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可分为四类: 居住物业、商业物业、工业物业和其他用途物业。以下是小编整理的物业房屋租赁合同,欢迎参考阅读。
物业房屋租赁合同范文一
出租方:
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
一、 出租的房屋
出租方将坐落在准噶尔路 33 号 友联办公楼东侧门面 房屋租给承租方使用(房屋面积为 340 平米)。
二、租赁期限
2.1租赁期为年,租赁期自月日至 月20日。
三、房款(租金、服务费统称)及缴纳期限
3.1 总房款/三年(,2015年6月20日至2016年6月20日为280000元/年;2016年6月20日至2017年6月20日为270000元/年;2017年6月20日至2018年6月20日为260000元/年。租金按照先交后用的原则,签订合同后五日内一次付清2015年6月20日-2016年6月20日一年房屋租金 280000 元整( 贰拾捌万 元整)。
3.2 担保金在合同签订五日内交清,担保期限为合同履行完毕或终止后一个月内,无违约责任和应承担出租方损失及欠费的,担保金退还。
3.3房款中包含物业管理费,水、电、暖气费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出租方代收代交。
3.4在经营过程中人为发生的室内水、电、暖等设施的维修费由承租方负责维修。
四、出租方职责:
4.1出租方保证对其所出租的房屋拥有合法产权和独立的处分
权,并且出租行为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
4.2租赁期间出租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质量,如因质量问题对承租方造成的损失由出租方负责并承担直接损失。
4.3出租方应为承租方提供政府依法审查所需要的产权证明。
4.4出租方有权遵照法律法规要求、政府规定及社区意见,对所涉及的安全、环境、卫生、人员健康、计划生育、用工状况等内容进行监督与指导。
五、承租方职责:
5.1承租方必须按约定的履行时间交纳租金。
5.2承租方必须合法经营,并自行办理经营必备的各种手续(包括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费用自理。
5.3、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对房屋进行装修、改建时,必须经过出租方的同意方可施工,其费用自理。承租方在三年租赁期内,将承租房屋向第三方转出租的,需经出租方同意,并且,第三方承租人不改变经营业务,必须履行本合同的各项条款,移交过程中停业期间,不延长租赁时间和扣减租金,仍执行原租赁期限和租金价格。
5.4、因使用不当或其他人为因素而使房屋或设施损坏的,由承租方负责赔偿或给予修复。
5.5、承租方在租赁期内,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有关综合治理、社会治安、计划生育、消防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制度,如有违反,承租方承担一切责任。承租方必须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做好门前“三包”工作及冬季扫雪打冰工作。不得违反克拉玛依计划生育有关规定,如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后果由承租方自负。
5.6承租方雇来的外来人口必须持有克拉玛依公安局所属派出所办理的外来人口暂住证。
5.7承租方在租赁期内,使用烟火严格遵守安全规定,不得有误,否则一切后果由承租方自负。
5.8承租方应遵守法律、法规及克拉玛依有关规定,市局有关文件和规划对房屋进行拆除的,双方都应服从,本合同终止,费用及损失各自承担。
5.9承租方应安全经营,自行承担经营场所内的安全保卫责任,因承租方原因发生任何安全事故,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全部的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的赔偿。
5.10承租方有义务积极配合出租方定期不定期的进行各类安全、环境卫生、消防检查,接受出租方及政府、社区提出的各类不符合安全、环境卫生、消防规定的整改通知,按时整改。
5.11承租方应维护出租方声誉,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依法用工,保障雇员合法权益,避免人身伤害,承担相应责任。
5.12承租方“独立经营,自负其责”,与甲方不存在连带的经营、安
全、劳动用工等经济及劳务等责任,所有纠纷承租方自行承担;如因此造成出租方损害或损失的,承租方应当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及相关费用。
六、违约责任:
6.1、承租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直接通知承租方解除租赁合同,其中有下列(1)(2)(3)情形的,承租方应按未付房屋租金(或未付各项费用)的双倍金额,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有下列(4)(5)情形的,承租方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并按年租金数额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
(1)承租方交付租金时间逾期(按合同约定的交付租金时间计算)3个月之久的;
(2)承租方未交付租金超过年租金一半的;
(3)承租房屋内所产生的应由承租方自负的水、电、暖等各项费用有一项费用或多项费用超过半年时间,未向有关部门交付的;
(4)承租房屋内发生过刑事案件或其它违法活动的(被公安机关文书确认为主),
(5)承租房屋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转租、承包给他人的。
6.2、出租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直接通知出租方解除租赁合同,并按已付年租金数额向出租方要求支付违约金:
(1)租赁房屋因出租方原因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
(2)租赁房屋因出租方产权纠纷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的;
七、其他
7.1因城市规划拆迁、国家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双方损失各自负责。
7.2双方发生争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向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7.4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两份。
出租方:
地址: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单位账户:
单位开户行:
年 承租方: 地址: 企业法人或委托人: 电话: 日 年 月 月 日
物业房屋租赁合同范文二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维护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特签订本合同。
2、甲方将龙坪镇解放西路49号三楼三室两厅,面积123米2的房屋出租给乙方,租金为14000元/年。连租三年,每年一次性付清租金。
3、租赁时间从2014年5月25日止2017年5月25日止。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居住使用。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搬出。若乙方要求续租,必须在期满前一个月与甲方协商,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4、租赁期间水、电费(依据表上数据)、网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5、在租赁期间,甲方应保证出租屋的使用安全,如需维修,维修费有甲方负责。乙方因使用过程中造成房屋、设施损坏的,所产生费用由乙方负责。
