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法》的颁布,是自《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等行政法律颁布之后的又一部国家的行政大法。《接下来就跟着小编的脚步一起去看一下关于行政复议法心得体会吧。
行政复议法心得体会篇1
行政复议法》的颁布实施,将在我国初步形成较为完整的行政法律体系,对规范各级政府管理社会事务,依法办事、依法行政具有历史性的意义。同时,也是依照公平、公正、公开、文明、合理地依法行政的原则,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利的基本准则和要求。行政复议法的实施,将保证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促进社会主义的民主与法制建设。
我在学习《行政复议法》后有以下体会。
一、《行政复议法》是规范和促进各级行政机关依法管理社会事务的法律
行政复议制度是我国法律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法律监督制度有多种形式和多种层次,除了依据刑法、民法等法律实行的法律监督以外,依据行政法实施行政机关内部的法律监督也是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行政复议是行政复议机关(以下简称复议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提出的复议申请,对被申请人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审查其是否合法、适当,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可以看出,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对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和监督,纠正违法的和不当的行政行为,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法律救济和法律援助,最大限度地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行政机关在行使人民赋予的社会管理权的时候,如果发生不当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通过行政复议制度,可以审查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这样一来,既保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又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从而达到从严治政,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廉政建设,密切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的政治目的。
二、《行政复议法》对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行政管理的相对人,处于被管理的地位,行政机关是否公平、公正、公开、文明、合理的执法,直接关系到他们的合法权益问题。应当看到,在行政机关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利的时候,确实存在着(一)不依法行使行政权利;(二)过当行使行政权利;(三)不作为的行政行为;(四)执法的主体不合法;(五)执法的程序不合法等各类问题。无论以上何种行政行为的发生,都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政府依法行政,影响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影响政府公平、公正、公开、合理、文明地行使对全社会的管理,影响政府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威望和信誉。
三、《行政复议法》的几个重要特点
(一)与1990年国务院发布的《行政复议条例》相比,《行政复议法》最明显的特点是建立了独立和完整的行政复议制度。它摒弃了原行政复议的司法化的特点,同时又结合我国国情,形成了独具我国特色的新的行政复议制度:(1)制定了“便民、及时的原则”,在具体实施中可以通过“口头申请”、并规定“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等方便群众的做法;(2)扩大了行政复议法的范围,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都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3)赋予当事人可以要求行政机关对具本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权力; (4)规定各级政府和各级行政部门不再另外组建行政复议机构,也不再成立行政复议委员会,而是由行政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使行政复议工作成为行政机构的日常工作; (5)确立了国务院受理各省级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的行政复议案件的最终裁决制度,加强了国务院对所属部门和省级政府的监督; (6)赋予当事人对行政复议案件管辖权的自由选择权。即复议机关可以是本级政府,也可以是上级人民政府的主管部门,选择谁作为行政复议机关是当事人自己的权利。以上这些都与过去的“准司法化”的行政复议制度不同,使人民群众觉得到政府或行政机关要求行政复议,并不是在打官司,而是一项很普通、正常的事情。这就使复行政复议工作能够在最大范围内开展,极大地方便人民群众和基层百姓,最大限度地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二)《行政复议法》立法原则的特点。《行政复议法》的立法原则有5点:(1)合法原则;(2)公正原则;(3)公开原则;(4)及时原则;(5)便民原则。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在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时,必须要遵循这些原则。其中及时和便民原则体现了该法的重要特点。及时原则主要体现在政府和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时,要从有利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角度及时地、快速地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纠正了以往实施《行政复议条例》时由于申请复议时的条条框框较多,时效过长,申请复议不方便的弊病,现行《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义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所有这些规定,有利于为人民群众及时快速的解决问题。坚持便民原则。首先,行政复议法将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由原复议条例规定的15日改为60日;第二,申请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第三,对群众难以弄清楚究竟向哪一个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杂情况,可以直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然后由该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转送。
(三)独具特色的法律责任制度。与《行政复议条例》相比,《行政复议法》强化了对复议活动的监督,加重了对行政复议机关和被申请人(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法律责任,而去掉了对复议参加人的法律责任。对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和不按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或者在法定时间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对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包括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被申请人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阻挠、变相阻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申请行政复议的;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也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包括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这些有针对性的具体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法律责任,以促使行政机关认真履行复议职责,真正把行政复议制度落到实处。
在学习过程中,我们要充分认识到行政复议法不仅仅是规范行政机关管理社会事务的法律,是规范依法办事、依法行政的法律,也是保护千百万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法律,同时更是教给他们如何进行行政复议、如何“向行政机关讨个说法”的法律,它既是一部程序法,又是一部实体法,体现了我党全心全意为民服务的宗旨。
