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地,如果夫妻双方愿意协议离婚,双方只需达成离婚协议,再去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即可,但问题是现在家庭的婚姻财产构成相当复杂,基本上都存在房产、车子财产纠纷,夫妻双方后妥协达成离婚协议,大多数情况下一方会作出让步在协议中约定“甲方自愿将共同的房产赠与乙方”条款,问题来了,在法律的里是怎样看待这一条款的?
这类案件无疑都涉及到两个核心问题:一种是要求另一方按照协议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另一种则是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有关房产赠与的条款。
第一种情况暂且不分析,一般情况下,只要协议为双方当时协议离婚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则该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拘束力,另一方理应其办理过户。因上述第二种情形的争议较大,实践生活中经常会遇到离婚协议中写明赠与一方房产另一方协助过户,但是之后就会发生不愿过户,起诉要求撤销赠与的纠纷,下面我们就从《婚姻法》《合同法》角度对其进行细致分析。
首先《婚姻法》中对于撤销权行使是这样规定的,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9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离婚协议想要撤销必须同时满足法定的三个条件:首先只能针对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处分条款提出撤销权之诉;其次,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必须在一年的除斥时间内提出;后,需要有证据证明是一方在受到欺诈或胁迫下签订。根据以上对撤销离婚协议的分析可以看出,撤销一份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是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的。
一方自愿赠与房产给另一方的行为,在《合同法》上是一种赠与合同法律关系,自然受到《合同法》的约束。根据《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那结合本文讨论的内容我们可以理解为在赠与的房产未经更名过户前是可以撤销的。现在法学界对此也有两种观点可供参考,其一倘若离婚协议中赠与的房产完全属于赠与一方婚前个人的,那在房产登记暂未办理更名之前是可以撤销的;其二,若赠与的房产属于夫妻双方婚后共同的,则任何一方不可以单方面随意进行撤销。
从全国各地法院的判例中也可以看出,同类案件存在不同判的情形,法院的判决标准多是在赠与房屋本身的性质系婚前财产还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上。
国家《合同法》和《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是冲突的,不能单纯地说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条款可撤销或不可撤销,当事人在约定赠与条款时一定要慎思,不能逞一时之快草草签字,因为有关该类问题的法律尚欠明确的规定,假如通过诉讼解决纠纷,可能会面临较大的诉讼风险。
现在,大家关于婚内赠与房产了解了多少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