6、租赁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转租。
7、若甲方在租赁期内出售房屋,应在1个月前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做好准备。
8、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提供的房屋无安全保障或直接影响居住的。
(2)甲方未尽房屋修缮义务,严重影响居住的。
(3)经常故意刁难乙方,造成乙方居住不安宁的。
9、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利用出租房存放危险物品和化学药品或在出租屋内进行赌博、嫖娼等违法活动的;
(2)未经甲方同意,转租房屋或改变用途的;;
(3)故意损坏房屋及设施的;不按时缴纳租金和水、电费的。
10、因自然灾害、拆迁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实施或造成双方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原合同终止,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不计算,把多的租金退给乙方。
11、乙方交还房屋应保证各种设施及房屋完好无损,否则根据情况进行赔偿。
12、其他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可另立条款补充,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率。若双方因某项事宜产生歧义,经协商、调解解决不了的,双方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2015年 5月25日 2015年 5月25日
物业房屋租赁合同范文三
出租方:绍兴县华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租赁条款:
一、租赁物及租赁期限
1、甲方同意将位于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的房屋(以下简称”租赁物”)租赁给乙方使用。(详见本合同所附“租赁物”平面图)
2、租赁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
二、租金及支付方式
1、第一个租赁年的租金为人民币大写(¥;
第二个租赁年的租金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
第三个租赁年的租金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
2、租金的支付办法:第一个租赁年的租金在本合同签订之日付清;以后每个租赁年的租金在当年 月 日前付清。
三、其它费用
1、乙方负责支付“租赁物”在乙方租赁期间产生的一切水费、电费等费用,水费、电费按供水、供电部门的收费标准收取,水电费的损耗按实际用量的5%计收,当月产生的水费、电费,乙方应在次月5日前支付给甲方,乙方用水、用电数量以甲方抄表数为准。
2、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时向甲方交纳水、电押金元,在合同解除或租赁期届满时,乙方结清所有费用后无息退还给乙方。
3、乙方在租赁期内的物业管理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元的标准向甲方交纳,每一租赁年的物业管理费与房屋租金同时付清。
四、“租赁物”的使用及装修
1、对于“租赁物”乙方只能用于商务办公。
2、“租赁物”交付乙方后,乙方因使用需要,如需对“租赁物”进行必要的改建、加固和装修的,改建、加固和装修方案需事先经甲方书面同意,并以不损坏“租赁物”整体结构及第三方利益为前提,否则,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且甲方有权对乙方采取停电、停水等措施。改建、加固、装修费用及完工后的维护由乙方自理。
五、甲方在租赁期内应承担的义务
1、依本合同规定将“租赁物”交付给乙方使用,水、电单独设立计量表。
2、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甲方不得干扰乙方对“租赁物”的正常使用。
六、乙方在租赁期内应承担的义务
1、自觉遵守治安、消防及物业管理有关规定,保证“租赁物”的安全,接受甲方对“租赁物”的安全检查和整改意见。
2、按时、足额地向甲方交纳租金和水、电等其它费用。
3、负责对租赁区域内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与维修,并承担一切相关费用。
4、按本合同规定使用“租赁物”并开展经营活动。
5、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转租、分租、出借“租赁物”。
6、遵守甲方对“租赁物”所作的各项管理规定。
七、合同的续订
在租赁期届满后,乙方如需继续承租的,应在租赁期届满日三个月前书面通知甲方。
八、保密责任
未经另一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本合同内容以及因履行本合同而获知的对方的商业秘密。
九、合同的变更、终止、解除及“租赁物”的归还
1、本合同可因租赁期届满或双方协商一致或发生不可抗力致“租赁物”不能使用而终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一切实际损失。
A、乙方逾期支付租金或其它任何一项费用达30天以上(含本数);
B、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改变“租赁物”之用途的;
C、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改建、加固、装修租赁房屋的,或擅自转租、分租、出借“租赁物”的;
D、乙方利用“租赁物”进行违法活动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一切实际损失。
A、甲方未按时交付“租赁物”,经乙方书面催告后超过30天以上(含本数)仍未能交付的;
B、甲方交付的“租赁物”存在严重质量缺陷,乙方若使用将危及安全的。
4、本合同提前终止、解除或因租赁期届满而终止时,乙方应在解除或届满之日起三天内将“租赁物”腾空,并交还甲方。对于“租赁物”内的固定装修及附着物,乙方应予拆除(甲方认可不拆除的除外),并恢复交房前原样。乙方逾期归还“租赁物”的,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元。
十、违约责任
1、逾期支付租金或逾期交付“租赁物”或无正当合法理由拒收“租赁物”的,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每天500元。
2、一方违约,另一方依法律规定或本合同规定单方解除本合同的,违约方应向另一方赔偿相当于该解除合同年度的租金作为违约金。
3、任何一方单方面擅自终止本合同的,应向另一方赔偿相当于该解除合同年度的租金作为违约金,但依据本合同规定或法律规定可单方解除本合同时除外。
4、如因发生不可抗力,致“租赁物”损坏或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十一、其他约定事项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合同加以补充,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若双方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则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3、本合同系甲、乙双方自愿签订,是甲、乙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不存在受欺诈、胁迫等违背其真实意志的情形。
十二、合同生效及份数
1、本合同经甲方盖章、乙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十三、本合同的附件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