行政复议法心得体会篇2
1999年4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江总书记签署主席令予以颁布,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国务院修订发布的《行政复议条例》同时废止。
《行政复议法》的颁布,是自《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等行政法律颁布之后的又一部国家的行政大法。《行政复议法》的颁布实施,将在我国初步形成较为完整的行政法律体系,对规范各级政府管理社会事务,依法办事、依法行政具有历史性的意义。同时,也是依照公平、公正、公开、文明、合理地依法行政的原则,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利的基本准则和要求。行政复议法的实施,将保证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促进社会主义的民主与法制建设。
行政复议法颁布以后,国务院专门发布了《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国发[1999] 10号文)。通知中指出:
“保证行政复议法全面、正确的实施,并以此促进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依法行政,从严治政,建设廉洁、勤政、高效政府,是各级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也是政府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
国务院同时要求,要扎扎实实地学习好、宣传好行政复议法。“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要在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具体组织本地方、本部门的学习、宣传、培训工作。”云南省政府也发出《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文件的通知》(云政发[1999]120号文),要求充分认识到行政复议法的重要性,认真学习行政复议法,要把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和相关知识作为基本的业务知识学精学透。根据行政复议法和国务院以及省政府的有关规定,为迎接行政复议法在我委的贯彻实施,进一步使我委依法行政的工作规范化、法制化,结合省科委管理全省科技工作的具体要求,我们在组织学习行政复议法中有以下体会。
一、《行政复议法》是规范和促进各级行政
行政复议制度是我国法律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法律监督制度有多种形式和多种层次,除了依据刑法、民法等法律实行的法律监督以外,依据行政法实施行政机关内部的法律监督也是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行政复议是行政复议机关(以下简称复议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提出的复议申请,对被申请人所作出的行政法论文具体行政行为,审查其是否合法、适当,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可以看出,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对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和监督,纠正违法的和不当的行政行为,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法律救济和法律援助,最大限度地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行政机关在行使人民赋予的社会管理权的时候,如果发生不当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通过行政复议制度,可以审查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这样一来,既保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又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从而达到从严治政,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廉政建设,密切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的政治目的。
省科委是省政府主管全省科技工作的行政机关, 1998年6月,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就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授权和经省政府批准的省科委的“三定方案”,认定了省科委执行科技法律法规的科技行政执法权的主体资格。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云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云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云南省民办科技企业条例》、《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赋予省科委科技行政处罚权。同时省科委组建了科技行政执法队伍和科技行政执法的法制督察队伍。
地(州、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的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同样也依据以上的法律、法规和自治区的自治条例以及当地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规章,享有科技行政管理权和处罚权。并在条件成熟的时候,也将由地(州、市)、县人民政府认定其执行科技法律、法规的执法主体资格和建立科技行政执法队伍。其中我省曲靖市科委已经由曲靖市政府认定了市科委的科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建立了行政执法队伍,并按省政府的要求制定了《曲靖市科学技术行政执法责任制度体系》,有关依法行政的程序要件和必要的机构设置已经基本具备。
二、行政复议法对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行政管理的相对人,处于被管理的地位,行政机关是否公平、公正、公开、文明、合理的执法,直接关系到他们的合法权益问题。应当看到,在行政机关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利的时候,确实存在着(一)不依法行使行政权利;(二)过当行使行政权利;(三)不作为的行政行为;(四)执法的主体不合法;(五)执法的程序不合法等各类问题。无论以上何种行政行为的发生,都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政府依法行政,影响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影响政府公平、公正、公开、合理、文明地行使对全社会的管理,影响政府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威望和信誉。就科技管理工作而言,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主管科技工作的职能部门在行使对全社会的科技工作的管理权时,必然要与被管理者,也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产生一定的关系,必然要涉及当事人的权益,这时,每一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是否侵犯了当事机关依法行政、依法行使权利的重要行政大法行政复议制度是我国法律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法律监督制度有多种形式和多种层次,除了依据刑法、民法等法律实行的法律监督以外,依据行政法实施行政机关内部的法律监督也是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行政复议是行政复议机关(以下简称复议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提出的复议申请,对被申请人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审查其是否合法、适当,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可以看出,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对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和监督,纠正违法的和不当的行政行为,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法律救济和法律援助,最大限度地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行政机关在行使人民赋予的社会管理权的时候,如果发生不当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通过行政复议制度,可以审查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这样一来,既保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又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从而达到从严治政,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廉政建设,密切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的政治目的。
