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淄博市公安局、淄博市国土资源局等6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自2016年1月5日起,淄博住建局等相关部门将加大对没有预售许可收取购房款等行为的查处力度。下面跟随小编一起了解一下通知的具体内容吧!
1、加强对开发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
通知要求,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时,应达到法定手续齐全、工程形象进度满足预售条件并且无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责令其现房销售。
办理预售许可证后,项目的规划许可面积、楼盘表、预测面积等不得随意进行调整。
开发企业发布商品房销售广告,应当明示开发企业名称、商品房承销机构名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以认购、预定、排号、定金(订金)、VIP、预订款、预付款、借款、集资款等任何形式收取购房者资金,变相进行商品房销售;
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在销售场所明示“五证”(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修建性详细规划、商品房预售方案、业主临时公约、配套设施清单及产权归属等内容。
2、加强对全市商品房销售的监督管理
通知要求,对于商品房销售合同履约监管上,商品房销售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使用新版《山东省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宣传和引导,推进交易合同网上备案全覆盖工作。
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强化对销售合同约定内容和企业履约行为的监督管理。严格将竣工综合验收备案作为商品房交付使用的条件,明确约定交房时间、办证时间和违约责任,确保开发企业按时交付合格的商品房,按时为业主办理产权证。
3、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规划、城管执法、房管等部门要加大对开发企业和开发项目相关信息的公开力度。开发企业资质等级、信用等级、不良开发经营行为以及开发项目土地、规划、开发、建设、预售、产权等办理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提高行业透明度,方便公众查询,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同时,公安部门将对以房地产开发名义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打击;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规划、城管执法、房管等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重点加大对6种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检查和处罚力度: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以任何形式收取购房款,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销售场所明示“五证”等规定内容的行为;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审批规划的行为;
开发项目未经竣工综合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行为;
不履行合同约定,延期交房、延期办证的行为;
开发项目转让,未办理转让合同备案和开发者变更手续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