少考虑到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而且对于社会的实际需要也处于考虑不周的状态。如果我们只重视理论知识的传授,而不注重根据社会的需要来不断调整自己的教学模式,往往培养不出适合社会的人才。如何造就出社会所需要的法律应用型人才才是最为重要的教育目标,法学教育不应该仅仅停留在理论知识的灌输,而应该真正注重到学生的应用能力,思维能力,使学生能成为真正适应未来环境,成为在未来环境下的执法与司法人员,不辜负社会与家庭的期望。

3.5教育模式的创新往往只停留于表面,流于形式

当前,在高校教育改革的潮流里,我国高校法学的教学模式创新已经进行的如火如荼,但依旧不能改在其本质,改革只停留在形式上,只在表面上看到了改革的影子。有很多学校在改革下提倡实践教学,可在实践过程中,教师没有进行必要的指导,使得学生一下子失去了目标,做事散乱。除此之外,很多学校所采用的教材已经不再局限于课本中,多媒体课件已经被普遍采用和接受,但是教学目标没有改变,教学结构依旧像往常一样。教师使用了最先进的多媒体的教学手段对学生进行教学,目的跟课本教学一样,都是为了让学生记住课本的知识,有些老师使用多媒体教学,甚至产生了只是将课件展示以此,这样的教学方式还不如原来传统的教学方法呢。所以不能片面的认为只要使用了多媒体设备,就是对教学进行了创新,而这些所谓的创新只是俗话说的“开新车走旧路”这样的改革和创新没有任何的效果。

4法学教学如何实现改革与创新

4.1创新法学的教学课堂

创新法学的教学课堂对于法学教学是十分重要。教师在课堂上应该逐渐避免单向教学,即老师在讲台上教学,学生在课堂下听讲的旧的教学模式。要学会运用观察教学,自主性教学以及专业课题讨论等多种方法,来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在课堂上可以经常开展一些活动,比如仿真式教学,像模拟教学,诊所式教学以及一些演练教学,通过一系列的实践教学,不仅可以使学生掌握理论知识,而且也可以掌握实践知识,能够综合运用理论与实践知识,改变传统的法学教学模式,使法学的教学方式能够实现理论与实践融合为一。除此之外,可以在理论教学的基础上,开设模拟的法庭,让它能够配合高校的法律诊所课堂,让学生能够参与实践,完善实践课程体系,并以独立的课程为教学形式,让学生在老师的带领下能够感受多样化的仿真课程,将理论与实践更好的结合在一起,增强学生的社会适应能力为学生以后的就业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

4.2强化外语教学,熟练掌握英语和外语

在国际组织的活动,国际经贸交往和科技交流中,英语是世界通用的语言。在一个国际性组织性的群体活动中,或者是在某种国际性的争端中的解决机制中,其法律文件和相互间的合作与交流,如果没有足够的英语表达能力,就无法及时以及恰当的表达出自己的主张,从而实现自己的权利。随着全球化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以及我国对外开放的进程的不断加深,我国迫切需要既懂法律,又懂英语的复合型的人才,精通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国际上的一些法律条文,外国法律,可以维护我们国家和人民的合法权益,又能够推进我国的法律进程,所以,必须要重视外语教学,是我们国家高校法学专业的学生可以面向世界,成为具有全球观念以及国际化视野的法学系高素质人才。

4.3突出国际法律的教学,掌握国际法律与外国法律的知识,并能熟练使用

突出国际法律有关内容的教学,熟练掌握国际法律知识和外国法律的知识。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不断加快以及中国对外开放的进度不断地推进,我国国际化进程不断加快的过程中,我国对于法律制度的建设也越来越重视,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迅速地融进了世界贸易的大体系当中,并且成为了国际上地位举足轻重的贸易大国,而且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以及其他的国际法律条文则直接影响到我国法律的规定以及修改,因此,高校法学教学中应该加强对国际法律的研究,这样不仅可以使学生面向国际,更对中国的法律化进程有着推进作用,我国学生尤其要了解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更要了解英法美的法律条文,促进自身的全面发展。

