僵尸企业在近来成为了热词,对于安庆政府如何处理僵尸企业你知道多少?下面小编告诉你安庆政府如何处理僵尸企业。
安庆市政府如何处理僵尸企业
1臃肿低效成负担
“僵尸企业”,主要指那些无望恢复生气、但由于获得放贷者或政府的支持而免于倒闭的负债企业。近日,国务院国资委在京召开中央企业、地方国资委负责人会议,要求2016年着力做好积极处置“僵尸企业”的工作。
财政部数据显示,2015年前11个月,国有企业利润总额20424.7亿元,同比下降9.5%,中央企业14650.6亿元,同比下降10.4%;石油、石化和建材等行业实现利润同比降幅较大,钢铁、煤炭和有色行业继续亏损。
"僵尸企业”的出现并非偶然。国资委研究中心研究员王绛认为,“僵尸企业”有3个主要成因:一是改制成因,初期国有企业改革盛行部分改制而非整体改制;二是历史成因,一些当时因需成立的临时性企业遗留下来;三是企业自身经营机制原因。
2分类处理寻突破
处置“僵尸企业”任重而道远。国资委主任张毅表示,处置“僵尸企业”是化解过剩产能、推进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是绕不过的坎,是必须做的“手术”。
分类处理成为解决“僵尸企业”问题的良方。此前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指出,加强分类指导,对不符合能耗、环保、质量、安全等标准和长期亏损的产能过剩行业企业实行关停并转或重组,对持续亏损3年以上且不符合结构调整方向的企业采取资产重组、产权转让、关闭破产等方式予以“出清”,清理处置“僵尸企业”,到2017年末实现经营性亏损企业亏损额显著下降。
“就现状而言,分类指导非常必要。具体来看,实施分类指导一方面需要考虑到产业在国内经济的重要性及贡献度,对于支柱产业中的企业既要清理也要有所保留,以推动支柱产业的发展日趋合理;另一方面,对于那些符合创新、环保等国家政策标准却又表现不佳的企业,要加大扶持力度,避免处理‘僵尸企业’过程中的一刀切。”北京科技大学管理学院经济贸易系教授何维达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
与此同时,国外经验教训值得关注。中国企业联合会研究员刘兴国撰文指出,处置“僵尸企业”,美国有成功经验:区别对待,政府不承担过大风险;日本则有失败教训:处理犹豫不决,致使大量富有活力的企业丧失成长机会。这些经验教训值得我们借鉴和汲取。
3吸纳就业有空间
随着处理“僵尸企业”的不断推进,一些人开始担心是否会引发新一轮“下岗潮”。对此,专家认为,处置“僵尸企业”带来一定的下岗问题是难免的,但这只是阵痛,并不会引发所谓的下岗潮。
人社部国际劳动保障研究所所长莫荣指出,需要达到一定的人群规模,才能界定为“潮”,包括1989年百万民工下广东引发的“民工潮”、上世纪90年代数千万国企职工下岗失业的“下岗潮”和国际金融危机爆发时超过1200万农民工的“返乡潮”。而根据目前所掌握的数据,这一情况并未出现。
中国有能力化解就业问题。中国社会问题学者胡星斗教授认为,现在中国经济能够吸纳就业的能力比第一次下岗潮时强很多,民营企业也相对发达,容纳新一批下岗员工问题不大。
此外,国家正在不断提高保障能力。据了解,国家安排了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加大特困行业过剩产能化解力度,这为推动“僵尸企业”退出提供了保障。
为将处置‘僵尸企业’所带来的失业等负面影响降到最低,政府还应该做好以下两方面工作:一是坚持循序渐进,对于特定企业的处理要提供一定的时间缓冲期,为下岗员工再就业提供充足时间;二是加强国家、企业与员工之间的互动,国家为失业员工多提供职业培训与就业指导的机会,降低下岗压力。
处置“僵尸企业”要明确地方政府权力界限
与其他案件不同,企业的破产不仅会产生债权债务清偿、财产资源再次分配等法律问题,还会衍生一系列需要政府履行职责的社会问题,如职工的社会保险与救济安置、税务问题、工商登记问题等。因此,在企业重整过程中,地方政府的角色不容小觑。
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市破产法学会会长王欣新看来,法院审理破产案件主要是解决债务清偿等法律问题,因破产而衍生的社会问题虽然也需要在破产过程中解决,却并不在审理范围内,法院既无职权也无资源予以解决,这些都是地方政府职责范围内应解决的问题。
对此,王欣新建议,要明确地方政府与法院的分工,对那些本属于地方政府职责范围内应解决的社会问题,绝不能因为法院受理了破产案件就全部推给法院,政府应当积极主动地履行其职责,一方面需要政府的积极协助,另一方面却不需要政府在企业重整中的不作为和乱作为行为。
当前,政府庇护本地困境企业大行其道。有的地方政府在重整程序启动前,强令法院拖延乃至拒绝受理对债务人的诉讼,拒绝对债务人的财产执行,强迫纳入所谓的政府统一清偿计划,以地方政府的势力强迫、欺骗银行继续贷款,为维护地方GDP给“僵尸企业”以各种方式的政府补贴。
“这实际上在损害债权人利益,实行恶劣的地方保护主义。”王欣新表示,“有的地方政府甚至直接出面压制债权人特别是银行债权人正当权益的行使,干预破产案件正常审理。” 而这与江平在谈到地方政府对“僵尸企业”扶助时的观点不谋而合。
江平认为,政府对“僵尸企业”的扶助有些是“师出无名”,也就是政府补贴企业却没有依据。尤其在煤炭部门或者钢铁部门,如果有这样一个法律,在经济不景气时给予特别的资助,就等于给其“正了名”。
“从这点看,将产业政策提高到法律层面很重要。通过此举,可以避免暗箱操作以及里面的钱权交易,使人们看到法律上的依据;国家也会有配套机构来实施扶持,这增加了它的透明度和公开性。”江平表示。
对此,王欣新建议:“第一,要明确地方政府权力界限,意识到地方政府在企业破产中所要达到的目标与破产法立法目标存在的差异,从而保证破产法的正确实施;第二,要堵住地方政府对破产案件的行政干预渠道,干预渠道具体体现在以地方政府官员为主担任清算组管理人、强迫法院对重整计划草案在违法、不公平的基础上强制批准两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