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双方父母资助准新人购房是比较常见的事,然而“准夫妻”毕竟不是“真夫妻”,一旦没能顺利结婚,房产及其收益又该怎么算呢?
案例:
2015年7月,房先生看中一套二手房想买下作为婚房,房屋总价588万元。未婚妻陈小姐的父母当即表示愿意进行部分出资,以减轻房先生的贷款压力。此后,陈小姐父母先是支付了购房定金16万元,后又通过转账方式支付给房先生101万元。之后房先生分三次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在8月29日与上家办完了房屋过户手续,房屋产权登记在房先生一人名下。
然而,在婚事筹办过程中,陈小姐与房先生的感情发生变化,2015年年底,两人终止了恋爱关系。陈小姐及父母认为117万元是为结婚目的而与房先生共同购房的出资,虽然产权证上没有女方的名字,但仍应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当时房款及中介费等总共花费607万元,女方出了117万元,应享有19.2%的份额,按照该套房屋目前市场价820万元计算,至少应拿回157万元。房先生则表示 117万元是借款性质,要分期偿还这笔钱。
后经法院审理,按照老陈夫妇出资额占购房总支出额的比例,确认其享有系争房屋19.2%的份额,按照双方确认的房屋市场转让价820万计算,判定房先生应支付房屋折价款157万元。
婚前买房怎么算?
根据新婚姻法解释,准夫妻一方在婚前买房,产权归出资方所有。
陈小姐与房先生系恋人关系,从双方举证情况看,确有为结婚购房的意思表示,房先生将陈小姐父母的款项用于支付购房款,出具的收条也明确该款项的用途和购房目的,上述事实表明双方共同出资购置该房屋是以结婚为目的。
法院认为,购置房屋后,陈小姐与房先生终止恋爱关系,购置的房屋虽登记在房先生一人名下,但仍应认定房屋为共同财产,在双方未结婚即分手的情况下,应根据双方对房屋贡献的大小对房产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