4.4在加强法律知识的培养的同时,总是与法律密切相关的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的教学

如今的社会发展进程迅速,社会关系复杂,学生单纯了解法律知识,不具备这些相关的学科知识的话很难解决一些社会问题。举个例子来说吧,处理专利问题的时候不仅需要法律知识,而且需要具有对科技的了解,这就需要科技教育的背景,而处理国际投资等投资类问题的时候,应该掌握投资相关的知识。所以,在法学教学的同时应该加强对学生人文素质,科技素质的培养,可以在学生的教学中开设经济学,哲学等的课程。

5结语

法学是高校中一个重要的专业,为我国的法制社会的建立提供了人才,因此对于高校法学专业的改革与创新十分重要。法学专业的教学不能只是一味的教学生理论知识,这样培养出来的学生不能符合社会对法学人才的要求,法学教学不能缺乏社会实践以及法学的教学实践。要学会把创新意识灌输在教学实践中,促进法学的教学法学的教学改革要适应教育事业的发展趋势,提高高校毕业生的素质,为我国构建法治化的国家而服务。

作者:阿梅娜·阿布力米提 单位:新疆财经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李凡.高校法学教学过程中实验室建设问题与对策[J].现代交际,2014(09).

[2]张阳.浅析高校法学教学中模拟教学法的运用效果[J].中国职工教育,2014(20).

[3]何金鑫,周铁鹏.情境教学在高校法学教学中的应用初探[J].商情,2009(04).

[4]王宏伟.关于提升高校法学教学的思考[J].无线音乐•教育前沿,2014(11).

[5]李静雅.实践教学方法的现状分析及对策--以我国高校法学教学为视角[J].现代企业教育,2013(16).

[6]章群.高校法学教学中互动式教学的改革实践[J].读与写(上,下旬),2015(01).

法学学术论文篇二

《 国际刑法学研究初探 》

摘要:范式作为一种分析理论,不仅为国际刑法的学术研究与学术评判提供共同章法,更为国际刑法学的自我完善提供手段和工具,为国际刑法学的发展和革命提供动力。藉用范式理论检视国际刑法学的价值设定、问题场域、知识架构和方法径路,可以肯定的是,国际刑法学已经建立了自己的研究范式。只是作为起步较晚的交叉学科,国际刑法学的范式研究过于稚嫩,需要运用范式理论的成熟经验,从价值关怀、司法实践、方法自觉、学术聚力等方面进一步加强研究,以帮助国际刑法学这门学科走向真正成熟。

关键词:国际刑法;国际刑法学;范式

作为一个“稚气未脱”的年轻学科,国际刑法学急需通过一种全局性的视角一览概貌,从而在有限的共识中去重新审视和理解国际刑法学。对于这种“总体性检视”而言,范式理论无疑是最行之有效的分析工具。本文中,我们有意跳出学界关于范式形态的争论,而将重点置于彰显范式独特的逻辑格调,突出其对于认识和检视国际刑法研究的学术价值。进而以范式理论为施力点,廓清国际刑法学的价值设定、问题场域、知识架构、方法径路,以确定国际刑法学的独立品格,并在整合与梳理的基础上,反思并针砭国际刑法研究,以期以研究范式的思考撬动国际刑法研究的勃兴。