省科委是省政府主管全省科技工作的行政机关, 1998年6月,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就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授权和经省政府批准的省科委的“三定方案”,认定了省科委执行科技法律法规的科技行政执法权的主体资格。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三、《行政复议法》的几个重要特点
(一)与1990年国务院发布的《行政复议条例》相比,行政复议法最明显的特点是建立了独立和完整的行政复议制度。它摒弃了原行政复议的司法化的特点,同时又结合我国国情,形成了独具我国特色的新的行政复议制度:(1)制定了“便民、及时的原则”,在具体实施中可以通过“口头申请”、并规定“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等方便群众的做法;(2)扩大了行政复议法的范围,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都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3)赋予当事人可以要求行政机关对具本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权力; (4)规定各级政府和各级行政部门不再另外组建行政复议机构,也不再成立行政复议委员会,而是由行政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使行政复议工作成为行政机构的日常工作; (5)确立了国务院受理各省级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的行政复议案件的最终裁决制度,加强了国务院对所属部门和省级政府的监督; (6)赋予当事人对行政复议案件管辖权的自由选择权。即复议机关可以是本级政府,也可以是上级人民政府的主管部门,选择谁作为行政复议机关是当事人自己的权利。以上这些都与过去的“准司法化”
的行政复议制度不同,使人民群众觉得到政府或行政机关要求行政复议,并不是在打官司,而是一项很普通、正常的事情。这就使复行政复议工作能够在最大范围内开展,极大地方便人民群众和基层百姓,最大限度地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二)行政复议法立法原则的特点。行政复议法的立法原则有5点:(1)合法原则;(2)公正原则;(3)公开原则;(4)及时原则;(5)便民原则。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在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时,必须要遵循这些原则。其中及时和便民原则体现了该法的重要特点。及时原则主要体现在政府和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时,要从有利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角度及时地、快速地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纠正了以往实施《行政复议条例》时由于申请复议时的条条框框较多,时效过长,申请复议不方便的弊病,现行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义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所有这些规定,有利于为人民群众及时快速的解决问题。坚持便民原则。首先,行政复议法将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由原复议条例规定的15日改为60日;第二,申请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第三,对群众难以弄清楚究竟向哪一个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杂情况,可以直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然后由该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转送。
(三)独具特色的法律责任制度。与《行政复议条例》相比,行政复议法强化了对复议活动的监督,加重了对行政复议机关和被申请人(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法律责任,而去掉了对复议参加人的法律责任。对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和不按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或者在法定时间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对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包括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被申请人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阻挠、变相阻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申请行政复议的;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也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包括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这些有针对性的具体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法律责任,以促使行政机关认真履行复议职责,真正把行政复议制度落到实处。
四、学习、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有效规范行政行为根据国务院国发[1999]10号文件,和云政发[1999]10号文件的要求,要从贯彻执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严格依法行政的高度,提高对行政复议的认识,要充分认识到行政复议法不仅仅是规范行政机关管理社会事务的法律,是规范依法办事、依法行政的法律,也是保护千百万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法律,同时更是交给他们如何进行行政复议、如何“向行政机关讨个说法”的法律,它既是一部程序法,又是一部实体法,体现了我党全心全意为民服务的宗旨。因而国务院要求让其“家喻户晓、使人民群众熟悉行政复议制度”。作为科技战线,应当让行政复议法为广大科技人员和科技管理人员深入了解,使省科委在推进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发展、保护和发展我国自主的知识产权、管理全省科技进步事业,推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的过程中,保护科技人员和科研机构的合法无忧论文网权益、依照科技法律法规和行政法律的要求,代写论文依法管理,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把科技事业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同时,由于行政复议工作是一项法律性、专业性都很强的工作,应当结合行政复议法的实施,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制工作机构人员的培训。要求通过对该法的学习,把法律和相关规定的业务知识扎扎实实学好,认识施行行政复议法的重要意义,深刻领会法律的精神实质,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和能力,保证行政复议法的顺利施行。
行政复议法心得体会篇3
简单理解谁派这个机关来的找谁复议
一、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注意:
1、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工商局是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但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管辖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管辖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这里的派出机关,是指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地区行政公署。
四、本机关管辖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法做出最终裁决。
五、其他特殊管辖
1、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3、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4、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5、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