一、“范式”的学术功能与国际刑法学

“范式”一词自时兴以来,由于其常常被不经界定地使用,新的使用伴随而来的是千秋各异的概念形态,“范式”连同其伴生词“范式转换”已经令人尴尬地随处可见,说是“范式滥觞”也不为过,连库恩本人都不得不承认“范式”这个词已经失控了[1]。因此,要想运用“范式”重新审视国际刑法学,必须抛开那些眼花缭乱的范式概念,正本清源,回归库恩。我们认为,范式是指学术共同体的世界观,以及在观念价值指引下划定的论域范围,构建的知识框架和适用的研究方式,是一个以价值信念为内核,统筹研究范围、体系架构、分析进路的学科范畴;同样,范式也是一个集范式确立、范式内部完善、范式转换一系列过程的灵动的学科分析思路。应当承认,库恩在科学巨变,学科更迭、横断、交融大背景下,富有创造性地提出范式理论,这对于研究边缘学科、新兴学科的演进和发展尤为重要,对于国际刑法学更是如此。因为,范式理论不管是在实然方面分析国际刑法学的学科体系,考量学科发展程度,还是从应然出发洞见国际刑法研究中存在的问题,优化调整学科走向上,都颇具启发性。一方面,范式理论具有强大的整合力与规范力。当前国际刑法学的研究可谓是国际法学者和刑法学者自成一家、分庭抗礼、争论不休,亟待归拢与厘清。但国际刑法学观点众多、理论繁杂,不可能也没有必要面面俱到地进行梳理与整理,而范式思考则提供了整合国际刑法学的契机。范式作为一种分析理论,一种逻辑连贯的研究思路,不但整体性地、铺开性地对整个国际刑法的研究作以宏大叙事,更重点突出、层次分明地选取国际刑法学的立场、视野、逻辑及方法这四个层面进行细致思考,对国际刑法的价值信念、问题界域的划定、学科体系的构造及研究方法与论证径路选取进行生动反映。不仅如此,国际刑法研究范式的思考还为国际刑法的学术研究与学术评判提供共同章法,避免学术研究处于杂乱无章、混沌无序的状态,并且能够凝聚学术群体,搭建学术平台,构筑学术合力。重要的是范式本身还表征着一种学术传统和学术品格(学术形象),标志着一门学科成为独立学科的“必要条件”和“成熟标志”[2]。换言之,国际刑法研究范式的确立也是国际刑法独立学科的确立。另一方面,范式理论还是学科自我完善的手段和工具,为学科的发展和革命提供动力。对国际刑法研究范式的思考应当是持续的、不间断的,这样才能在梳理整个国际刑法研究的过程中发现问题。有的缺陷是局部的、细节性的,只需加强关注、适当调整,便能使国际刑法的研究范式日趋成熟,而有的却是整体性的范式危机,必须要通过范式转换来实现学科的突破。作为起步较晚的交叉学科,国际刑法学急需通过范式理论了解国际刑法研究的实然状态,并借助范式理论流动的、发展的眼光明确国际刑法研究的应然形态,运用范式理论进行学科定位,整合学科资源,透视学科体系,进而完善国际刑法研究的本体论与方法论。

二、范式理论检视下的国际刑法学

1.价值目标以国际与国家两级刑事法治为价值统领法律总是在作着价值选择,一个法律学科也很难有一个既定的或是唯一的价值取向,尤其对于国际刑法学这样复杂的学科而言。保障人权、维护主权、维护世界秩序、实现刑事司法正义等,都是国际刑法需要考量的价值因素,而这些价值之间一定程度上存在着矛盾与冲突,这与国际社会的文化与社会价值分歧及利益牵扯不清有关。对于国际刑法的研究者而言,微观地抽出多元价值中的单个进行分析并非难事,但要宏观地系统地平衡和统筹这些多元价值确是不易的。为此,我们主张藉用陈兴良教授提出的“刑事法治”一词来统摄国际刑法的价值目标。原因在于:多年来,各国和国际社会一直致力于法治建设。联合国已将促进国家和国际两级法治作为其使命的核心,更是将国际刑法作为法治发展的重要议题。另一方面,在国际刑事法庭和国际刑事法院的文件中也频繁出现“法治”的身影①。可以说,国际社会对法治精神的推崇,国际刑事司法机构对法治价值的迫切追求,无不反映法治作为一种共同的价值观已经由国家层面渗透到国际层面。然而,法治作为共同的价值信念,所有法律学科将其价值目标归结为法治都无可指摘,那是否意味着用法治对国际刑法的价值进行描述是“真理性的废话”呢?确实,国际刑法的价值只是法治价值的一部分。因此,我们主张借用“刑事法治”来表征着刑事法领域的法治状态,从而将国际刑法的价值限缩在刑事领域,体现刑事领域的良法之治与善法之治。追溯历史,20世纪前半叶,第一次世界大战和第二次世界大战使全世界人民饱受战争摧残,国际社会开始搁置主权争议,把目光重新投射到个体的“人”,国际法也因此重拾人本主义。这种人本主义转向,要求国际社会通过运用国际刑法以实现国际刑事法治。反过来,国际刑事法治作为国际刑法的价值设定,一方面要求国际刑事立法蕴含人权和人道的价值,且刑事法规范的制定从程序上是符合商谈理性的①;另一方面强调国际刑法应当得到国家的普遍崇尚与尊重,弥补国际刑法在执行上的不足。毫不夸张地说,国际刑法正因为体现国际刑事法治这种价值,才得以立足于国际社会,真正发挥其效用。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国际刑法只追求国际刑事法治这一层价值,国际刑法也旨在推动国家刑事法治的发展。追溯国际刑法的历史,贯穿国际刑法发展的主线就是“惩治国际犯罪”,在多个国家无法单向地遏制一项严重犯罪后,这些国家便寻求多边的力量打击犯罪,逐渐形成一个以惩治国际犯罪为核心功能的规范体系,即国际刑法。这意味着国际刑法必须有助于改善国家刑事法治,并能有效防止和惩治国际犯罪。换言之,国际刑法的出发点是国家的刑事法治,落脚点也是国家的刑事法治。因此,国际刑法不仅追求国际刑事法治,也以推进国家刑事法治的发展和完善为目的,是以国际与国家两级刑事法治为价值追求的。2.论域张力以国际犯罪之惩治为论域范围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由于知识背景不同,学术立场与研究视角各异,国际刑法的研究者对国际刑法研究客体的范围界限及其本质属性具有不同的观点。加之至今并没有具有规范效力的国际刑法概念,因此学者们实际上是根据已有的思考模式和研究经验将一系列范畴组合在一起构造出一个国际刑法,其整合的基础是一个目的上的或者功能上的牵引力,而这个牵引力就是国际刑法的核心目标“惩治国际犯罪”。这是毋庸置疑的,国际刑法研究的就是国际犯罪是什么及如何预防和惩治的问题。研究者应当从该功能出发,发现并确定国际刑法研究的具体客体。当然这里需要先界定什么是“国际犯罪”,我们承认一些学者的观点,即必须先存在国际社会,国际犯罪才能称其为国际犯罪[3],但并不能因此认为国际刑法是国际法对国际犯罪进行规制的规范。事实上,国际犯罪并不是只能运用国际法规制,用以实现打击国际犯罪的目的规范包括国内刑事法。从功能层面上讲,将国际刑法称之为国际犯罪防治法也未尝不可。换言之,国际刑法研究的问题场域不能跳出打击国际犯罪的功能目标设定。如果将国际和国家两级刑事法治的核心价值作为中心,那么打击国际犯罪就是半径,它们画出了整个国际刑法的研究场域。而打击国际犯罪的这个目的是国际法或国内刑事法单方面发力所不能达到的,由此驱动了国际法的刑事化和刑事法的国际化并产生了一个独特的国际刑法[4]。因此,惩治国际犯罪的功能目的设定,为国际刑法研究范式在论域张力上提供了一种独特的面向。这里我们并没给出国际刑法研究的确切内容,国际刑法是一个开放的领域,即使是此时已有定数,也并不代表国际刑法研究疆域在将来的某一时刻不会改变,或许难以预期的事件会像过去那样影响国际刑法的发展。然而可以肯定的是,以打击国际犯罪作为目标设定,便意味着哪里需要刑事法去规制国际犯罪,国际刑法的触角就会延伸到哪里。3.体系架构实体与程序的双线展开“具备共识性的较为完善的体系的确立,是一门学科成熟的标志,也是该学科升华出自己的研究范式的必要条件。”[5]就法学学科而言,其研究体系多源于法典的体系构造,但国际刑法尚未形成规范效力的法典,且国际刑法产生于惩治国际犯罪的实践中,这些实践多是权宜之计,因此本质上国际刑法并未产生于任何体系[6]2。国际刑法体系本身的凌乱为国际刑法学体系的构建出了难题。但国际刑法的体系并非真的无章可循,国际刑法很大一部分产生于国际刑事司法机构,这部分内容是完整的、成体系的,也具有极强工具性,蕴含一种实践逻辑。具体而言,当一个事实落入国际刑法的视野中时,首先分析其是否涉及国际犯罪,如若涉及国际犯罪其该承担责任如何,再论具体刑罚。而程序部分,就如国内刑事诉讼一样,更是实践导向的、逻辑连贯的系统。国际刑事司法机构的规范体系既是刑法与诉讼法的集合体,又具有国际法属性,有其特殊性,也具有参照性。但国际刑事司法机构的规范体系过于实用主义,实体和程序并没明确界分而是冗杂在一起的,且以国际刑事司法机构的工作为展开顺序,其并不是一个开放性的、包容性的体系架构。因此,国际刑法学体系的架构必须借助国内刑法学和诉讼法学的体系,来整合国际刑事司法机构的规范体系。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国际刑法学体系中包含的内容局限于国际刑事司法机构的规范,而是说在排列内容时是可以参照国际刑事司法机构实然的规范体系。以《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为范本,借助国内刑法与诉讼法,从实体与程序两部分加以展开国际刑法学体系,具体包括实体部分和程序部分。实体部分包括国际刑法的概念、犯罪构成、具体国际犯罪、责任、刑罚,尤其是国际犯罪的构成,《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附件的《犯罪要件》已经提供了一个具体犯罪构成要件分析范本,这种既存的构成要件分析模式是需要重视的,而不是仅在英美、大陆法系及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中徘徊。程序部分包括管辖、程序与证据、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国际法以实体和程序的两条线平行推进的体系构建,既不同于国际法的平面式的展开,也不同于刑法的总分的发散式的体系构造,也不完全是实践导向的诉讼法模式,可以说,国际刑法在形式上是“国际法”,在观念中是“刑事实体法”,在实施时是“刑事程序法”,国际刑法是集平面式、发散式、实践导向三位一体并自成一家的综合体系构造模式。4.方法进路审判实践之实证分析每个学科的方法论都是这个学科对本身进行的情况、思考方式、所利用的认识手段之反省。每个学科都会发展出一些思考方式,以及用以确定其素材及确证其陈述的程序[7]。研究方法从来不是哪个学科所专有的,而是一种思考角度、分析工具,但方法论在一定程度上成就了一种范式,继而反映了一个学科的独立性。就法学研究方法而言,当今西方法学世界,尽管流派纷呈,但真正能主导法学者的,仍然是自然法学方法、社会法学方法、实证法学方法[8],国际刑法的研究也未能另辟蹊径。(1)从三种进路出发的国际刑法研究自然法学方法,以国际刑法文本或裁判实践之外的伦理准则、理性原则为价值标尺,评价现有的规范之优劣,指明其发展趋向。这是一种应然的、超验主义的方法,一种价值形态的研究,表达着法律的合法与非法问题,体现着国际刑法的价值之维。这种方法在国际刑法的研究中多见于对某一国际犯罪的研究。例如研究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国际刑法规制,在分析现状之后都会提出相应的立法、司法、执法建议。社会学方法,注重把国际刑法放到社会的整体语境下进行分析和解读,关注国际刑法对国际社会的调整与效果问题,是一种对事实状态的研究,是国际刑法研究的事实之维。值得注意的是,使得社会学方法垂范久远的实证研究,强调“技术中立”,即运用量化分析与统计归纳研究法律运行的实然情况,发现其客观规律。经过我们的查找分析,国际刑法的社会学方法研究可谓为数寥寥,鲜见于对国际刑事司法机构运行情况的研究,或是在分析某一国际刑事法律规范在实践中的适用状况(一般是弊端分析)中有所涉及,但都是零星的。而作为社会学方法之精华的实证研究在国际刑法的研究中却是未有所见,这种方法主要存在于犯罪学有关国际犯罪研究的著作中。实证法方法①,从国际刑法的文本或裁判实践出发分析问题,即以法律规范、司法判决等法律文件为基础,或以国际刑事司法机构的实践为基础,“分析法律术语、探究法律命题在逻辑上的相互关系”[9],并在此基础上比较或推演出基本取向或原则,多表现为概念分析与类型建构,是实然的、经验主义的方法,一种规范形式的研究,因此可以把它视为国际刑法研究中的技术之维。可以说,实证法方法是整个法学研究的主流方法,尤其体现在国内刑法学中的规范刑法学研究(也称法教义学研究)中,陈兴良教授将这种研究形象地描述为“戴着脚镣跳舞”[10]。同样,国际法的研究也是以实证为主的①。作为“由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国际公法学交叉、融合后发展形成的”[11]学科,国际刑法学受到国内刑法学和国际法学两种范式的影响较大②,且囿于国际刑法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规范性梳理程度不高,因此,国际刑法的研究普遍依赖于以文本和裁判实践为基础的阐释及逻辑分析。国际刑法所有介绍性的、描述性的论文著作,有关规约公约的评释等都采用的是实证法方法,而这些也是国际刑法相关研究的主体。当然这三种方法并非截然对立、水火不容的,法律是种复杂现象,将价值因素、事实因素和形式因素彼此孤立起来的企图是不现实的。国际刑法的研究也并非单纯地使用某一种思路方法,两种或三种方法相互补充、结合使用的也并非没有,只是未成主流。(2)以司法实践为基础的实证分析以实证分析为主要进路的国际刑法研究方法并非没有其独特性,可以说没有哪个学科的研究像国际刑法这样依赖于审判实践的实证分析,这与国际刑法发展的实践导向密不可分。从国际刑法发展的历史脉络来看,国际刑法真正开始系统地演进是随着国际刑事司法的兴起而展开的,而国际刑事司法则是在“二战”后纽伦堡审判与东京审判中才初现端倪,由于两大国际法庭审判的是军事战犯,国际刑法研究尚寄居在人道法领域中。伴随着国际犯罪的大量出现,国际上有关惩处和防止各种国际犯罪的公约订立,国际刑法开始日益丰富。从20世纪90年代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及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对违反国际人道和大规模屠杀平民的行为进行审判,到国际刑事法院的建立与运行,国际刑法也渐臻成熟。这个过程中国际刑法的每一次大的发展都是受历史事件的影响,学术研究并非完全没有助益但也聊胜于无,换言之,国际刑法是基于国际刑事司法机构的实践才得以发展,并非学术推进的结果[6]2。由于实践的强大推动力,国际刑法的研究不可避免需要采取一种经验性的实证法方法,分析各个国际刑事司法机构的文本和司法实践。但由于文本的规定过于抽象,司法实践起到了法律解释的功能,尤其是司法裁判所阐释的法律原则和规则还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渊源③,这意味着不管是法官裁判还是国际刑法的研究,都需要侧重于司法实践的研究。

三、国际刑法学研究范式的反思

通过前文的论述可知,国际刑法学已经建立了自己的研究范式,只是过于稚嫩,需要运用范式理论的成熟经验,从以下几方面加强研究,以帮助其走向真正成熟。1.增强价值关怀价值是一个学科的理想与信仰,是思想统领、评价标杆和方向指引,是学科的内在气质之所在。因此,不论是在点上对法律进行规范研究,还是就面上对学科加以系统考量,都不应越过对价值的探寻。我国学者关于国际刑法学价值的探讨虽不能说是付诸阙如,但也是小心翼翼、进展缓慢的。价值论探寻以人权与国际刑法为突破口,开风气之先,富有深意④。但这样思考却未能再次展开,仅仅限于人权这一隅。值得庆幸的是,近来有学者开始从国际刑法哲学入手,弥补价值探讨的空缺[12],但也未能形成百花齐放之态。而国际刑法研究者价值论自觉意识的匮乏,已实际阻碍了国际刑法研究的展开。一方面,宏观价值研究的缺失,一定程度上使得国际刑法研究逐渐迷失在浩繁的事实与规范之中,失去根基,开始六神无主,四处游荡。又由于缺乏价值牵引,国际刑法学的体系构建存在逻辑混乱、功能割裂,缺乏连贯性。另一方面,每一部分微观价值研究的匮乏,使得研究者理论挖掘只能浮于表面,且难以从价值入手发展理论,就更别提为现实的完善提供合理建议。因此,不厘清国际刑法的价值,就会有更多的问题纷至沓来。实际上,对价值的思考并不是让研究者于此纠缠,陷入价值泥潭,价值论的思索并非烫手山芋,也从来不是基础性研究的羁绊,研究者不仅没有回避价值问题的余地也没有绕道而行的必要。只有拨开价值这层浓雾,国际刑法才有可能疾趋前行。首先,价值的探讨应该融贯于整个国际刑法研究中,在整个国际刑法的发展历史中去寻求价值,宏观地把握国际刑法学的价值;在文本的字里行间中去分析,在个案中去探寻隐含在裁判中那些正义思想与目的考量,不放过微观的价值目标设定。其次,价值的探讨必须作为思考问题的前提,在进行文本解释、裁判分析、理论建构、实践指引之前必须要立定价值基点。最后,国际刑法的研究还应在价值比较中寻找自身独特的价值设定。国际刑法与国际人权法、国际人道法是何关系,如何区分,其价值追求有何不同,这些都是国际刑法的研究者需要予以关注的问题。总之,多一些价值关怀并坚定价值信念,国际刑法的研究才不会顾此失彼、误入歧途。2.主动瞄向实践如马克思所言:“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实践是法律发展的源动力,即“想要有一个新制度新规则成功,非先从造成一个新的事实着手不可”[13]。这点在国际刑法学发展上表现得更为透彻。由于国际刑法发展的独特性,我国的国际刑法研究相比其他学科而言,更加重视对实践的研究,但与国外相比我国学者对实践的研究还是过于狭隘。一方面,我国国际刑法的研究仍处于自说自话阶段,对国际刑法学最新动态关注不够。又由于资料收集途径狭窄,历时性材料匮乏,导致研究滞后。另一方面,学者整体的实践意识淡薄,大多数学者仅仅局限于对实践的简单描述(这种描述往往是片断化的),疏于对实践意义的深入挖掘,空洞说教的多,基于自身的分析对实践的发展给出独到见解的少。我国国际刑法研究的实践疏离对于学术的长期发展而言可谓是致命的。作为一门实践学科的国际刑法,只有真正把握住实践才能在更广阔的天地翱翔。当前,国际刑法研究的首要任务就是关注实践前沿并持续跟进。对实践前沿的动态把握不是赶时髦、追时尚,跟风附议,而是需要研究者思维发散,眼光犀利。事实上,实践中有很多问题等着我们去发现,比如全球范围的信息盗取是否属于国际犯罪,国际刑事法院从法律上是否能够介入巴以冲突等问题都有待学者们进一步论证。不仅如此,学者还需要对一些实践问题进行长期跟踪,像国际刑事法院的案件从提交刑事受理案件到案件审结历时数年,这样要求研究者不能图一时新鲜,而后就不了了之。此外,国际刑法的研究应当尽量避免实践截取的片段化,不能就事论事,需要在一个整体的大环境下去考量。最关键的一点,国际刑法的研究需要跨越理论与实践的鸿沟。就像有学者曾批评的那样:“社会科学研究的‘供应者’提供的产品与社会科学研究成果潜在‘使用者’的需求之间,长期以来一直存在一条鸿沟。”[14]因此,国际刑法的研究不能成为置复杂纷乱的日常问题于不顾的孤芳自赏,不仅要从事实中抽出问题,还要回到实践,到实践中去锤炼思想,在社会场域中去考量理论设计是否可行。这就要求研究者能够带着本国立场去思考问题,为决策者提供理论支持,同时要“保持理论的批判状态,以指导实践的提升和发展”[15]。总之,实践不仅是整个国际刑法学思考的起点也是其思考的终点,我国国际刑法研究只有向着实践迈进,才能真正摆脱枷锁,大步前行。3.提升方法自觉法学研究方法的局限与不足被称之为“法律幼稚病”,致使整个法学研究处于疲软状态,国际刑法研究也未能摆脱在此窠臼中挣扎的宿命。如上文所述,国际刑法的研究以实证法进路为主,零星有自然法进路的和社会实证研究的,多进行规范解释、裁判分析、理论阐释,这种规范维度的研究也往往是表层的、零散的与粗线条的,与国际刑法本身的实践性格格不入。“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国际刑法研究要想不落俗套并非不能,完全可以利用其交叉学科的性质大做文章,做到多维选择、多管齐下、多向对比、多条道路。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第一,多维选择,即方法多元、视角多重。法律的研究从来都不只是规范分析一种套路,法经济学分析、社会实证分析、后现代解构分析、系谱学方法都大有用武之地。从另一方面来看,多维选择还意味着可以进行立法性思考与司法性思考、问题性思考与体系性思考、类型性思考与个别性思考[16]。对于一个多学科融合的国际刑法学而言,体系性思考尤为重要。许多学者批评国际刑法学体系联系不紧密,那我们完全可以对国际刑法学各部分,以功能为引导进行两两分析,再逐渐统合。第二,多管齐下,即多方法同时使用。方法只是实现目的的工具而已,多方法也意味着多视角全方位的观察。如批判现实主义,即以现实为基础、以批判的视角为杠杆,撬动现实的变革与完善[17]。批判现实主义并非新方法,而是将三种主流的法学研究方法相互结合来进行研究。这种方法虽不算新奇,却颇为实用。第三,多向对比,即历史的对比、理论体系的对比、渊源学科的对比等。历史的对比,使“古为今用”更加准确;理论体系的对比,廓清国际刑法的概念与理论;渊源学科的对比,显示国际刑法的独特品质。可以说比较的方法是国际刑法基本属性对研究所提出的要求。第四,多条道路,这里借用了陈瑞华教授提出的“第三条道路的法学研究”,即从经验到理论的法学研究[18]。国际刑法学的研究不能只进行笼统的、浅表的研究,学者需要形成将具体问题抽象化、框架化的理论自觉。4.形成学术聚力范式与“科学共同体”相伴而生,我国国际刑法研究的学术共同体伴随国际刑法的发展而初具规模。但相较于一些成熟范式的学术共同体而言,我国国际刑法的学术共同体可谓是处境尴尬。不仅内部矛盾重重,且在外在的学术压力下呈现萎缩之势。从内部来看,组成国际刑法研究队伍的国际法学者、刑法学者及少部分刑事诉讼法学者对一些基础性问题尚未达成共识。来自不同学科的学者深陷前学科的知识话语结构中难以自拔,常常将国际刑法的知识削足适履地塞进渊源学科的范畴中去研究,鲜有融合的、系统的研究。从外部来看,外界对国际刑法放之任之、不冷不热,致使一些学者迫于压力放弃研究。长此以往,只能造成国际刑法研究的集体溃败。国际刑法的发展历程就是一个“求同”的过程,虽然每一个“异”都是国际刑法研究的推进器,但其目的都是为了“求同”。在这个共同目的的指引下,每个研究者都应当做好自己,丰富相关学科的知识,摆脱思维惰性与路径依赖。加强学术对话与交流,避免各循其道,自说自话,真正平衡学科派系的力量达至融合。只有国际刑法内部形成合力,才能以一个鲜明的形象争取外界的认可。同时,当前国际刑法学者应当注意国际刑法研究后续人才的储备,通过研究生体制为国际刑法学科培养优秀的后备力量。总之,只有研究队伍发展壮大了,国际刑法的研究才能欣欣向荣。

作者:李海滢 刘洁 单位:吉林大学 重庆中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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